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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时尚(6002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7-09 0 0 0 0 0
2024-07-08 6846.75 0 0 0 0
2024-07-05 7040.14 91.41 0 0 0
2024-07-04 7064.36 182.84 0 0 0
2024-07-03 7046.43 159.71 0 0 0
2024-07-02 7379.98 640.63 0 0 0
2024-07-01 7209.94 84.12 0 0 0
2024-06-28 7254.91 58.48 0 0 0
2024-06-27 7374.47 92.29 0 0 0
2024-06-26 7413.50 292.5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23087.15 52.856
2025-06-30 1 其他 1 23087.15 52.856
2025-03-31 1 其他 2 23212.03 53.142
2024-12-31 1 其他 3 23363.12 53.487
2024-09-30 1 其他 2 23194.24 53.101
2 QFII 1 174.14 0.3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620 7.89 7.86 0.38 27.80 219.34

买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70619 7.93 7.88 0.63 60.00 475.80

买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25 9.71 9.71 0 21.00 203.9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28 10.48 11.74 -10.73 28.00 293.4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路证券营业部

20110909 10.32 10.40 -0.77 60.00 619.2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陆德忠、魏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陆德忠,魏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3-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栩,陈玉生,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陆德忠,魏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舜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焱,桂生春,王重人,赵凡,高松,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舜天: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焱,桂生春,王重人,赵凡,高松,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陆德忠、魏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12

处罚对象:

陆德忠,魏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77 号
────────────────────────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陆德忠、魏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
陆德忠,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
审计注册会计师;
魏娜,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
第1页
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8 号)查明的事实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
2020 年、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公司对 2009 年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但调整后的营业收入仍存
在虚假记载。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
衡所)对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上述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天衡所作为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陆德
忠、魏娜作为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1.实施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是认为收入不存在舞弊风险的理由不恰当。审计底稿记录
说明,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有经营业绩考核压力。公司为纯
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风
险。但是天衡所针对舞弊风险的结论为“无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
错报风险的可能性”。
二是对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审计底稿中
第2页
记录显示,2020 年公司大部分通讯器材业务单笔购销合同金额
显著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且存
在垫付资金风险,天衡所已关注到上述情况。审计底稿显示,通
讯器材业务在业务模式、产品交付、退换货、产品质量保证与保
修、违约责任、技术指标、货物运输等 7 个方面,与其他贸易业
务存在明显差异,具有明显特殊性,但天衡所未对相关特殊性予
以全面关注。综上,公司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业务特
殊性且存在垫资风险。天衡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中,没有对
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与其
他贸易业务之间的明显差异,对已关注到的通讯器材业务财务重
大性、无业务物流单据、货物未实际出入库、存在垫资风险等异
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审慎判断通讯器材业务的商业
实质及收入的真实性,未有效识别上市公司因通讯器材业务虚假
存在的舞弊风险。
2.营业收入认定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针对 2020 年通讯器材业务营业收入认定执行审计程序
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审计计划,天衡所
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为营
业收入认定提供可支持的审计证据。但是天衡所未按照审计计划
向公司任一家通讯器材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也没有记录未向
客户函证销售金额的理由,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没有充足的外
部证据进行佐证。
第3页
二是未就 2020 年通讯器材货物真实流转情况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公司通讯器材业务购销合同约定,货物由供应商
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不负责货物运输,无物流单据,通讯
器材未实际进出公司仓库,公司 OA 系统按照客户签收单据及货
物确认单据生成虚拟出入库单据。天衡所知悉上述情况,但没有
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通过货物流转情况发现通讯器材业务
为虚假贸易业务。
(二)出具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1.实施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评价被审计单位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
在舞弊风险。审计底稿的记录说明,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存
在经营业绩考核压力;公司为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
贸易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风险。但是天衡所针对舞弊风险的
结论为“无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
二是对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公司披露的
会计差错更正说明显示,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天衡所
在审计过程已关注到上述情况。审计底稿显示,通讯器材业务在
业务模式、产品交付等方面,与公司其他贸易业务存在明显差异,
具有明显特殊性,但天衡所未对相关特殊性予以全面关注。公司
在前期审计过程中未提供委托采购协议,天衡所对此没有保持应
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21 年 5 月以后,媒
体公开报道提示相关通信业务及有关人员控制相关公司情况。审
第4页
计底稿中,公司与数家通讯器材客户存在民事诉讼,多笔大额应
收账款未收回,通讯器材业务具有重大异常性,天衡所在审计过
程已关注到上述情况。综上,公司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
业务特殊性、重大异常性。天衡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中,没
有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通讯器材业务
与其他贸易业务之间的明显差异,对已关注到的异常情况未保持
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审慎判断通讯器材业务的商业实质及收入的
真实性,未有效识别上市公司因通讯器材业务虚假存在的舞弊风
险。
2.营业收入认定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针对 2021 年通讯器材营业收入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不到
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审计计划,天衡所应当
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为营
业收入认定提供可支持的审计证据。但是天衡所没有按照审计计
划向公司任一家通讯器材客户函证销售金额,没有记录未向客户
函证销售金额的理由,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没有充足的外部证
据进行佐证。因通讯器材业务收入确认前期差错更正,应收账款
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天衡所对数家通讯器材主要客户的其
他应收款余额进行函证,其中 1 家客户回复不符或异常,其余客
户未回复,天衡所对未回函及回函异常的其他应收款执行了替代
性程序,抽取部分业务检查购销合同、发货单,但是上述公司与
公司存在拖欠销售货款的民事诉讼,上述仅检查合同单据的替代
第5页
性测试程序流于形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在未向客户函
证销售金额、替代性测试所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天衡所
仅对 1 笔内销业务收入进行了抽凭检查。天衡所针对 2021 年营
业收入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未就 2021 年通讯器材货物真实流转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未关注到货物流转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审计底稿中
公司通讯器材业务购销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约定,货物实际由供
应商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不负责货物运输,无物流单据,
通讯器材未实际进出公司仓库,公司 OA 系统按照客户签收单据
及货物确认单据生成虚拟出入库单据,天衡所知悉上述情况,但
没有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一足以证明通讯器材货物存
在真实流转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运输发票等审计证据,无法
佐证通讯器材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三)出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一是未签订其他鉴证业务约定书。天衡所对公司前期差错更
正进行审核,出具《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但未与公司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
二是未制定其他鉴定业务计划。天衡所对公司前期差错更正
进行审核,但未制定鉴证业务计划。
三是未关注通讯器材供应商、客户间存在的明显异常关系。
天衡所在2009年至2020年前期差错更正审核中没有查询通讯器
第6页
材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工商信息,但根据 2020 年控制测试底稿
中公司查询的供应商、客户的中国信保资信(以下简称中信保)
资料,公司通讯器材供应商、客户间存在明显异常关系,所涉购
销业务疑似构成上下游由同一人控制的自买自卖业务。案涉通讯
器材业务还存在同一人控制的公司前后年度既向公司采购通讯
器材,又向公司销售通讯器材的异常情况。2021 年媒体相关报
道亦提示有关人员控制前述部分公司。天衡所在核查过程中对上
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没有关注到供应
商、客户间明显的异常关系。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141 号——财
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二十七
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
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二十
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
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
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2010)第
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九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第7页
勤勉尽责,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差
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4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
第 12.1.4 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天衡所及相关
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度审计机构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审
计注册会计师陆德忠、魏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天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第8页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
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
计执业质量。请天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12 日
第9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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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05

