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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6002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81257.91 1071.11 9.38 99.43 0
2025-12-04 81596.35 776.92 10.17 108.21 0
2025-12-03 81717.89 2220.82 11.28 120.92 2.68
2025-12-02 82109.41 922.03 9.51 99.47 0.92
2025-12-01 82148.07 1008.35 8.60 89.78 0
2025-11-28 82757.12 1156.42 9.54 99.69 0.06
2025-11-27 83346.86 1441.21 9.48 100.11 0
2025-11-26 84801.87 2661.89 11.33 120.55 1.14
2025-11-25 84456.32 1059.25 10.19 107.61 2.36
2025-11-24 85046.95 614.08 7.83 81.2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48203.94 40.231
2 基金 6 962.97 0.804
2025-06-30 1 其他 5 47592.79 39.721
2 基金 161 4368.09 3.646
2025-03-31 1 其他 4 47890.85 39.969
2 基金 15 2315.68 1.933
2024-12-31 1 其他 5 46692.18 38.969
2 基金 97 4260.16 3.556
2024-09-30 1 其他 4 46889.04 39.133
2 基金 8 2485.21 2.07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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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1 10.36 10.97 -5.56 82.75 857.2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721 10.36 10.97 -5.56 200.00 207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424 10.47 11.56 -9.43 280.00 2931.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424 10.47 11.56 -9.43 245.00 2565.1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424 10.47 11.56 -9.43 235.00 2460.4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424 10.47 11.56 -9.43 95.00 994.6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正药业:关于欧盟撤销台州工厂《GMP不符合声明》的公告
发文单位 欧盟药品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4号(胡志强)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胡志强

海正药业:关于欧盟撤销台州工厂《GMP不符合声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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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20

处罚对象: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公告编号:临 2025-59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欧盟撤销台州工厂《GMP 不符合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9月20日,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网站发布了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台州工厂的《GMP不符合声明》。2019年3月
18日至3月26日,以西班牙药品和医疗设备局牵头的欧盟官方对公司台州工厂进
行了GMP检查,本次检查是欧盟官方针对2016年检查的跟踪检查。2019年7月30
日,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台州工厂的《GMP不符合声
明》。2021年4月19日至30日,以西班牙药品和医疗设备局牵头的欧盟官方对公
司台州工厂进行了远程审计;2022年2月,欧盟官方就该次检查正式下发最终检
查报告,决定部分撤销公司台州工厂的《GMP不符合声明》项,但公司台州工
厂岩头厂区二期工程(Y20、Y36、Y37、Y38和Y39厂房)生产的细胞毒及有害
活性药物成分(原料药)产品仍处于不符合状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
月22日、2019年8月1日和2022年3月1日披露的“临2016-80号”、“临2019-100
号”和“临2022-15号”公告。
2025年3月下旬,公司接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与德国官方对两
个抗肿瘤产品(盐酸表柔比星、丝裂霉素)的联合审计;2025年7月9日,公司正
式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的现场检查证明函,确认台州生产基地生
产的上述抗肿瘤产品符合欧盟GMP法规要求。鉴于公司前期已将二期工程涉及
的产品CEP证书主动撤回,基于2025年3月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与德
国官方联合检查中关于交叉污染与质量体系的良好管控的结论,以及自2019年以
来其他官方对二期工程涉及产品的正面检查结果,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西班牙药
品和医疗设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此前针对台州工厂岩头厂区抗肿瘤二期工程
厂房内生产的细胞毒及有害活性药物原料药所出具的不符合声明,并承诺三年内
不将二期工程涉及的产品销往欧洲市场。近日,公司委托律师收到欧盟官方就该
第1页
次申请回复的邮件,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邮件主要内容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Y20、Y36、Y37、Y38和Y39号厂房)
的违规声明已于今日,即2025年10月17日撤销。
欧洲经济区(EEA)各国、欧盟已与其签订相互承认协议(MRA)的国家
以及有权限访问EudraGMDP数据库的第三方国家的主管当局,以及相关国际组
织,均已获知EudraGMDP数据库中违规声明的撤回情况。同时,浙江海正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承诺也已转交上述各方。
二、对公司的影响
经查询欧盟官方数据库,目前已无法查询到公司台州工厂的《GMP不符合
声明》,意味着欧盟已解除公司台州工厂GMP不符合状态,对公司产品销往欧
盟市场及其他市场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欧盟市场的
恢复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披露进
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
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第2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4号(胡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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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5-13

