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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60017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41703.97 1661.83 109.22 324.38 0.03
2024-11-19 41608.94 1458.31 109.19 323.20 0.18
2024-11-18 41528.50 1756.92 109.16 314.38 0
2024-11-15 41215.86 912.20 109.16 312.20 0
2024-11-14 41528.00 1449.31 111.40 328.63 0.08
2024-11-13 42798.61 1927.82 111.58 340.32 1.19
2024-11-12 42736.07 3464.74 111.10 339.97 2.11
2024-11-11 41902.59 2369.32 109.56 345.11 13.11
2024-11-08 42180.73 3629.87 97.47 302.16 2.75
2024-11-07 42236.85 4185.68 108.01 336.99 2.9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9 171250.69 45.860
2 上市公司 1 17417.13 4.664
2024-06-30 1 其他 10 171252.20 45.860
2 上市公司 1 17417.13 4.664
3 基金 29 5571.52 1.492
2024-03-31 1 其他 9 171842.17 46.018
2 上市公司 1 17417.13 4.664
2023-12-31 1 其他 10 171850.21 46.020
2 上市公司 1 17417.13 4.664
3 基金 22 2130.68 0.571
2023-09-30 1 其他 9 173874.19 47.474
2 上市公司 1 17417.13 4.7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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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4 2.95 2.95 0 68.80 202.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12-20 2.55 2.60 -1.92 750.00 1912.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开发区二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12-20 2.55 2.60 -1.92 777.50 1982.6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12-07 2.61 2.61 0 6405.00 16717.0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2.62 2.66 -1.50 286.51 750.6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1-30 2.60 2.64 -1.52 310.00 806.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良海,王经文,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良海,王经文,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储雪俭,包季鸣,崔建霖,王经文,赵雪媛,郭文圣,颜联源
公告日期 2019-12-1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良海

*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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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09

处罚对象:

李良海,王经文,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6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
字[20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号)。(详见公告编号:2020-056)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0〕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处罚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注册地址:黑龙江
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经文。
    郭东泽,男,1975年11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
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郭东圣,男,1978年6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李良海,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惠安
县山霞镇下坑村。
    王经文,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泉
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
水头十七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
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
余额399,947.93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
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截至调查
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
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
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
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
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
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
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
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
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
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
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
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
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
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
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
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
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
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
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
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
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
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安通物流与安通控股一起,对多份对外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任安
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主要负责人王经文,全面负责安通物
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安通物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知悉。其对于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
市公司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财务账套、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
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
    当事人:郭东泽,男,1975 年 11 月出生,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
村。
    郭东圣,男,1978 年 6 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安通控股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
    李良海,男,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安通控股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惠
安县山霞镇下坑村。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 30 笔,金额累计达 633,356.09 万元,截至调查日,
担保余额 399,947.93 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 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安通控股 8 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
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 26 家公司和 2 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
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 418,454.43 万元,
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 130,872.47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
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 147 笔诉讼和仲
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 378,922.72 万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
披露,亦未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
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
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
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
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
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
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
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
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
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
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
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
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
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发
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
期间,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
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
市公司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财务账套、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
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当事人郭东泽、郭东圣组织、策划、领导、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未勤勉
尽责;李良海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知悉上述事
项后不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一、对郭东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郭东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李良海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ST安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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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04

处罚对象:

李良海,王经文,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56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
字[20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
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王经文: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部分人员另外作出市场
禁入)。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部分人员另外作出市场禁入)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一)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
的担保)共30笔,金额累计633,356.09万元,截至调查日,担保余额399,947.93
万元。经查明,安通控股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与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泉州安华)签订了
《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江信托根据泉州安华申请设立中江国际金鹤297号泉
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向泉州安华发放
不超过1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7年2月,安通控股与中江信托签订了《保证
合同》,签订人为郭东泽。安通控股为泉州安华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
所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2017年6月16日,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泰)与泉
州—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一洋)、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通物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泉州一洋以8,000万元价格向
安徽合泰转让自有资产,之后安徽合泰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泉州一洋和安
通物流使用,租赁本金8,000万元。2017年6月16日,安徽合泰、泉州一洋、安通
物流、安通控股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泽、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泉
州一洋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7年8月21日,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岩)与泉
州绿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绿湾)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约定上海欣岩设立“欣岩安盈二期私募投资基金”,并运用募集资金受
让泉州绿湾持有对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天仁)的30,000万元应
收账款所对应的收益权,受让价格为20,000万元。2017年8月21日,安通控股与
上海欣岩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证合同(一)》,签订人为
郭东泽。安通控股就上述《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泉州绿湾的回
购义务向上海欣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7年8月28日,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正奇)与泉
州一洋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泉州一洋以 6,000万元价格向安徽正奇转
让一批集装箱,之后安徽正奇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泉州一洋使用,租赁本
金6,000万元。2017年8月28日,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与安徽正奇签订了《保证合
同》,签订人分别为郭东泽、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为泉州一洋就上述《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2017年8月28日,宁波鼎亮皓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宁波鼎亮)与郭东泽、上海仁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建投资)、仁建国
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建贸易)签订《关于仁建国际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宁波鼎亮向仁建贸易增资10,000万元以获得仁建贸
易50%股权。郭东泽、仁建投资有义务且保证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应按照协
议约定价格收购宁波鼎亮持有的仁建贸易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按年投资收益率
14%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2017年8月28日,安通控股与宁波鼎亮签订《保
证合同》,签字人为郭东泽。安通控股就郭东泽、仁建投资在上述增资协议中的
所有义务向宁波鼎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7年8月24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万向信
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签订《万向信托-[玖富66号]事务管理类单
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浙商银行出资 35,000万元作为信托资金,由万向信托
用于认购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安通
控股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浙商银行实际获得全部的信托利益不足
按预期年化收益率7.2%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时,安通控股自愿承担差额补
足义务。2017年8月28日,万向信托、仁建投资、浙银汇地(杭州)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关于<杭
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万向信托
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5,000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的64.70%。
2017年8月28日,万向信托与郭东圣签订了《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伙份额远期转让合同》,约定万向信托在退出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未能
从合伙企业完全退出,万向信托有权要求郭东圣收购万向信托在合伙企业中的份
额,收购价格为万向信托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和上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预期固
定收益减去合伙企业已实际分配给万向信托的所有金额和浙商银行已实际取得
的差额补足款。2017年8月,万向信托与安通物流签订《保证合同》,签订人为
郭东圣。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为郭东圣就上述《杭州上优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远期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2017年9月27日,安康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
签订《吉信融通246号仁建国贸信托贷款事务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
同》,约定安康预计出资70,000万元作为信托资金,用于向仁建贸易发放信托贷
款。2017年9月28日,吉林信托与仁建贸易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吉林信
托向仁建贸易提供7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7年9月28日,安康与郭东泽签订
了《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郭东泽以差额补足及受让安康信托
受益权的方式为安康的信托本金及年化13%的收益率提供担保责任。2017年9月28
日,安通控股与安康签订《保证合同》,签订为郭东泽。安通控股为郭东泽就上
述《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2017年12月13日,深圳前海朗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朗阔)
与长城润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润恒)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
约定前海郎阔向长城润恒提供20,00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2017年12月13日,前
海朗阔与安通控股、安通物流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签订人分别为郭东泽、
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物流为长城润恒就上述《国内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2016年12月16日,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中)与中
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签订了《2016年富华1号单一资金信
托信托合同》。2016年12月,江阴华中向中诚信托出具了《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
书》,约定江阴华中将20,000万元的资金委托给中诚信托,并指定用于向泉州一
洋发放信托贷款。2016年12月16日,中诚信托与泉州一洋签订了《借款合同》,
约定中诚信托将江阴华中委托的20,000万元资金向泉州一洋发放借款。2017年12
月20日,中诚信托与泉州一洋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
合同》中借款偿还期限进行展期。2017年12月20日,安通物流、泉州安盛船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分别向江阴华中、中诚信托出具了《第三方无限连
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
安盛船务为泉州一洋就上述《2016年富华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借款合
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2018年1月12日,安通物流、泉州天仁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合计借款金额
5,000万元,借款资金汇入泉州天仁银行账户。2018年1月12日,安盛船务、泉州
迅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迅尔)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海尔小贷签订了三份
《借款合同》,约定合计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资金汇入泉州迅尔银行账户。
2018年1月12日,安通物流与海尔小贷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
东圣。安通物流为安盛船务、泉州迅尔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2018年1月12日,安盛船务与海尔小贷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船务为安通物流、泉州天仁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26日,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唐山联运、林
丽森、林亚查与海尔小贷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唐
山联运、林丽森、林亚查为安通物流、泉州天仁、安盛船务、泉州迅尔就上述《借
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8年2月6日,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皓阳)与海
南联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联恩)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
充协议》,约定北京皓阳向海南联恩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2月6
日,海南联恩与新疆佳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佳玉)签订了《财务
咨询协议》,约定海南联恩就新疆佳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向新疆佳
玉支付1,189.92万元的咨询服务费。2018年2月6日,安通控股与北京皓阳、新疆
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海南联恩就上述《借款
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2018年2月9日,海南联恩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