处罚对象:

王栩,陈玉生,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9号
当事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舜天)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陈玉生,男,江苏舜天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栩,女,江苏舜天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苏亚金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苏亚金诚、陈玉生、王栩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苏亚金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亚金诚出具的江苏舜天2015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江苏舜天虚增2015年至2019年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苏亚金诚对江苏舜天2015年至2019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陈玉生为2015年至2019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栩为2016年至2019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苏亚金诚上述审计业务收入共计433.95万元(不含增值税)。
二、苏亚金诚在审计江苏舜天2015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一)业务承接程序存在缺陷
2015年,苏亚金诚首次承接对江苏舜天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苏亚金诚应当与江苏舜天前任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但是审计底稿中前任会计师书面回复函没有落款时间,回复函后附的快递单落款时间晚于2015年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不能证明苏亚金诚在业务承接时或出具审计报告前与前任会计师进行了沟通。苏亚金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条的规定。
(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认为收入不存在舞弊风险的理由不恰当
2015年至2016年,苏亚金诚对江苏舜天财务决算报表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中明确了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目标值和决算完成数,表明江苏舜天的治理层、管理层存在经营业绩考核压力。同时江苏舜天作为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风险。在2015年至2016年的审计中,苏亚金诚针对舞弊风险的结论为“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较低”,苏亚金诚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的理由是“管理层较为诚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苏亚金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对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业务特殊性、单一客户采购占比高、毛利率相对固定等特点。2015年至2018年审计期间,苏亚金诚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没有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与其他贸易业务之间的明显差异、毛利率相对固定的情况。对已关注到的通讯器材业务付款、收款条款特殊、涉及金额较大、公司不负责货物运输、货物未实际出入库、单一客户采购占比高、2018年供应商和客户发生重大调整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苏亚金诚仅认为通讯器材业务的资金回款风险较高,通过执行函证预付账款、检查期后回款、向管理层询问供应商、客户变更原因等审计程序以消除对资金回款风险的疑虑,未审慎判断通讯器材业务的商业实质及收入的真实性。
苏亚金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对营业收入认定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2015年和2019年审计过程中,对供应商、客户关联关系调查不到位
2015年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第五大供应商为南京某公司,第一大客户和第二大客户分别为上海某研究所、江苏某公司。苏亚金诚2015年审计底稿显示,审计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对江苏舜天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是审计底稿中未留存具体查询结果。公开可查询信息显示,第五大供应商与第一大客户、第二大客户均为同一人控制的企业。相关购销业务构成上下游由同一人控制的自买自卖业务,无商业实质,属于虚假自循环贸易。苏亚金诚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没有发现江苏舜天供应商、客户由同一人控制,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通讯器材业务的真实性。
2018年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的主要供应商是上海某公司,2015年至2017年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的主要客户是上海某研究所、江苏某公司。公开可查询信息显示,上海某公司、上海某研究所、江苏某公司均为同一人控制,上述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同一人控制的公司相邻年度既向江苏舜天采购通讯器材,又向江苏舜天销售通讯器材,存在明显异常。苏亚金诚在2019年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没有关注到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异常关系,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通讯器材业务的真实性。
苏亚金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2.2015年、2016年对营业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江苏舜天2015年和2016年度通讯器材业务收入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61%、17.64%,通讯器材业务仅有上海某研究所、江苏某公司两家客户。苏亚金诚在2015年和2016年审计时仅函证预收账款余额,每年仅对1笔通讯器材业务收入的发生进行测试,对1至2笔业务进行抽凭检查,占比极低。苏亚金诚未按照审计计划向江苏舜天任何一家通讯器材客户函证销售金额,没有记录未向主要客户函证销售金额的理由,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苏亚金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通讯器材货物真实流转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5年至2019年期间,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的货物实际由供应商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江苏舜天不负责货物运输,货物未实际进出江苏舜天仓库,但江苏舜天OA系统按照客户签收单据及货物确认单据生成虚拟出入库单据。苏亚金诚在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时知悉上述情况。2015年至2019年审计过程中,苏亚金诚针对货物真实流转情况执行了询问业务人员、观察出入库流程、检查货物交接验收单据等审计程序,以上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仅能证明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存在形式上的货物交接、验收。在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无物流单据、无真实出入库单据的情况下,苏亚金诚没有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一足以证明通讯器材货物存在真实流转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运输发票等审计证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通讯器材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营业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苏亚金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发票、审计工作底稿、财务报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苏亚金诚在江苏舜天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苏亚金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陈玉生、王栩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苏亚金诚、陈玉生、王栩及其代理人提出本案属于审计证据归档瑕疵、相关审计程序执行并无不当,不存在主观故意、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当事人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认定量罚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33.95万元,并处以867.90万元罚款;
二、对陈玉生、王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20

