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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6002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53904.35 8527.04 10.52 119.40 0
2024-03-25 49190.34 7237.14 10.52 108.57 0
2024-03-22 47615.36 6905.30 10.52 110.88 3.02
2024-03-21 45342.88 5010.02 8.70 87.00 2.82
2024-03-20 44296.17 5483.14 5.88 57.80 1.73
2024-03-19 43138.63 2203.51 7.78 72.35 0
2024-03-18 43376.19 2704.98 7.78 73.13 0
2024-03-15 42885.70 1209.36 7.78 72.12 0
2024-03-14 43825.54 2074.65 7.78 72.04 0.16
2024-03-13 44987.38 3675.55 7.62 71.48 0.8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7 953.34 1.344
2023-09-30 1 其他 4 13991.61 19.719
2 基金 6 2175.50 3.066
2023-06-30 1 其他 5 14102.67 19.875
2 基金 53 3840.53 5.413
2023-03-31 1 其他 4 13456.01 18.999
2 基金 4 1621.42 2.289
2022-12-31 1 其他 6 14222.03 20.080
2 基金 30 1298.53 1.833
3 上市公司 2 943.06 1.3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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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7 7.77 7.77 0 73.76 573.12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4 9.87 9.87 0 32.42 319.99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23 8.97 8.97 0 61.34 550.2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12 7.67 7.67 0 317.65 2436.34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07 8.26 8.26 0 274.65 2268.6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03-20 9.29 10.72 -13.34 105.51 980.23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吴中: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
公告日期 2018-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响水县公安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09-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响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05-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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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19

处罚对象:

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0-08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4日、7月10日及7月14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
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公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进展
公告》,公司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以下简称“苏药厂”)
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澄清度。问题批次产品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实。(具体见公司于2020年7
月4日、7月10日及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苏药厂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 苏 )
药监药罚〔 2020 〕0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相关规定,苏药厂生产注射用
硫酸阿米卡星的行为系涉嫌生产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569,274瓶;2、没收注
射用硫酸阿米卡星违法所得602,516元;3、罚款9,137,659.5元。罚没款合计
为9,740,175.5元。 
 
二、采取的措施 
问题批次产品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停
止生产、销售该药品。同时,公司督促各成员企业以此次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
药品生产质量的全过程管理,持续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水平,防
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19年度,苏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0.2g)销售收入887.13万
元,占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0.42%。问题批次产品所涉品种“注射用硫酸阿
米卡星”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比重较小,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造
成实质性影响。 
上述罚没款将计入公司2020年度当期损益。对于本次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公司及苏药厂对广大患者和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管
控和监督,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及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

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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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8-11-24

处罚对象: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18-07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
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了响水县
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响公(禁)行罚决字﹝2018﹞1285 号】,现
将决定书中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现查明: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份期间,
多次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信息,且未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 2018
年 2 月份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情况。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与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
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
    二、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问题响水恒利达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公司要求响水恒利达引以为戒,认
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行政处罚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响水恒利达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复工前的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复产。公
司后续将继续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
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4 日

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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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8-09-20

处罚对象: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8-059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于2018年9月19日收到了响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响)安监罚﹝2018﹞62号】,现将决定书中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8年6月13日,经市县安监局执法人员组织专家对响水恒利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东厂区已建成的两只45立方米埋地油罐,其管道法兰静电跨接未做,未设置现场高液位报警、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市县安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响水恒利达组织编制了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上述隐患已经全部整改,并已经盐城市级安全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审、检查确认。
公司要求响水恒利达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响水恒利达正在积极推进复工前的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复产。公司后续将继续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
指引第十八号——化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0日

江苏吴中关于全资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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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8-05-29

处罚对象: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
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收到了响水县
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23 号、响环罚字[2018]3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23 号)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 4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三车间增加设置一个大气
污染物排气口,危险废物仓库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部分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现场勘查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
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
求听证,但向我局陈述“增加的排气口实为蒸汽排口,现已采取冷却后归并排放,
原有危废已办理了转移手续,并按规范要求新建了危废仓库并设置标识。鉴于上
述行为并非主观刻意而为,对环境未有任何损害,请求免于处罚”。经案审会讨
论研究,参照《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给予
减轻处罚。
    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二款之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3)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3、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十万元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
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响水支行
    户名:响水县财政局
    账号:404601040000108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环
境保护局或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
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39 号)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 4 月 23 日,响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投资约 7500 万元建设河水纯化装置、MVR 蒸发析盐
装置和 2500 吨废水处理站,废盐贮存未采取防渗措施,擅自变更清下水排污口
位置。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按规定设置废
水排污口”,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
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
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
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
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责
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3)对未按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
二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八十一万元。
    3、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河水纯化装置、MVR 蒸发析盐
装置和 2500 吨废水处理站建设,待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应于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废盐贮存采取防渗措施;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日内按环评要求设置废水排污口。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八十一万元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
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响水支行
    户名:响水县财政局
    账号:404601040000108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环
境保护局或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
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主要风险提示
    公司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收到响水恒利达报送的《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响环责改字[2018]24 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成立了环
保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督促响水恒利达积极接受化工园区和相关部门
的指导,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同时公司要求响水恒
利达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响水恒利达正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处理标准和
要求,并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
定书》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对于未依法报批的项目,响水恒利达正在依
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过程中。
    在加快问题整改的同时,公司正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待整改完毕后提
请复产验收工作,力争早日恢复生产。此外,响水恒利达利用此次停产时间,合
理调整年度检修计划,对生产设施进行全面的维护检修,并进行设备升级改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响水化工园区的所有化工企业仍然处于全面停产状态。
因暂时无法确定本次复产的确切时间,本次停产对公司生产及业绩的具体影响尚
无法确定,公司将在响水恒利达复产时具体测算本次停产事项所造成的相关影响。
    公司后续将继续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行
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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