财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碧天财富向海南联恩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
借款。2018年2月9日,海南联恩与新疆佳玉签订了《财务咨询协议》,约定海南
联恩就新疆佳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而向新疆佳玉支付520万元的咨
询服务费。2018年2月9日,安通控股与碧天财富、新疆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
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海南联恩就上述《借款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
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3.2018年3月9日,杭州华阳双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华阳双胜)与海南联恩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华
阳双胜向海南联恩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3月9日,海南联恩与新
疆佳玉签订了《财务咨询协议》,约定海南联恩就新疆佳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
款合同》而向新疆佳玉支付545万元的咨询服务费。2018年3月9日,安通控股与
华阳双胜、新疆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为海南联
恩就上述《借款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2018年3月13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与仁建投
资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81号上海仁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
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向仁建投资发放预计5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8年3
月13日,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分别与中航信托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81
号上海仁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人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物流、
安盛船务为仁建投资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5.2018年3月28日,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
与泉州一洋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嘉茂通向泉州一洋授予25,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2018年3月28日,安通控股、安盛船务分别与嘉茂通签订
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盛船务为泉州一洋就上述《国
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10,000万元的债务额度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6.2018年4月9日,华阳双胜与长城润恒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
补充协议》,约定华阳双胜向长城润恒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4
月9日,长城润恒与新疆佳玉签订了《财务咨询协议》,约定长城润恒就新疆佳
玉协助其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而向新疆佳玉支付1,599万元的咨询服务费。
2018年4月9日,安通控股与华阳双胜、新疆佳玉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
郭东圣。安通控股为长城润恒就上述《借款合同》《财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全部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7.2018年5月,中航信托与泉州仁建安通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仁
建)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178号集装箱物流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
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向泉州仁建发放不超过4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8
年5月,安通物流与中航信托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8]178号集装箱物流
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人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物流为泉州仁建
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8.2018年6月29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与石狮市明祥织造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明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约定交通银行提供给石狮明祥894.9万元的借款额度。2018年6月29日,安
盛船务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船务为石狮明祥
与交通银行在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合同项下的债务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额度为895万元。
    19.2018年7月30日,泉州绿湾与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北亚金交)签订了《登记服务协议》,约定泉州绿湾通过东北亚金
交平台发行“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为10,000万元。2018年7
月30日,泉州绿湾与海佑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佑财富)签订
了《推荐服务协议》,约定泉州绿湾委托海佑财富作为“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产品的推荐方,推荐服务费为泉州绿湾收到融资本金金额的2%。2018年7
月30日,泉州绿湾与海佑财富签订了《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泉州绿湾委托海佑
财富作为“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受托管理人,管理服务报酬为泉
州绿湾收到融资本金金额的12%减去产品认购方的收益。2018年7月30日,安通控
股、安通物流向海佑财富出具了《担保函》,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
物流为泉州绿湾就上述《推荐服务协议》、《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30日,安通控股、安通物流分别向海佑绿湾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全体认购方出具了《担保函》,签订人为郭东圣,约定鉴于泉州绿湾
就“海佑绿湾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与所有认购方达成了《认购协议》,安通
控股、安通物流为泉州绿湾就《认购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20.2018年8月1日,江苏福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海)与郭
东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江苏福海向郭东泽提供7,000万元的短期借款。
2018年8月1日,安盛船务向江苏福海出具了《担保书》,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
船务为郭东泽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1.2018年6月27日,郭东泽与陈聪河签订了《借条》,约定郭东泽向陈聪河
借款2,000万元。2018年8月27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河签订了《保证合同》,安通
控股为郭东泽就上述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2018年4月19日,郭东圣与陈聪江签订了《借条》,约定郭东圣向陈聪江
借款4,000万元。2018年6月15日,郭东泽与陈聪江签订了《借条》,约定郭东泽
向陈聪江借款3,000万元。2018年9月28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江签订了《保证合同》,
安通控股为郭东圣、郭东泽就上述合计7,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3.2018年10月7日,陈聪河、刘丽萍与郭东泽、郭东圣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陈聪河、刘丽萍对郭东泽、郭东圣的69,908万元债权全部转为陈聪河、刘丽
萍对郭东泽、郭东圣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对应的收益权的投资款,郭东泽、郭
东圣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陈聪河、刘丽萍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等于投
资款本金、保底收益和超额收益之和。2018年10月7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河、刘
丽萍签订了《保证合同》,安通控股为郭东圣、郭东泽就上述《协议书》项下的
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4.2018年10月7日,陈聪江、陈晓坚与郭东泽、郭东圣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陈聪江、陈晓坚对郭东泽、郭东圣的61,436.96万元债权全部转为陈聪江、
陈晓坚对郭东泽、郭东圣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对应的收益权的投资款,郭东泽、
郭东圣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陈聪江、陈晓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等于
投资款本金、保底收益和超额收益之和。2018年10月7日,安通控股与陈聪江、
陈晓坚签订了《保证合同》,安通控股为郭东圣、郭东泽就上述《协议书》项下
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5.2018年10月8日,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汇)
与长城润恒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长城润恒以900万元价格向上海富汇
转让一批集装箱,之后上海富汇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长城润恒使用,租赁
本金900万元。2018年10月8日,上海富汇与长城润恒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长城润恒以2,600万元价格向上海富汇转让一批集装箱,之后上海富汇再以
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长城润恒使用,租赁本金2,600万元。2018年10月8日,安
通控股、安通物流与上海富汇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人郭东圣。
安通控股、安通物流分别为长城润恒就其于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
间与上海富汇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6.2018年10月11日,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鼎)
与长城润恒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长城润恒以25,000万元价格向河南九
鼎转让一批集装箱,之后河南九鼎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长城润恒使用,租
赁本金25,000万元。2018年10月11日,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分别与河南九鼎签订
了《保证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分别为长城润恒就上述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7.2018年11月28日,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军华)与上海
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建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上
海军华向仁建集团提供10,000万元的借款。2018年11月28日,安通控股、安通物
流、安盛船务、安通(泉州)多式联运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泉州联运)、
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供应链)与上海军华签订了《保证合同》,
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安通供
应链和安通泉州联运为仁建集团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8.2018年12月19日,前海朗阔与长城润恒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约定