处罚对象:

陆德忠,魏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8
号
      
当事人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住所:江苏省
南京市
。
  
陆德忠
,男,注册会计师
,住址:
江苏省
南京市。
  
魏娜,
女
,
注册会计师
,住址:
江苏省
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衡所
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应当事人天衡所
、陆德忠、魏娜
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天衡所在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舜天
或上市公司
)2020年、
2021
年年报审计业务
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具体
违法事实如下:
  
一、
天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
江苏舜天
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
2020年
、
2021年年报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
江苏舜天
对
2009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但调整后的营
业收入仍存在虚假记载。
  
天衡所
对
江苏舜天
20
20
年至20
21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
为江苏舜天
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和
会计差错更正
专项审核
报告
。
上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陆德忠、魏娜。
  
天衡所收到江苏舜天支付的2020年年审项目
不含增值税
收入
86.79万
元
,
20
21
年年审项目
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计
不含增值税
收入
86.79万
元
。
  
二、天衡所
为江苏舜天出具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一)实施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不到位
  
1.
认为收入不存在舞弊风险的理由不恰当
  
审计底稿
记录说明,
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
有
经营业绩考核压力
。
江苏舜天为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风险
。
但是天衡所针
对舞弊风险的结论为“无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修订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
对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审计底稿中记录显示,
2020年江苏舜天
大部分通讯器材业务单笔购销合同金额显著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
,
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
且
存在垫付资金风险,
天衡所已关注到上述情况。
  
审计底稿显示,通讯器材业务
在业务模式、产品交付
、退换货、产品质量保证与保修、违约责任、技术指标、货物运输
等
七个方
面,
与其他贸易业务
存在
明显差异
,
具有
明显
特殊性
,但
天衡所
未对相关特殊性予以全面关注
。
  
综上,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业务特殊性且存在垫资风险。天衡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中,没有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与其他贸易业务之间的明显差异,对已关注到的通讯器材业务财务重大性、无业务物流单据、货物未实际出入库、存在垫资风险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审慎判断通讯器材业务的商业实质及收入的真实性,未有效识别上市公司因通讯器材业务虚假存在的舞弊风险。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营业收入认定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
针对2020年通讯器材业务营业收入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审计计划,天衡所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为营业收入认定提供可支持的审计证据。但是
天衡所未按照审计计划向江苏舜天任一家通讯器材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也没有记录未向客户函证销售金额的理由
,
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没有充足的外部证据进行佐证。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
年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
——
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
)第十条的规定。
  
