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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6002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35649.57 488.90 2.85 3.90 0
2024-04-29 36147.26 1074.70 3.03 4.21 0.24
2024-04-26 36300.64 890.61 2.79 3.88 0
2024-04-25 36020.51 449.65 2.79 3.85 0
2024-04-24 36209.88 518.70 2.79 3.82 0.10
2024-04-23 35874.17 76.82 2.69 3.63 0
2024-04-22 35920.51 305.16 3.15 4.25 0
2024-04-19 35835.89 217.30 3.19 4.34 0.17
2024-04-18 35986.60 175.21 3.02 4.08 0
2024-04-17 36235.68 237.93 3.16 4.27 0.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0 1353168.02 41.164
2 基金 1 491.00 0.015
2023-12-31 1 其他 12 1353524.28 41.175
2 基金 22 744.29 0.023
3 上市公司 1 11.09 不足0.001
2023-09-30 1 其他 10 1369313.25 41.655
2023-06-30 1 其他 10 1391881.18 42.342
2 基金 22 11869.53 0.361
2023-03-31 1 其他 10 1424849.82 43.345
2 基金 1 73.76 0.0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24 1.38 1.38 0 150.00 207.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9 1.37 1.37 0 150.00 205.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12-27 1.33 1.35 -1.48 1139.34 1515.3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5 1.32 1.34 -1.49 2000.00 2640.00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22 1.33 1.35 -1.48 2140.00 2846.20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21 1.34 1.36 -1.47 2100.00 2814.00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09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航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位精,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孙栋,谢皓明
公告日期 2023-10-26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位精,孙栋,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谢皓明,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31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航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位精,孙栋,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谢皓明,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航控股:关于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强
公告日期 2022-09-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航:关于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位精,孙栋,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谢皓明,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09

处罚对象:

刘位精,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孙栋,谢皓明

临时公告
1
证券代码: 600221、 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 B 股编号:临 2023-097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证监
立案字 2023029001 号), 因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编号:临 2023-044) 。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 2023〕
49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编号:临 2023-084) 。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72 号)
(以下简称“ 《决定书》 ”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二、《 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住所:海南省海口
市国兴大道 7 号海航大厦。
谢皓明,男, 1974 年 9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
城。
徐军,男, 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长、总裁、董事,住址:海南省
海口市秀英区海尚庭院。
刘位精,男, 1969 年 6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执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住址:
海南省海口市长怡路长信海岸。
临时公告
2
陈明,男, 1965 年 7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
誉天下。
张志刚,男, 1974 年 8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副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
市碧海大道帝景海岸。
赵国刚,男, 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监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
道 4 号海航豪庭南苑。
萧飞,男, 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风控总监、监事,住址:海南省海
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 1 号。
马志敏,男, 1974 年 8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金花新
路海南师范大学金花园。
李晓峰,男, 1977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海
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国瑞城。
孙栋,男, 1986 年 7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
大道 7 号海航大厦。
张鸿清,男, 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秀英区美林路 8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
《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海航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债券披露情况
2011 年,海航控股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1 海航 02”,募集资金 14.4 亿元。
2018 年, 海航控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五期公司债券“18 海航 Y1”“18 海航
Y2”“18 海航 Y3”“18 海航 Y4”“18 海航 Y5”, 合计募集资金 50 亿元。 经查明, 在前述
债券存续期内,海航控股披露了《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以下统称涉案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临时公告
3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第四条、 第四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四十
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7〕 18 号) 第
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在涉案定期报告中披露相
关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情况,但其并未如实披露。具体如下:
海航控股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63.27 亿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121.65 亿元, 2019 年 6 月 30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
额 157.31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145.24 亿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281.28 亿元。海航控股未在涉案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前
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海航控股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关联担保余额 332.46 亿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担保余额 345.49 亿元, 2019 年 6 月 30 日关联担保余额 370.47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担保余额 332.07 亿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关联担保余额 311.02 亿元。海
航控股未在涉案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前述关联担保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应当及时披露。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对外担保
情况,具体如下:
2018 年 12 月 11 日,海航控股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 163.84 亿元,占上年
末净资产( 739.57 亿元)的 22.15%,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12 月 18 日,海
航控股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 152.67 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 687.50 亿元)的
22.21%,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海航控股相关公告、会议文件、内部制度、财务资
料、企业工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海航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临时公告
4
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担
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
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我会对于海航控股就涉案定期报告在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
在另案予以处罚,且涉案违法行为均系在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及操控下完成,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二、对徐军、刘位精、马志敏、陈明、张志刚、赵国刚、 萧飞、李晓峰、张鸿清
给予警告。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谢皓明、
孙栋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本次收到的《 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决定书》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违规担保等事项已在重整中得到妥善解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披
露的《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所涉事项已整改完毕的公告》( 编号:临 2022-
003)。
公司已充分吸取教训, 对此前历史违规事项进行了深入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
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临时公告
5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6