前海郎阔向长城润恒提供50,00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2018年12月19日,前海朗
阔与安通控股、安通物流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签订人为郭东圣。安通控股、
安通物流为长城润恒就上述《国内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29.2017年3月7日,郭东泽出具的《借条》显示刘清海提供给郭东泽2,000
万元借款。2019年3月11日,安通控股与郭东圣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显示
安通控股与郭东圣等人为郭东泽就上述《借条》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0.2019年3月11日,郭东泽出具的《借条》上显示郭东泽因资金周转需要,
向杨庆民借款1,500万元,安通控股、郭东圣为郭东泽就借条内的所有债务提供
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对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安通控股应及时披
露,但安通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1.安通控股2017年度共发生9笔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
担保金额199,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1.34%。
安通控股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9笔对外担保情况。
    2.安通控股2018年上半年度共发生9笔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合计担保金额184,748.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1.61%。安通控股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9笔对外担保情况。
    3.安通控股2018年度共发生19笔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
担保金额430,856.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7%。
安通控股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19笔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
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安通控股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期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但安通控股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年度报告均未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
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郭东泽与郭东圣是兄弟关系,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与安通控股构成关联关
系;泉州仁建是郭东泽全资控股公司,与安通控股构成关联关系。
       (一)未及时彼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安
通供应链、安通唐山联运和全资孙公司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汇通保理)、东南冷链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冷链)、泉州安通多式联
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多式联运)、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荣海运)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物流)等26家公司
和2个自然人转给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累计418,454.43万元。
    1.2018年1月—12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汇通保理合计向易通物流转款
19,562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
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
金余额为0元。
    2.2018年8月,汇通保理合计向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运输)
转款2,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
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3.2018年8月-10月,汇通保理合计向广州一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洋
船务)转款2,2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
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
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4.2018年1月12月,安盛船务、汇通保理合计向海南联恩转款10,132万元,
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
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
元。
    5.2018年8月,汇通保理合计向海南省佳顺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佳顺农业)转款2,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
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6.2018年1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源船务)转款1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
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
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7.2018年1月-12月,安通物流、汇通保理合计向泉州安华转款56,700万元,
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
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500
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350万元。
    8.2018年1月-11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凯储运)转款53,97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
2019年5月,安通唐山联运向安凯储运转款24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
资金余额为24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
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9.2018年10月-12月,汇通保理向泉州绿湾转款1,000万元,安通物流代替
泉州绿湾偿还银行贷款14,720.54万元,泉州绿湾代泉州安华计提占用资金利息
268.68万元,合计发生资金占用 15,989.22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
金余额为0元。2019年,汇通保理合计向泉州绿湾转款2,600万元,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6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
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0.2018年2月-11月,东南冷链合计向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建恒杰)转款10,070.4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
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
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10,070.40万元,至调查日尚未归还。
    11.2018年1月-9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泉州迅尔转款15,000万元,
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
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载至2018年12 月31日,占用余额为0元。
    12.2018年1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泉州一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航海运)
转款5,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
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3.2018年1月-3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泉州—洋转款23,000万元,截至2018
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0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
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
安通物流清查资产时发现其价值7,773.31万元的集装箱产权登记在泉州一洋名
下,形成了对泉州一洋的其他应收款,经安通控股控股股东确认,该项资金实为
其最终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调查日尚未
归还。
    14.2018年5月一12月,安盛船务合计向泉州正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
升机械)转款43,07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
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2018年12
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5.2018年1月一12月,安通物流、安盛船务合计向石狮安翔运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翔运输)转款24,512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
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18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6.2019年1月,安通物流合计向上海同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春实业)
转款2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
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7.2019年1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温州瓯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筒称瓯旭贸易)
转款15,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
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
    18.2018年1月-5月,安通物流合计向泉州仁建转款770万元,同时,上述除
中建恒杰、同春实业、瓯旭贸易以外的14家中间方通过三方抹账协议方式将所欠
安通控股款项113,068.32万元转移为泉州仁建的债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泉
州仁建占用资金余额为113,077.55万元(包含安通控股计提的利息)。2019年,
同春实业、瓯旭贸易通过三方抹账协议方式将所欠安通控股款项38,000万元转移
为泉州仁建的债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泉州仁建占用资金余额为0元。上述资
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
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9.2019年4月,汇通保理、安通多式联运合计向泉州润盛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润盛贸易)转款29,21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
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9,210万元。
    20.2019年4月,安通供应链合计向厦门炫飞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筒称炫飞
供应链)转款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
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占用资金佘额为3,000万元。
    21.2019年1月,汇通保理合计向上海京兆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筒称京
兆行贸易)转款3,0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
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
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3,000万元。
    22.2019年4月,汇通保理合计向海南安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芯