2.
未就2020年通讯器材货物真实流转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购销合同约定,货物由供应商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江苏舜天不负责货物运输,无物流单据,通讯器材未实际进出
江苏舜天
仓库,江苏舜天OA系统按照客户签收单据及货物确认单据生成虚拟出入库单据
。
天衡所知悉上述情况
,但
没有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通过货物流转情况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为虚假贸易业务。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
年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
——
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
)第十条的规定。
  
三
、天衡所
为江苏舜天出具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
  
(一)实施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不到位
  
1.
未评价被审计单位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
  
审计底稿
的记录说明,
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存在经营业绩考核压力;江苏舜天为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风险
。
但是天衡所针
对舞弊风险的结论为“无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
对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江苏舜天披露的
会计差错更正说明
显示,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天衡所在审计过程已关注到上述情况。
  
审计底稿显示,通讯器材业务
在业务模式、产品交付等方面,
与江苏舜天其他贸易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具有明显特殊性
,但
天衡所
未对相关特殊性予以全面关注
。江苏舜天
在
前期审计过程中未提供委托采购协议
,
天衡
所对此
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21年
5
月
以
后,媒体公开报道提示
相关
通信业务及
有关人员
控制
相关
公司情况。审计底稿中,江苏舜天与
数
家
通讯器材客户存在民事诉讼,多笔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通讯器材业务具有重大异常性,天衡所在审计过程已关注到上述情况。
  
综上,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业务特殊性、重大异常性。天衡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中,没有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与其他贸易业务之间的明显差异,对已关注到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审慎判断通讯器材业务的商业实质及收入的真实性,未有效识别上市公司因通讯器材业务虚假存在的舞弊风险。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认定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
针对
2021
年通讯器材营业收入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审计计划,天衡所应当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为营业收入认定提供可支持的审计证据。
但是天衡所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向江苏舜天任一家通讯器材客户函证销售金额,没有记录未向客户函证销售金额的理由,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没有充足的外部证据进行佐证。
  
因通讯器材业务收入确认前期差错更正,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天衡所对数家通讯器材主要客户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进行函证,其中1
家客户回复不符或异常,其余客户未回复,天衡所对
未回函及回函异常的其他应收款执行了替代性程序,抽取部分业务检查购销合同、发货单,
但是上述公司与江苏舜天存在拖欠销售货款的民事诉讼,上述仅检查合同单据的替代性测试程序流于形式
,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在未向客户函证销售金额、替代性测试所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天衡所仅对1笔内销业务收入进行了抽凭检查。天衡所针对
2021
年营业收入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
——
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
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
  
2.
未就2021年通讯器材货物真实流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货物流转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
  
审计底稿中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购销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约定,货物实际由供应商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江苏舜天不负责货物运输,无物流单据,
通讯器材未实际进出
江苏舜天
仓库,江苏舜天OA系统按照客户签收单据及货物确认单据生成虚拟出入库单据
,天衡所知悉上述情况
,但
没有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一足以证明通讯器材货物存在真实流转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运输发票等审计证据,无法佐证通讯器材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301
号
——
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天衡所出具的江苏舜天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签订其他鉴证业务约定书
  
天衡所对江苏舜天前期差错更正进行审核,出具《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但未与江苏舜天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
  
(二)未制定其他鉴定业务计划
  
天衡所对江苏舜天前期差错更正进行审核,
但未制定
鉴证业务计划。
  
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修订)
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未关注通讯器材供应商、客户间存在的明显异常关系
  
天衡所在
2009年至
2020
年
前期差错更正审核中没有查询通讯器材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工商信息,
但根据2020年控制测试底稿中江苏舜天查询的供应商、客户的中国信保资信(以下简称中信保)资料,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供应商、客户间存在明显异常关系
,所涉
购销业务疑似构成上下游由同一人控制的自买自卖业务
。
案涉通讯器材业务还存在同一人控制的公司前后年度既向江苏舜天采购通讯器材,又向江苏舜天销售通讯器材
的异常情况。
2021年媒体相关报道亦提示
有关人员
控制
前述部分
公司。天衡所在核查过程中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没有关注到供应商、客户间明显的异常关系
。
  
天
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收费发票等证据
,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天衡所在为江苏舜天2020
年、
2021
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之违法行为。
陆德忠、魏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衡所
、
陆德忠、魏娜
及其代理人
提出相关陈述
申辩
意见,经复核,除对部分当事人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没收不含增值税业务收入173.58万元,并处以
34
0
万元罚款;
  
二、对陆德忠、魏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8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没
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
北京分
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

江苏舜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06

处罚对象:

李焱,桂生春,王重人,赵凡,高松,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公告编号: 临 2024-02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江苏舜天” )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临 2022-035 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 37 号),详见公司临 2023-039
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2024〕 4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4〕 10 号),现将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高松,男, 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2
桂生春,男, 1978 年 2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等职务。
王重人,男, 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李焱,女, 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赵凡,男, 1989 年 8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合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等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江苏舜天、
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李焱、赵凡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4 年 3 月 22 日,上述当
事人申请撤回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苏舜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江苏舜天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力组织开展
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
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
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
物流等由隋某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某力催要通讯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
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
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江苏舜天供应商又作为客户交替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
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3
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
通道) , 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
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10,333,448,392.98 元,虚增营业成本 9,398,996,635.72 元,
虚增利润总额 934,451,757.26 元。其中:
200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56,498,376.07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597,880.3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900,495.77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77%,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9%。
201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24,680,384.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07,117,384.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3,000.0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5.83%,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2.52%。
201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39,362,648.95 元,虚增营业成本 401,183,581.47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179,067.4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41%,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1.12%。
201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43,696,580.99元, 虚增营业成本1,051,275,717.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2,420,863.56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95%,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2.86%。
201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69,640,166.32元, 虚增营业成本1,096,542,042.37
元, 虚增利润总额 73,098,123.95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0.17%,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6%。
2014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08,470,170.54元, 虚增营业成本1,038,223,035.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0,247,135.5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19%,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5.38%。4
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5,996,753.28元, 虚增营业成本1,367,440,895.74
元, 虚增利润总额 128,555,857.54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5.61%,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68%。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37,819,999.91 元,虚增营业成本 696,192,478.97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627,520.94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7.64%,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10.51%。
2017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82,007,949.22 元,虚增营业成本 777,011,141.3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996,807.8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04%,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74.24%。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26,024,840.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80,149,826.73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75,013.5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94%,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9.20%。
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64,429,653.89 元,虚增营业成本 723,449,307.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0,980,346.4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54%,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0.13%。
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4,153,988.91元, 虚增营业成本1,408,813,344.24
元,虚增利润总额 85,340,644.67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4.13%,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49%。
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90,666,879.9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0,666,879.96 元,
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34%,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16.23%。
2022 年 4 月 30 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 , 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 200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
记载。5
高松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江苏舜天董事兼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江苏舜天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舜天董事长。高松任董
事长期间,全面负责江苏舜天管理工作。高松分别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
年与隋某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高松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由隋某力安排、上下
游企业由隋某力指定,并向隋某力催款,在隋某力资金链断裂、江苏舜天出现应
收账款逾期风险时,高松主动提出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某力渡
过危机。高松在江苏舜天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桂生春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江苏
舜天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2020 年 12 月至今任江苏舜天总经理。桂生
春任江苏舜天时任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总经理期间,负责江苏舜天业
务经营, 2018 年 9 月起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 年与
隋某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并在回款出现问题时负责向隋某力催款。桂生春
在江苏舜天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王重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
2015 年 2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经理,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
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王重人作为江苏舜天会计机构负责人,长期负责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其知悉江苏舜天在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的主要作
用是垫付资金,只关注资金收回,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重人在江苏舜天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李焱 2018 年 9 月至今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江苏舜天信
息披露、法务、风险控制工作,负责审核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合同、把控业务风险,