处罚对象:

刘位精,孙栋,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谢皓明,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72号
当事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
谢皓明,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徐军,男,1971年2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长、总裁、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刘位精,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执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陈明,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张志刚,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副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赵国刚,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监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萧飞,男,1974年12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风控总监、监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马志敏,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李晓峰,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孙栋,男,1986年7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张鸿清,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海航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债券披露情况
2011年,海航控股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1海航02”,募集资金14.4亿元。2018年,海航控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五期公司债券“18海航Y1”“18海航Y2”“18海航Y3”“18海航Y4”“18海航Y5”,合计募集资金50亿元。经查明,在前述债券存续期内,海航控股披露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统称涉案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在涉案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情况,但其并未如实披露。具体如下:
海航控股截至2018年6月30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63.27亿元,2018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21.65亿元,2019年6月30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57.31亿元,2019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45.24亿元,2020年6月30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281.28亿元。海航控股未在涉案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前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海航控股截至2018年6月30日关联担保余额332.46亿元,2018年12月31日关联担保余额345.49亿元,2019年6月30日关联担保余额370.47亿元,2019年12月31日关联担保余额332.07亿元,2020年6月30日关联担保余额311.02亿元。海航控股未在涉案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前述关联担保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应当及时披露。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对外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2018年12月11日,海航控股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63.84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739.57亿元)的22.15%,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2019年12月18日,海航控股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52.67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687.50亿元)的22.21%,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海航控股相关公告、会议文件、内部制度、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海航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我会对于海航控股就涉案定期报告在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在另案予以处罚,且涉案违法行为均系在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及操控下完成,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二、对徐军、刘位精、马志敏、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李晓峰、张鸿清给予警告。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谢皓明、孙栋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5日

海航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31

处罚对象:

刘位精,孙栋,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谢皓明,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1
证券代码: 600221、 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 B 股编号:临 2023-084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收到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2023029001 号), 因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编号:临 2023-044) 。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
49 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 。 《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谢皓明先生、徐军先生、刘位精先生、马志敏先生、
陈明先生、张志刚先生、赵国刚先生、萧飞先生、李晓峰先生、孙栋先生、张鸿清先
生: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涉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海航控股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债券披露情况
2011 年, 海航控股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1 海航 02”, 募集资金 14.4 亿元。
2018 年, 海航控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五期公司债券“18 海航 Y1”“18 海航
Y2”“18 海航 Y3”“18 海航 Y4”“18 海航 Y5”, 合计募集资金 50 亿元。 经查, 在前述债临时公告
2
券存续期内,海航控股披露了《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以下统称涉案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1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第四条、 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四
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2017〕 18 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在涉案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情况,但其并未如实披露。具体如下:
海航控股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63.27 亿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121.65 亿元, 2019 年 6 月 30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
额 157.31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145.24 亿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 281.28 亿元。海航控股未在涉案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
前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海航控股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关联担保余额 332.46 亿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担保余额 345.49 亿元, 2019 年 6 月 30 日关联担保余额 370.47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担保余额 332.07 亿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关联担保余额 311.02 亿元。海
航控股未在涉案定期报告中真实披露前述关联担保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应当及时披露。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对外担保
情况,具体如下:
2018 年 12 月 11 日,海航控股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 163.84 亿元,占上年
末净资产(739.57 亿元) 的 22.15%,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12 月 18 日,海
航控股当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 152.67 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687.50 亿元) 的
22.21%,海航控股未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海航控股相关公告、会议文件、内部制度、财务资
料、企业工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临时公告
3
我会认为,海航控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担
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
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我会对于海航控股就涉案定期报告在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
在另案予以处罚,且涉案违法行为均系在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及操控下完成,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二、对徐军、刘位精、马志敏、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李晓峰、张鸿清
给予警告。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谢皓明、孙栋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 (电话 0755-88666571,传真
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临时公告
4
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告知书》书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规担保等事项已在
重整中得到妥善解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上市公司
治理专项自查报告所涉事项已整改完毕的公告》 (编号:临 2022-003)。
公司已充分吸取教训, 对此前历史违规事项进行了深入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
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航控股:关于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0