农业)转款2,2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
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200万元。
    23.2019年4月,安通物流代泉州仁建付浙江聚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聚洲供应链)欠款18,500万元,扣除安通物流欠泉州仁建10,541万元款项,
形成了安通物流对聚洲供应链7,959万元其他应收款,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
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菅性
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7,959万元。
    24.2019年4月,安通多式联运合计向浙江航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策
置业)转款48,500万元,上述资金流转无商业实质,资金最终为安通控股控股股
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48,500万元。
    25.安通控股收购长荣海运时,存在对汪炎林的其他应收款4,391万元,形成
了2019年期初汪炎林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2019年1月-7月,汪炎林以其个人
银行账户代替长荣海运公司账户进行收支,形成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431.41
万元。经安通控股控股股东确认,上述资金实为其最终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
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3,432.08
万元。
    26.安通控股收购长荣海运时,存在对高名清的其他应收款1,088.16万元,
形成了2019年期初高名清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2019年7月,高名消以邓芳花
个人银行账户代替长荣海运公司账户进行收款,形成对长荣海运的资金占用20
万元;2019年1月-7月,长荣海运代替高名清归还向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南宁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贵任公司、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3家公司的借款2,086.42万元。经安通控股控股股东确认,上述占用长荣海运资
金实为其最终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
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795.18万元。
    27.2018年7月24日,安盛船务与泉州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船务)
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安盛集5”“安盛集6”“安盛集9”三艘船舶销售给兴
达船务,买卖合同金额为10,180万元,船舶交接时剩余燃油价款为69.54万元,
合计应收兴达船务10,249.54万元,截至2019年4月底,兴达船务已向安盛船务支
付了 5,557.04万元款项,剩余款项4,692.50被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
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
余额为4,692.50万元。
    28.2019年6月11日,安盛船务与厦门良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运船务)
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仁建天津”轮销售给良运船务,买卖合同金额为9,000
万元,截至2019年6月底良运船务已向安盛船务支付了 3,950万元,剩余款项
5,050万元被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5,050万元。
    根据《信息披露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4、
10.2.5条规定,安通控股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已经达到应当及时彼露的标准,但安通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1.安通控股2018年上半年度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发生关联交
易176,84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8.97%。安通控
股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2.安通控股2018年度因控股股东非经菅性占用资金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258,212.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6.10%。安通控股
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披露的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金额为247,642.23万元,少披露10,570.40万元。
    3.安通控股2019年上半年度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发生关联交
易160,186.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33%。安通控
股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与第四十条、《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笫三十八条的规定,安通控股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
期已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但安通控股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
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发生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
易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导致
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栽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
案金额378,922.72万元。
    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7日,安通控股发生21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
涉案金额40,302.69万元,占安通控股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44%,
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
条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与珠海港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的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42,542.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12.57%,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迟至
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019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与浙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裁通知书,涉案
金额36,186.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9%,达到《股
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迟至2019年8月21日才进行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笫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股票上市规则》
第11.1.1与11.1.2条规定,安通控股上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
披露的标准,但安通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019年上半年度,安通控股发生34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141,
542.11万元,其中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共13笔,累计披
露涉案金额93,951.03万元,未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共21笔,未披露涉案金额
47,591.08万元,未披露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6%,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1.2条规定的重大标准。
    依照《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通控股应当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安通控股2019年半年度
报告中未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对于上述事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
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
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的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
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情形下,郭东泽任职董
事长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隐
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认定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规定,
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2.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
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
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的资金划转,划转资
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上
述情形下,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
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
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东圣作为
安通控股股东,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认定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规定,违反
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3.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安通控股
发生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李良
海知悉上述事项后,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安通控股相
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安通物流与安通控股一起对多份对外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任安
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要负责人王经文,全面负责安通物流
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安通物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知悉。其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安通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东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三、对郭东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罚款60万元;
    四、对李良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王经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
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郭东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郭东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李良海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杨维龙,电话
0451-51898091,传真0451-51973000),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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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19