参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风险处置工作,其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李焱在江苏舜天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赵凡时任江苏舜天合川分公司负责人,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负责江苏舜天
通讯器材内贸虚假业务的具体执行,其负责的合川分公司财务数据是江苏舜天财6
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违法事实,有江苏舜天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
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
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高松、桂生春、王重人、
李焱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赵凡参与通讯器材业务,
其行为与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
度、专业背景等,高松、桂生春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苏舜天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江苏舜天不知悉、也不应当
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一是该业务有真实货物流转;二是认定“隋
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虚假自循环业务”的证据不足;三是即使认为隋
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也不等同于江苏舜天的业务也虚假,
江苏舜天是隋某力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者。其二,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虽具有
“垫资”属性,但并不代表该业务不是真实贸易业务。一是贸易商的“垫资”行
为具有商业合理性;二是贸易中的“垫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
定和监管规定;三是贸易业务的“垫资”属性并不影响收入确认。其三,江苏舜
天作为贸易商没有义务、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穿透核查,客观上无法发现案涉
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其四,江苏舜天已根据监管指导意见将业务收入确认方
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真实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确认为利润总额并无不当。
并且《事先告知书》计算虚增利润总额时未扣除相关费用。其五,《事先告知书》
对江苏舜天的量罚过重。综上,江苏舜天请求免于处罚。
高松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没有与隋某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7
业务,也没有安排、布置下属开展具体业务。其二,通讯器材相关产品具有真实
的供需关系和应用场景;将通讯器材业务整体情况发给隋某力并无不妥。其三,
联系隋某力催款,是相信隋某力有影响力来协调军方用户及客户付款。其与隋某
力沟通催款时的聊天内容并非意图为隋某力提供资金,更非知悉虚假自循环。其
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压降了资金风险敞口,已勤勉尽责。
综上,高松请求免于处罚。
桂生春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隋某力蓄意诈骗,进行了大量
实地考察工作,无法发现隋某力控制的虚假自循环业务。其二,与隋某力的接触
并无异常,主要是礼节性拜访,没有洽谈具体业务。其三,隋某力的身份角色和
影响力能够帮助催款,故向其催款,是勤勉尽责的表现,并无异常。其四,在分
管、审批通讯器材业务中,采取背景调查等措施积极履职,已勤勉尽责。综上,
桂生春请求免于处罚。
王重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 2021 年 7 月前,仅为江苏舜
天中层干部,薪资待遇以及年度考核方式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差别,并
非江苏舜天的高级管理人员,更不是江苏舜天的财务负责人。其二,王重人不分
管通讯器材业务,未与隋某力方对接。即使根据王重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身
份认定其知悉“垫资” ,也不应当据此推定其能发现或知悉通讯器材业务实际由
隋某力控制。其三,王重人积极化解危机并配合监管要求,调整收入确认方法,
已勤勉尽责。综上,王重人请求免于处罚。
李焱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通讯器材业务合同相较于江苏舜
天其他业务合同不存在明显异常,其差异是基于不同业务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
其二,李焱不分管通讯器材业务和财务,从未与隋某力及隋方人员交往,其对通
讯器材业务已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其三,隋某力专网通信案件的复杂和隐蔽程度极高,李焱依职权所能获取的信息
内容、渠道和调查手段有限,不可能发现,其无主观过错。其四,对比其他同类
案件,本案量罚过重。综上,李焱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赵凡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赵凡入职时通讯器材业务已经开8
展六年,其并不知悉通讯器材业务虚假,且忠实、勤勉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对于
该业务的开展无主观过错。其二,赵凡于 2020 年 3 月担任合川分公司副总经理,
并非负责人,也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赵凡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针对江苏舜天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综合隋某力本人的供述及专网通信系列案件调查取证情况等主客观证
据,认定江苏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为虚假自循环业务并无不当。
一是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中,其上下游企业及其业务,均由隋某力
指定或从其指定的公司中选择,且业务穿透后,发起端或终端企业也均由隋某力
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二是隋某力方承认专网通信产品仅是道具,没有实际使用
价值和第三方市场。
其二,江苏舜天参与的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存在多项异常。一是如本决定书违
法事实认定部分所述,江苏舜天开展的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与隋某力深度绑定,合
同条款中风险承担等内容与江苏舜天开展的其他贸易业务存在明显区别;隋某力
控制的公司为该业务提供资金担保、实际支付货款,但江苏舜天的其他贸易业务
不存在此情况。二是 2017 年以前,江苏舜天的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曾发生上下游
企业均为隋某力控制,或者均由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 2017 年前后,江苏舜天
作为国企被要求清理融资性贸易,江苏舜天更换了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的直接上下
游的供应商、客户,但穿透后的上下游企业或者业务仍由隋某力控制,江苏舜天
实际上仍继续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三是专网通信业务风险爆发后,
高松、桂生春直接向隋某力催要尾款;高松主动提出开展新业务以帮助隋某力渡
过资金危机,高松在与隋某力的微信聊天中提及“等待着新客户、新产品、新循
环”“存量资金稳定循环”等信息。四是 2009 年至 2021 年江苏舜天的通讯器材
内贸业务产品均未进入其仓库,江苏舜天不负责物流,未进行过存货管理,没有
出入库单据和物流单据。当事人提及的验货照片并不能证明货物的真实流转情况。
五是隋某力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同一公司在通讯器材业务中既作为江苏舜天上游
供应商又作为下游客户交替出现。对于上述异常,江苏舜天如果保持合理谨慎,
应当能够知悉其参与的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9
其三,客观上,江苏舜天的通讯器材业务的合同、资金和票据最终构成闭环,
无真实货物流转,相关交易是虚假的。该业务实际上是以贸易为掩饰的资金融通
业务,无商业实质。通讯器材相关收入、成本、利润均为虚假,不应予以确认。
江苏舜天主张扣除的费用属于日常运营支出,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
是因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在计算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
综上,我会对江苏舜天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高松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高松自 2016 年历任
江苏舜天总经理、董事长,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自 2014 年起就分管、审批或参
与洽谈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其职务职责与该业务高度关联。其二,为避免相关业
务应收账款逾期,高松主动提出“还旧借新”的办法帮助隋某力渡过资金危机,
并主动向隋某力提供业务及资金路径,并非其所称仅是协调催款。其三,高松对
其与隋某力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新循环”等内容无合理解释。其四,根据相
关通讯记录,高松并非请求隋某力协调催款,而是直接向隋某力催要尾款。其五,
高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高松的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针对桂生春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 2018 年至 2021 年桂生
春作为江苏舜天总经理,代表江苏舜天与隋某力洽谈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事宜。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桂生春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知悉江苏舜
天业务人员与隋某力下属磋商具体业务,其职务职责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高度关
联。其二,根据相关通讯记录,桂生春并非协调催款,而是直接向隋某力催要尾
款。其三,桂生春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诸多异常事项未能予以充分
关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相关事项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桂生春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王重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江苏舜天在 2015 年至
2021 年年报中均披露王重人为高级管理人员,王重人在相关年报上签字,薪资
待遇以及年度考核方式等差异不足以否定王重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其二,根10
据在案证据,其知悉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江苏舜天不承担存货风险及履约责任而
是主要承担了资金风险,其职务职责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高度关联。其三,王重
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相关事项已勤勉尽责。综上,
我会对王重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李焱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李焱作为江苏舜天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底负责审核通讯器材业务合同, 2019
年起负责组织召开风控会,对通讯器材业务风险进行把控,其职务职责与通讯器
材内贸业务高度关联。其二,李焱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诸多异常事
项未能予以充分关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相关事
项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李焱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赵凡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赵凡在负责通讯器材
内贸业务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知悉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的资金、货物的流转链条,
能够发现部分业务的最终上下游为同一主体控制的公司。其二,赵凡作为江苏舜
天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的主要执行者,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认
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赵凡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11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高松,男, 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董事、总经理、董事