处罚对象:

胡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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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主动公开目录 > 证监局文种体裁 > 行政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599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13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4号(胡志强)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4号(胡志强)
当事人:胡志强,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胡志强内幕交易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志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5月初,海正药业董事长蒋某平、副董事长陈某华、总裁李某商议,想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留住公司人才,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员工购买海正药业可转换公司债券来实现间接持股;募集资金用于向HPPC Holding SARL(以下简称HPPC)收购控股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晖制药)剩余49%股权。 ??
2020年5月6日,海正药业形成《20200506瀚晖重组方案》。海正药业副董事长陈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海正药业总裁李某。方案显示:海正药业向HPPC发行股份、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收购HPPC持有的瀚晖制药49%股权,并通过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瀚晖项目投入、补流还贷等用途。方案显示发行股份后,HPPC持有海正药业股份的比例将至少达到12.4%。
2020年6月1日,海正药业形成了《20200601海正集团&海正药业资本运作方案V3.doc》。此后,海正药业与HPPC代表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接洽、会谈并探讨方案细节,召开了多次协调会。
2020年7月7日上午,海正药业经讨论明确了停牌时点。当日中午,海正药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自2020年7月7日下午开市起停牌,并于2020年7月7日晚间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称海正药业正在筹划重组事项,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向HPPC购买瀚晖制药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初步方案,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海正药业拟筹划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向HPPC购买瀚晖制药49%股权,重大资产重组后HPPC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7日,李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知悉时间为不晚于2020年5月6日。
二、胡志强内幕交易“海正药业”股票
(一)胡志强操作其配偶张某青账户交易“海正药业”股票情况
“张某青”账户于2015年3月24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7XXXXXXXX3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7XXXXX68。2020年5月29日,胡志强操作“张某青”账户买入“海正药业”60,000股,成交金额778,800元。2020年6月1日,胡志强母亲甘某斐操作卖出“海正药业”股票21,100股,成交金额280,178元。2020年6月3日,胡志强操作买入“海正药业”股票21,100股,成交金额294,766元。2021年9月2日,“张某青”账户持有的“海正药业”6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23,743元。经计算,交易亏损。
(二)胡志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及联络接触情况
胡志强时任瀚晖制药副总裁,与李某(兼任瀚晖制药首席执行官)系上下级关系。2020年5月28日,李某在上海主持召开瀚晖制药管理层会议,胡志强出席该次会议。当天晚上,李某、胡志强等人聚餐。
(三)胡志强交易“海正药业”行为明显异常
2020年5月28日,胡志强与李某共同出席会议并聚餐。次日(2020年5月29日),胡志强赎回银行理财资金8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张某青”账户78万元,转入当日即买入“海正药业”股票。2020年5月29日买入“海正药业”股票前,“张某青”证券账户余额为780,315.03元,买入“海正药业”60,000股后证券账户余额为7,111.16元,单只股票资金占用超过9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志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胡志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胡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胡志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交易“海正药业”股票与本人历史股票投资交易习惯基本吻合,并无明显异常,具体理由包括:一是“张某青”账户交易“海正药业”股票确系本人操作,但非这次刻意为之;二是其从事医药行业多年,股票投资多年,2018年后基本集中在医药相关个股,既往也有交易海正药业股票,从持仓金额和品种来说并无明显异常;三是此次交易“海正药业”股票系当时在疫情下对医药行业和海正药业的专业考量,并非知晓内幕信息而为;四是此次购买“海正药业”资金量并无明显异常,在个人可支配资金量中占比不大;五是其母亲2020年6月1日操作“张某青”账户卖出海正药业股票,其事后发现买回情况属实,但类似事情不止一次发生。其二,其参加了2020年5月28日的会议和晚餐,与李某有接触,但并未因此获悉任何内幕信息。综上,胡志强请求不认定为内幕交易。
我局认为:第一,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联络、接触的次日(2020年5月29日),胡志强突击入金并交易“海正药业”股票,单只股票资金占用超过99%,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时点存在明显异常;第二,胡志强关于其使用“张某青”账户交易以及在其母亲操作卖出股票后买回的交易习惯、交易“海正药业”股票系基于自身研究判断、案涉交易资金量在其个人可支配资金量中占比不大等理由不足以排除胡志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案涉交易。综上,我局对胡志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志强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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