处罚对象:

储雪俭,包季鸣,崔建霖,王经文,赵雪媛,郭文圣,颜联源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8号 
───────────────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安通,A股证券
代码:600179; 
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安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东圣,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安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李良海,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颜联源,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理; 
王经文,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崔建霖,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文圣,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包季鸣,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储雪俭,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雪媛,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公司等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
项。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程序,直接要求
财务相关人员将公司下属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
务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资金通过其控制的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
等17家公司,以借款形式借出并实际使用,形成对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郭东泽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累计达24.76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2.56%。
截至报告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
-3- 
 
经审计净资产的37.71%,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归还全部本
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公司及子公
司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与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郭东圣及其控制的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等9 家公
司的22笔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达20.73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1.27%和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9.12%。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迟至2019
年5月18日才对外披露。 
目前,已有多笔担保债务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归还,公司
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6
月29日,公司因担保责任涉及诉讼共12笔,累计涉诉金额已达
到12.59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的37.21%,公司可能因
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
供担保金额巨大,但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且导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担巨额担保责任,情节严重。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存在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末资
金占用本息约11.31亿元。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4- 
 
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以公司名
义为个人的2亿元债务违规提供连带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按
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资金营运流程办理银行付款并进行账务处
理,未按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资金营运关键控制要求编制、保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导致公司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信息不能真
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公司财务管
理部根据公司领导授权直接进行资金支付,未严格执行资金授权
审批制度。基于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失去
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功能,据此对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四)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 
2019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函的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承诺将在未来1个月
内解除因其违规行为而导致公司涉及金额合计20.73 亿元的违
规担保事项及因该事项带来的相关诉讼、资产冻结等情形,以消
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2019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实
际控制人郭东泽未在承诺期限内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其后,上述
违规担保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际控制
人郭东泽未能按照前期承诺解决对外担保问题,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合理预期。 
(五)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
致 
2019年7月26日,公司以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为由申请晨
-5- 
 
间紧急停牌,并于当晚提交关于控股股东委托表决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动的公告。上述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与诚通湖岸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湖岸)签署《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郭东泽将持有的445,945.27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9.9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诚通湖岸行使,表决权委托后公司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晓琳。7月29日,公司以控制权转让为由再
次申请晨间紧急停牌。当晚,公司提交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
公告称,郭东泽和郭东圣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公司业务经营
重大事项仍拥有控制权,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郭东泽仍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申请股票自7月30日起复牌。公司股票价
格在停牌前的7月24-25日连续两日涨停,7月30日复牌当日
再度涨停,7月31日出现跌停。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
慎,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导致短期内公司股票反复停复牌,
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次违规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巨额担
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不审慎、前后
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
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6- 
 
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9.11
条、第10.2.6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及其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并违规越权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制的公
司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同时,
上述2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但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也未
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此外,郭东泽违反公开作出的承诺。郭东泽、郭
东圣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23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
能确保公司资金管控制度有效执行,未能掌握公司资金流向,导
致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并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多笔借款提
供担保,是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的重要原因,对公司相关
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及时掌握
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等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造
-7- 
 
成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应承担相应责任。时任董事兼
副总经理王经文,时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
鸣、储雪俭、赵雪媛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有效督促公司依
法合规运营,未能保证公司在各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对公司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时任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经理颜联源同时申请听证。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 
公司申辩称:一是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系郭东泽利
用董事长地位越权所行的个人违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二是公
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全面自查并披露情况,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
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三是实际控制人已偿还全部占用资金,
公司已督促实际控制人解决违规担保情况,设法消除对公司的影
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申辩称:一是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系本人主观错误所致,但已偿还全部占用资
金及利息,并正在协商解决担保事项;二是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动
向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和赵雪媛申辩称:一是资
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所致的违规行为,其作为独
-8- 
 
