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建平)
当事人:胡建平,女,1968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新昌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胡建平内幕交易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林)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为集中资源聚焦主业,派斯林将推动剥离房地产相关业务列入公司2022年度工作计划,但受疫情影响,相关工作延后。
2022年12月12日,派斯林总经理倪某勇与董事会秘书潘某盈讨论上市公司全面出让地产业务相关工作。当天,派斯林召开内部讨论会。会上讨论达成了推进地产业务出让共识,计划将地产业务出让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同步安排,并确定了人员分工。董事长吴某华(视频方式参加)、总经理倪某勇、财务总监丁某云和董事会秘书潘某盈参加会议。
2022年12月15日,倪某勇、丁某云与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国资控股)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王某强、总经理兼董事徐某德、副董事长曹某玮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就派斯林向经开国资控股出让地产、物业相关业务进一步论证和协商,并开展相关工作。
2022年12月底,倪某勇向吴某华汇报,与长春市经开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较为顺利,可以适时启动地产业务出让工作。
2023年1月9日,潘某盈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沟通了本次交易计划、重组方案等事项。参与本次重组讨论的人员有派斯林的吴某华、丁某云、刘某、潘某盈,爱建证券的王某、项某、丁某梅、吕某。
2023年1月中旬,倪某勇向吴某华汇报,长春市经开区政府同意以2022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在春节后开展地产业务审计及评估尽调工作。
2023年1月18日,倪某勇告知潘某盈,与地方国资就地产出售情况基本达成一致,经开国资控股同意开展尽职调查,春节后可以安排推进。潘某盈与倪某勇商议后,向董事长吴某华汇报,建议在春节前披露提示性公告,春节后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吴某华表示同意。
2023年1月19日,派斯林与爱建证券签订了《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等协议,当晚,派斯林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派斯林正在筹划以现金方式向经开国资控股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拟出售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为106,829.35万元,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162,356.13万元的比例达到65.80%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9号,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修正)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派斯林以现金方式向经开国资控股转让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月19日晚,倪某勇等人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胡建平内幕交易“派斯林”
(一)胡建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胡建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倪某勇是夫妻关系。倪某勇最早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29日,胡建平与倪某勇共同生活,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倪某勇与胡建平通话频繁,联系密切。
(二)胡建平控制使用“梁某雨”账户情况
“梁某雨”证券账户开立于2010年5月19日,所属财通证券有限公司新昌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76XXXX0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8XXXX906和深圳股东账户014XXXX192两个账户,账户无委托代理。第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对应银行卡号为621XXXXXXXXXXXXX264。
“梁某雨”证券账户2023年1月19日委托买入“派斯林”的交易资金来自于胡建平。2015年至今,“梁某雨”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银证转账资金来源、去向为胡建平。
2019年4月以来,“胡建平”证券账户与“梁某雨”证券账户委托操作手机号码、手机IMEI号码与MAC地址存在高度重合情况。
胡建平承认“梁某雨”证券账户由其控制,证券账户交易决策由其个人作出,交易由其操作。
(三)账户交易情况
2023年1月19日,胡建平控制使用“梁某雨”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派斯林”5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为309,750元;2023年1月31日,卖出“派斯林”20,000股,成交金额141,800元;2023年2月1日,全部卖出“派斯林”剩余30,000股,成交金额209,700元,交易盈利41,193.51元。
(四)账户交易特征
2023年1月19日晚,派斯林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梁某雨”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19日仅委托买入“派斯林”一支股票,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通过ATM机突击存入资金后买入“派斯林”的行为。交易当天,“梁某雨”证券账户持有“派斯林”市值占“梁某雨”账户持有股票总市值的58.17%,交易动机强烈。
胡建平上述交易“派斯林”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胡建平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及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相关资料、相关公告、证券账户佣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胡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胡建平违法所得41,193.5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