处罚对象:

刘强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38 号
───────────────
关于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兼副总裁刘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2 月 16 日,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强拟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 2-
统增持公司股份 50 万至 100 万股。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披
露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公
告, 增持主体拟将前述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 6 个月。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披露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的结果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强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
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率为 0。 刘强现已离任。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
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时
任董事兼副总裁刘强未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 与其前期披露的增
持计划不一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4.3.1 条、第 7.7.5
条等规定。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刘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申辩意见称:其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
离任,并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提出离职,经济实际状况造成无法
完成原定增持计划,请求从轻或减轻相关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刘强未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违规事实明确,
其经济实际状况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本次纪律处分已- 3-
对其增持计划涉及股数较少、 金额较小的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兼副总裁刘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
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
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ST海航:关于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02

处罚对象:

刘位精,孙栋,张志刚,张鸿清,徐军,李晓峰,萧飞,谢皓明,赵国刚,陈明,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7号 
─────────────── 
 
 
关于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海航,A股
证券代码:600221; 
徐  军,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刘位精,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长兼法定
代表人; 
马志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陈  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2- 
 
张志刚,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赵国刚,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萧  飞,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晓峰,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 
张鸿清,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谢皓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孙  栋,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并公开发行债券在本所上市交
易。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查明
的事实,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3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
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
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公
司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
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
集团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
交易和关联担保。 
-3-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1.相关关联方及资金占用情况。根据相关工商资料、法院民
事裁定书、公告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集信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大新
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海航航空地面服务有
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集团)、海航货
运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天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扬子江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祥鹏投资有限公司、堆龙航远创融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航空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
任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航创金控股(深圳)
有限公司、海航旅游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旅
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新华快运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酒店(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酒店)、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
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海航通航投资有限公
司、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新华旅
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海航速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航
旅信息有限公司、上海金鹿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
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
香港)、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沃嘉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航空有限公司、嘉兴京旅股
-4-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海航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ACT HAVAYOLLARI A.S.(土耳其
ACT 国际航空货运有限公司)、HNA Aviation (Hong Kong) 
Technics Holding CO., LIMITED(海航航空(香港)技术控股
有限公司)、HKA Group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海口恒禾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技术(云南)
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创远客舱服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渤海三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四号租赁有限公
司、广州南沙渤海八号租赁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
司、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MRO TEKNIK SERVIS SANAYI VE TICARET A.S.(土耳其
myTECHNIC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天航金服一号(天津)租
赁有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海航航空(香
港)地服控股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
航空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和海航集团及公司之间关系符合《公
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海航集团、北京集信等65家公司构
成公司的关联方。2018 年-2020 年期间,公司与海航集团等上
述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849笔,金额1,652.15亿
元。其中,资金拆借为1,384.57亿元、对外担保资金扣划184.79
亿元、放弃债权74.79亿元、承担债务8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
-5- 
 
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均没有商业实质,属于非
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2020年12月31日,海航集
团等65家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余额372.78亿元。2021年12
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破产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被违规占用资金余额393.01亿元。 
2.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经查,2018 年,公司与
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198笔,转
出交易865笔共444.02亿元,转入交易333笔共390.22亿元,
交易金额合计834.2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
亿元)的112.80%。 
2019年,公司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
联交易1,217笔,转出交易880笔共218.55亿元,转入交易337
笔共194.96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13.5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60.15%。 
2020年,公司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
联交易434笔,转出交易300笔共315.97亿元,转入交易134
笔共88.43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04.4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65.11%。其中,2020年7-12月,
公司与海航集团等65 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53
笔,转出交易117笔共152.78亿元,转入交易36笔共61.28亿
元,交易金额合计214.06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21.07亿元)的34.47%。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却未按规定
-6- 
 
