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韩玥,女,1996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韩玥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韩玥自2021年3月15日至今,在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讯证顾)任职。2021年12月29日,取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为A10********049。任职期间,韩玥参与德讯证顾“晚间研报”“晚间精研”等证券投资咨询类视频产品的制作,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韩玥”国金证券账户2022年7月4日开立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市股东代码A63****446、深市股东代码034****856,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12***********9032账户。该证券账户开立后由韩玥本人使用,交易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韩玥本人。
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11月30日,韩玥通过其本人手机操作“韩玥”国金证券账户下单,先后交易“复星医药”等13只股票,买入成交总金额229,599元,卖出成交总金额139,827元,期末持有股票16,200股、市值79,236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账面亏损10,309.34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信息、询问笔录、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韩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韩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