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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60026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3041.79 162.04 0.12 0.36 0.01
2024-03-25 13005.87 127.60 0.11 0.33 0
2024-03-22 13006.44 163.08 0.11 0.33 0
2024-03-21 13049.73 307.08 0.14 0.43 0.02
2024-03-20 12975.67 294.17 0.12 0.37 0
2024-03-19 13378.01 382.72 0.12 0.37 0
2024-03-18 13186.24 225.68 0.12 0.37 0
2024-03-15 13285.75 277.57 0.12 0.37 0
2024-03-14 13265.17 272.51 0.12 0.36 0.12
2024-03-13 13260.09 132.6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6 57733.37 41.982
2 基金 2 6418.87 4.668
3 社保 1 1227.00 0.892
2023-06-30 1 其他 7 57452.47 41.778
2 基金 51 10276.77 7.473
3 社保 1 1227.00 0.892
2023-03-31 1 其他 5 56707.37 40.086
2 基金 4 7079.60 5.004
2022-12-31 1 其他 6 55728.02 39.393
2 基金 26 8673.75 6.131
2022-09-30 1 其他 6 56426.88 39.887
2 基金 3 4251.02 3.0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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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5-01-16 9.38 9.45 -0.74 650.00 6097.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5-01-14 8.30 9.08 -8.59 1250.00 1037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4-07-03 8.91 10.13 -12.04 36.00 320.76

买方: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虞王充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门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4-05-28 14.26 15.98 -10.76 260.00 3707.6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鹰潭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4-05-28 14.26 15.98 -10.76 39.00 556.1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鹰潭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4-05-28 14.26 15.98 -10.76 58.00 827.0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鹰潭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5-09-14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志刚
公告日期 2015-04-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志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志刚
公告日期 2015-03-06 处罚类型 违法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其他机构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陈志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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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9-14

处罚对象:

陈志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当事人:陈志刚,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志刚涉嫌短线交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志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陈志刚担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照明)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4年5月27日至30日陈志刚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和竞价交易买入阳光照明股票500,000股,成交金额7,358,682.99元。2014年9月29日由陈志刚妻子吕某某利用“陈志刚”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卖出阳光照明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063,555.50元。2014年11月-12月间,陈志刚又利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分4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00股,共计成交金额1,033,744.4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交易流水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志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志刚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5年8月7日

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志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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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5-04-23

处罚对象:

陈志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5〕3号
  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志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陈志刚,职务:时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照明"或"公司")监事陈志刚于2014年9月29日卖出阳光照明股票100,000股,成交均价10.65元/股,成交金额1,065,000元。阳光照明于2014年10月28日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述卖出时点在该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此后,陈志刚又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2月8日合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00股,成交均价9.33元/股,合计买入金额1,033,368元。
  陈志刚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禁止交易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上述买卖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2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
  陈志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3.1.4条规定,以及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陈志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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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5-03-06

处罚对象:

陈志刚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查询到公司职工监事陈志刚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陈志刚先生于2014年9月29日操作股票账户卖出了阳光照明股票,共计成交100,000股,成交均价10.65元/股,成交金额1,065,000元。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陈志刚先生又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2月8日操作股票账户合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00股,成交均价9.33元/股,合计买入金额1,033,36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理情况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陈志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已主动将短线交易所得132,000元上缴公司并归公司所有,同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规范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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