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5〕49号
关于对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5年7月6日,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持有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研新材”)股份5,384,850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0.64%。2015年7月7日,国华人寿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有研新材股票57,626,384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6.87%,增持后共持有有研新材股票63,011,234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7.51%。国华人寿在累计增持有研新材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并导致违规增持的股份超出有研新材已发行股份的2.51%,数量巨大。
国华人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有研新材股东国华人寿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