长等职务。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松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4 年 3 月 22 日,当事人
申请撤回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苏舜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江苏舜天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力组织开展
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
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
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
物流等由隋某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某力催要通讯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
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
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江苏舜天供应商又作为客户交替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
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
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
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12
(二)江苏舜天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10,333,448,392.98 元,虚增营业成本 9,398,996,635.72 元,
虚增利润总额 934,451,757.26 元。其中:
200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56,498,376.07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597,880.3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900,495.77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9%。
201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24,680,384.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07,117,384.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3,000.0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5.8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2.52%。
201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39,362,648.95 元,虚增营业成本 401,183,581.47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179,067.4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1.12%。
201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43,696,580.99元, 虚增营业成本1,051,275,717.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2,420,863.56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95%,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2.86%。
201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69,640,166.32元, 虚增营业成本1,096,542,042.3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3,098,123.95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0.1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6%。
2014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08,470,170.54元, 虚增营业成本1,038,223,035.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0,247,135.5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1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5.38%。
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95,996,753.28元, 虚增营业成本1,367,440,895.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28,555,857.54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5.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68%。13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37,819,999.91 元,虚增营业成本 696,192,478.97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627,520.94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7.6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10.51%。
2017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82,007,949.22 元,虚增营业成本 777,011,141.3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996,807.88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0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74.24%。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26,024,840.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80,149,826.73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75,013.5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9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9.20%。
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64,429,653.89 元,虚增营业成本 723,449,307.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0,980,346.41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5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0.13%。
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4,153,988.91元, 虚增营业成本1,408,813,344.24
元,虚增利润总额 85,340,644.67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49%。
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90,666,879.9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0,666,879.96 元,
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16.23%。
2022 年 4 月 30 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 ,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 200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
记载。
高松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江苏舜天董事兼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江苏舜天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舜天董事长。高松任董
事长期间,全面负责江苏舜天管理工作。高松分别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14
年与隋某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高松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由隋某力安排、上下
游企业由隋某力指定,并向隋某力催款,在隋某力资金链断裂、江苏舜天出现应
收账款逾期风险时,高松主动提出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某力渡
过危机。高松在江苏舜天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江苏舜天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
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
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高松未勤勉尽责,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
形。高松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松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没有与隋某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
业务,也没有安排、布置下属开展具体业务。其二,通讯器材相关产品具有真实
的供需关系和应用场景;将通讯器材业务整体情况发给隋某力并无不妥。其三,
联系隋某力催款,是相信隋某力有影响力来协调军方用户及客户付款。其与隋某
力沟通催款时的聊天内容并非意图为隋某力提供资金,更非知悉虚假自循环。其
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压降了资金风险敞口,已勤勉尽责。
综上,高松请求免于处罚。
针对高松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高松自 2016 年历任
江苏舜天总经理、董事长,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自 2014 年起就分管、审批或参
与洽谈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其职务职责与该业务高度关联。其二,为避免相关业
务应收账款逾期,高松主动提出“还旧借新”的办法帮助隋某力渡过资金危机,
并主动向隋某力提供业务及资金路径,并非其所称仅是协调催款。其三,高松对
其与隋某力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等待着新客户、新产品、新循环”“存量资
金稳定循环”等内容无合理解释。其四,根据相关通讯记录,高松并非请求隋某
力协调催款,而是直接向隋某力催要尾款。其五,高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15
已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高松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高松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
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
高松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述的情况,经公司自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第七
条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2022 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01.68 万元,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7,095.11 万元,同比增长 18.22%, 2024 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49.41 万元; 2022 年末资产负债率为 51.06%, 2023 年末
资产负债率为 42.61%, 2024 年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为 43.95%。 2024 年,公司
将坚定发展导向,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
展”的工作总体思路,做强做优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不断提
质增效,推动公司发展行稳致远。
4、公司为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规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16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