立董事并不知情;二是作为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义务,包括持
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每年与会计师进行认真沟通,2016 年与
2017 年公司内控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三是在2017-2018
年相关定期报告签发前,均就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
况向实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并得到否定答复,在2018年特别关
注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并未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四是在得
知资金占用事项后,持续督促实际控制人还款,并要求实际控制
人向监管部门汇报、要求公司立即整改。 
公司时任董事郭文圣、崔建霖申辩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其作为公司外部董事无法知情,客观上
也缺乏了解情况的条件;同时,郭文圣还提出,其自2018年2
月9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一职,上述大部分违规在其任职前就已发
生。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申辩称:一是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越过公司决议程序刻意隐瞒,虽然其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但不负责财务与印章管理,无法知悉上述事
项;二是其定期向实际控制人发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的问询函,均得到否定答复;三是公司已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
2018 年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违规操作
所致,已在职权范围内做到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9- 
 
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公司作为资金的流出方
和违规担保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完备的资金使用规范和担保
审议等内部控制制度,才导致相关违规的发生,不知情不能成为
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二是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自查并采取补
救措施系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资金违规占用时已经对上市公
司利益造成损害且目前相关违规担保仍未完全解除,公司相关补
救措施未能减轻不良影响,公司股票目前仍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的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一是其直接策划实施相关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是违规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后续偿还占用资金为其应履行的补救
措施,且违规担保尚未解除,依然对公司造成影响。二是实际控
制人的违规行为始自2017年3月,但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
前才向监管部门汇报,在此期间均未就违规行为报告监管部门,
并不断新增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不断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提
出的在违规事项发生后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与客观事实
不符。 
时任公司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
俭、赵雪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提出的异议理由
可部分采纳。一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建立起
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但公司出现巨额资金占用
和违规担保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其应尽职
-10- 
 
责。二是相关董事履职并不存在客观障碍,郭文圣、崔建霖声称
不具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条件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反而说明其
未能勤勉尽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三是相关责任人所称向实际控
制人进行了定期函证,但相关问询并不具有针对性,且相关责任
人片面轻信实际控制人答复,从未采取其他实效措施进行核实,
致使违规行为长期存续并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四是郭文圣
所称违规行为在其任职前发生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核实,公
司在郭文圣任职后仍继续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郭
文圣需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五是相关责任人在知晓违规事
项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属于应尽职责,且并未完全消除相关不良
影响,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而鉴于违规行为的发生确实存在实际
控制人利用职权便利及刻意隐瞒等因素,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经理颜联源仅分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不参与其他业务经营,一
定程度上难以及时发现,对违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提出的异议
理由部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
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
务总监李良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东泽、郭东圣10年
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经文,时
-11- 
 
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赵雪媛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19

处罚对象:

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良海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8号 
───────────────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安通,A股证券
代码:600179; 
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安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东圣,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安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李良海,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颜联源,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理; 
王经文,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崔建霖,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文圣,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包季鸣,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储雪俭,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雪媛,时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公司等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
项。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程序,直接要求
财务相关人员将公司下属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
务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资金通过其控制的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
等17家公司,以借款形式借出并实际使用,形成对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郭东泽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累计达24.76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2.56%。
截至报告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
-3- 
 
经审计净资产的37.71%,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归还全部本
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公司及子公
司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与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郭东圣及其控制的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等9 家公
司的22笔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达20.73亿元,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1.27%和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9.12%。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迟至2019
年5月18日才对外披露。 
目前,已有多笔担保债务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归还,公司
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6
月29日,公司因担保责任涉及诉讼共12笔,累计涉诉金额已达
到12.59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的37.21%,公司可能因
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
供担保金额巨大,但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且导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担巨额担保责任,情节严重。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存在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末资
金占用本息约11.31亿元。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4- 
 
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以公司名
义为个人的2亿元债务违规提供连带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按
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资金营运流程办理银行付款并进行账务处
理,未按照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资金营运关键控制要求编制、保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导致公司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信息不能真
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公司财务管
理部根据公司领导授权直接进行资金支付,未严格执行资金授权
审批制度。基于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失去
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功能,据此对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四)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 
2019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函的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承诺将在未来1个月
内解除因其违规行为而导致公司涉及金额合计20.73 亿元的违
规担保事项及因该事项带来的相关诉讼、资产冻结等情形,以消
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2019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实
际控制人郭东泽未在承诺期限内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其后,上述
违规担保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际控制
人郭东泽未能按照前期承诺解决对外担保问题,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合理预期。 
(五)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
致 
2019年7月26日,公司以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为由申请晨
-5- 
 