及时披露。至2021年1月30日,公司自查报告披露资金占用余
额为380.22亿元。 
3.定期报告重大遗漏。经查,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公
司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234.52 亿元,转入交易
239.10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
64.04%,占当期报告净资产(735.89亿元)的64.36%,未披露
2018年6月30日公司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63.27亿元。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
易444.02亿元,转入交易390.22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
(687.50亿元)的121.34%,未披露2018年12月31日公司非
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21.65亿元。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
交易117.40亿元,转入交易81.75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28.97%,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6.98
亿元)的28.99%,未披露2019年6月30日公司非经营性关联
交易余额157.31亿元。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
易218.55亿元,转入交易194.96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
(621.07亿元)的66.58%,未披露2019年12月31日公司非经
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45.24亿元。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
交易163.19亿元,转入交易27.15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30.65%,占当期报告净资产(516.64
-7- 
 
亿元)的36.84%,未披露2020年6月30日公司非经营性关联
交易余额281.28亿元。 
作为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
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
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
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1.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经查,2018年1月1日-2020年
12月31日,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197笔,担保金额合
计395.73亿元。 
2018年,公司向航空集团等11家关联方提供66笔担保,
担保金额207.8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
的28.11%。 
2019年,公司向大新华航空等9家关联方提供110笔担保,
担保金额135.4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
的19.71%。 
2020年,公司向大新华航空等3家关联方提供21笔,担保
金额52.3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
8.43%。其中,2020年7-12月,公司向大新华航空等3家关联
方提供12笔,担保金额27.0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21.07亿元)的4.35%。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但却
-8-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1月30日,公司自查报告披露担保
96笔,担保金额276.57亿元。2022年1月20日,公司公告海
南高院裁定其因违规担保承担56.78亿元债务。2021年12月31
日,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因关联担保承
担债务60.12亿元。 
2.定期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重大遗漏。经查,2018 年半
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18家关联方提供的89笔
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32.46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739.57亿元)的44.95%,占当期报告净资产(735.89
亿元)的45.18%,含当期新增16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35.26
亿元。同时,公司在《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第一期至第四期)中,也未披露相关关联担保情况。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向首都航空、大新华香港
等20家关联方提供的104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45.49亿
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7.50亿元)的50.25%,含当期
新增33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67.01亿元。 
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19家关联
方提供的137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70.47亿元,合计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53.89%,占当期报告
净资产(686.98亿元)的53.93%,含当期新增39笔关联担保,
担保余额23.85亿元。 
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22家关联方
提供的140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32.07亿元,合计占当
-9- 
 
期报告净资产(621.07亿元)的53.47%,含当期新增8笔关联
担保,担保余额10.80亿元。 
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22家关联
方提供的112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11.02亿元,合计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50.08%,占当期报告
净资产(516.64亿元)的60.20%,含当期新增9笔关联担保,
担保余额25.36亿元。 
公司应当在涉案募集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担保情况,但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
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
告和《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第
四期)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此外,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巨额资金、对外担保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系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主要原因之一。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连续多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规行为,次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同时,作为证券发
行人,公司未按规定就关联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作出披露,
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遗漏。公
司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修订)》
-10-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
(2019 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2005 年)》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9 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
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3.2.3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公司时任董事长谢皓
明对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77笔,
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时任董事长、总裁徐
军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任职期间审批
违规担保143笔,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时
任执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位精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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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期间审批违规担保
68 笔,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时任副董事
长陈明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
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任职期
间审批违规担保2笔。时任董事张志刚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4笔。时任监事
赵国刚对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
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17笔,
其中担任监事期间签批94 笔。时任监事萧飞作为风控总监对
2018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作为监事对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38笔。时任总
裁马志敏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
度报告签字确认,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64笔。时任董事会秘
书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晓峰对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
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任
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0笔。时任财务总监孙栋对2018年半年度
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开发行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至第四期)签字确认,
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13笔,直接参与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时
任财务总监张鸿清对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字
确认,审批违规担保202笔,其中,任财务总监期间签批44笔,
直接参与公司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上述人员知悉、参与审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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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另外,
谢皓明、徐军、刘位精、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未能保
证相关定期报告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对债券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4条、
第1.7条、第3.1.1条等规定。 
针对公司上述2018年-2020年12月的相关违规行为,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
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第6.4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航空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徐军,时任执行董事长兼
法定代表人刘位精,时任总裁马志敏,时任副董事长陈明,时任
董事张志刚,时任监事赵国刚、萧飞,时任董事会秘书兼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李晓峰,时任财务总监张鸿清,时任董事长、总裁
谢皓明,时任财务总监孙栋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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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
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
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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