江苏舜天: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05

处罚对象:

李焱,桂生春,王重人,赵凡,高松,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5 号
────────────────────────
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A 股证
券代码: 600287;
高松,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桂生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2-
王重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
经理、副总经理;
李焱,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赵凡,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41 号)、《市
场禁入决定书》(〔 2024〕 10 号)查明的事实,江苏舜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公司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
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公司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公
司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
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公司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
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某力一
方提供。公司向隋某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制的公
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公司参与的专网通
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
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公司供应商又作
为客户交替出现。-3-
经查,公司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
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
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在隋某力主导的专
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
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公司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
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
务。
(二)公司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公司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10,333,448,392.98 元,虚增
营业成本 9,398,996,635.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934,451,757.26 元。
其中:
200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56,498,376.07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597,880.3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900,495.77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8.69%。
201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24,680,384.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07,117,384.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3,000.08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5.8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52.52%。
201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39,362,648.95 元,虚增营业成本
401,183,581.47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179,067.48 元,虚增营业收-4-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51.12%。
2012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43,696,580.99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051,275,717.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2,420,863.56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95%,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2.86%。
2013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69,640,166.32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096,542,042.37 元, 虚增利润总额 73,098,123.95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0.1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6%。
2014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08,470,170.54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038,223,035.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0,247,135.51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1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5.38%。
2015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95,996,753.28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367,440,895.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28,555,857.54 元,虚增
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5.61%,虚增利润总额占
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68%。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37,819,999.91 元,虚增营业成本
696,192,478.97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627,520.94 元,虚增营业
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7.6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
披露利润总额的 110.51%。-5-
2017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82,007,949.22 元,虚增营业成本
777,011,141.3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996,807.88 元,虚增营业
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0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
披露利润总额的 74.24%。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26,024,840.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80,149,826.73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75,013.51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9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29.20%。
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64,429,653.89 元,虚增营业成本
723,449,307.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0,980,346.41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5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
露利润总额的 10.13%。
202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94,153,988.91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408,813,344.24 元,虚增利润总额 85,340,644.67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49%。
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90,666,879.9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0,666,879.96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23%。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
法调整为净额法,对 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6-
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4 月 30 日
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认定,高松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公司
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高松任董事长期间,
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分别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 年与隋某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知悉通讯器材业
务由隋某力安排、上下游企业由隋某力指定,并向隋某力催款,
在隋某力资金链断裂、公司出现应收账款逾期风险时,主动提出
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某力渡过危机,并在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桂生春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7-
会秘书,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桂生春任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职责)、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业务经营, 2018 年 9 月起分管、
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 年与隋某力洽谈合作
通讯器材业务,并在回款出现问题时负责向隋某力催款,在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王重人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
持日常工作), 2015 年 2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王重人作为公司会
计机构负责人,长期负责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
作,其知悉公司在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的主要作用是垫付资金,
只关注资金收回,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在
公司 2015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李焱 2018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法务、风险控制工作,负责审核通讯器材内贸
业务合同、把控业务风险,参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风险处置及
催款工作,其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在公
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公司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赵凡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负责
公司通讯器材内贸虚假业务的具体执行,其负责的合川分公司
财务报表是公司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8-
高松、桂生春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
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
公司、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提出,第一,公司开展通讯器
材业务时,选择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
例,历任审计机构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在
业务发生时,公司无法掌握监管部门目前掌握的通讯器材案件情
况,对违法行为并不知情。第三,会计差错公告发布后未造成股
价异动,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已重视并强化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公司还提出,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均为虚假自循环业务没有客
观证据证明,相关异常情形在贸易领域较为常见。
高松还提出,第一,各类贸易业务是业务部门洽谈主导、“自
下而上” 审批,其没有参与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认为通讯器
材贸易业务是真实的贸易。第二,其任期内重视相关业务规范化-9-
操作,推动财务工作规范化,完善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
桂生春还提出,第一,对方蓄意诈骗之下,其无法发现、知
悉虚假自循环业务骗局。其不参与洽谈具体业务,请求协助催款
具有商业背景和合理性。第二,其在事件发生后,组织工作小组
开展风险处置,充分重视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王重人还提出,第一,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且不知悉、无法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系虚假自循环业务, “垫
资行为” 本身具有商业合理性。第二,其任期内高度重视并关注
经营及财务风险,采取补救措施。
李焱提出,第一,其对通讯器材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尽关
注义务,并采取了如规范业务风险评审和决策审批流程等风险防
范措施。第二,其不分管通讯器材业务和财务,不参与具体业务
环节,无法发现公司虚假业务。
赵凡提出,第一,其开展通讯器材业务严格依照公司管理制
度执行,业务开展合法合规,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无法发现虚
假自循环业务,对业务的开展也无主观过错。第二,其不在年报
上签字,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
务,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
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
事实清楚,性质恶劣。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会计处理合规、不知情、-10-
已配合调查并整改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责任人范围,高松、桂生春是公
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重人、李焱、赵凡
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凡参与通讯器材
业务,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所称
不分管、不知情、已履职、未签字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
理理由。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
有关规定,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
长高松,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桂生春,时任财务
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王重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李焱,时任公司合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赵凡予
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高松 3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
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11-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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