间紧急停牌,并于当晚提交关于控股股东委托表决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动的公告。上述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与诚通湖岸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湖岸)签署《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郭东泽将持有的445,945.27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9.9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诚通湖岸行使,表决权委托后公司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晓琳。7月29日,公司以控制权转让为由再
次申请晨间紧急停牌。当晚,公司提交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
公告称,郭东泽和郭东圣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公司业务经营
重大事项仍拥有控制权,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郭东泽仍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申请股票自7月30日起复牌。公司股票价
格在停牌前的7月24-25日连续两日涨停,7月30日复牌当日
再度涨停,7月31日出现跌停。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
慎,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导致短期内公司股票反复停复牌,
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次违规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巨额担
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不审慎、前后
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
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6- 
 
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9.11
条、第10.2.6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及其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并违规越权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制的公
司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同时,
上述2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但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也未
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此外,郭东泽违反公开作出的承诺。郭东泽、郭
东圣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23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
能确保公司资金管控制度有效执行,未能掌握公司资金流向,导
致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并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多笔借款提
供担保,是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的重要原因,对公司相关
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及时掌握
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等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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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应承担相应责任。时任董事兼
副总经理王经文,时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
鸣、储雪俭、赵雪媛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有效督促公司依
法合规运营,未能保证公司在各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对公司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时任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经理颜联源同时申请听证。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 
公司申辩称:一是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系郭东泽利
用董事长地位越权所行的个人违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二是公
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全面自查并披露情况,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
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三是实际控制人已偿还全部占用资金,
公司已督促实际控制人解决违规担保情况,设法消除对公司的影
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申辩称:一是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系本人主观错误所致,但已偿还全部占用资
金及利息,并正在协商解决担保事项;二是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动
向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和赵雪媛申辩称:一是资
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所致的违规行为,其作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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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并不知情;二是作为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义务,包括持
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每年与会计师进行认真沟通,2016 年与
2017 年公司内控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三是在2017-2018
年相关定期报告签发前,均就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
况向实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并得到否定答复,在2018年特别关
注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并未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四是在得
知资金占用事项后,持续督促实际控制人还款,并要求实际控制
人向监管部门汇报、要求公司立即整改。 
公司时任董事郭文圣、崔建霖申辩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其作为公司外部董事无法知情,客观上
也缺乏了解情况的条件;同时,郭文圣还提出,其自2018年2
月9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一职,上述大部分违规在其任职前就已发
生。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申辩称:一是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越过公司决议程序刻意隐瞒,虽然其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但不负责财务与印章管理,无法知悉上述事
项;二是其定期向实际控制人发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的问询函,均得到否定答复;三是公司已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
2018 年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违规操作
所致,已在职权范围内做到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9- 
 
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公司作为资金的流出方
和违规担保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完备的资金使用规范和担保
审议等内部控制制度,才导致相关违规的发生,不知情不能成为
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二是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自查并采取补
救措施系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资金违规占用时已经对上市公
司利益造成损害且目前相关违规担保仍未完全解除,公司相关补
救措施未能减轻不良影响,公司股票目前仍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的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一是其直接策划实施相关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是违规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后续偿还占用资金为其应履行的补救
措施,且违规担保尚未解除,依然对公司造成影响。二是实际控
制人的违规行为始自2017年3月,但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
前才向监管部门汇报,在此期间均未就违规行为报告监管部门,
并不断新增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不断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提
出的在违规事项发生后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与客观事实
不符。 
时任公司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
俭、赵雪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提出的异议理由
可部分采纳。一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建立起
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但公司出现巨额资金占用
和违规担保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其应尽职
-10- 
 
责。二是相关董事履职并不存在客观障碍,郭文圣、崔建霖声称
不具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条件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反而说明其
未能勤勉尽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三是相关责任人所称向实际控
制人进行了定期函证,但相关问询并不具有针对性,且相关责任
人片面轻信实际控制人答复,从未采取其他实效措施进行核实,
致使违规行为长期存续并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四是郭文圣
所称违规行为在其任职前发生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核实,公
司在郭文圣任职后仍继续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郭
文圣需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五是相关责任人在知晓违规事
项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属于应尽职责,且并未完全消除相关不良
影响,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而鉴于违规行为的发生确实存在实际
控制人利用职权便利及刻意隐瞒等因素,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经理颜联源仅分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不参与其他业务经营,一
定程度上难以及时发现,对违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提出的异议
理由部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
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东圣(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
务总监李良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郭东泽、郭东圣10年
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颜联源,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经文,时
-11- 
 
任董事崔建霖、郭文圣,时任独立董事包季鸣、储雪俭、赵雪媛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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