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宁科(6001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03 4627.14 0 4.64 14.85 0
2024-04-02 4842.66 595.26 4.64 14.85 0
2024-04-01 4505.10 71.70 4.64 16.52 0
2024-03-29 4635.23 1138.59 4.64 18.37 0
2024-03-28 4959.31 661.15 5.77 25.39 0
2024-03-27 5536.37 460.80 5.77 23.08 0
2024-03-26 5767.63 469.03 5.77 21.00 0
2024-03-25 5803.92 1005.86 5.77 19.10 0
2024-03-22 5339.92 129.16 8.65 26.04 0
2024-03-21 5267.07 152.49 8.65 23.7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20000.00 29.202
2024-06-30 1 其他 1 20000.00 29.202
2 QFII 1 335.58 0.490
2024-03-31 1 其他 3 20399.62 29.786
2 QFII 1 679.08 0.992
2023-12-31 1 其他 2 20340.07 29.699
2 上市公司 2 1007.70 1.471
3 基金 10 83.40 0.122
2023-09-30 1 其他 2 20366.84 29.738
2 上市公司 1 372.29 0.5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01 9.25 9.20 0.54 1120.00 1036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01 9.25 9.20 0.54 420.00 388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14 3.51 3.92 -10.46 229.46 805.40

买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2019-08-05 3.60 3.94 -8.63 1169.00 4208.4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2019-07-31 3.60 3.99 -9.77 130.00 468.0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2019-07-31 3.60 3.99 -9.77 70.00 252.0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林超,胡春海,董春香,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0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宝林,胡春海,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虞建明
公告日期 2023-1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科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结果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虞建明
公告日期 2023-11-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科生物: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虞建明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8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林超,胡春海,董春香,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85 号
────────────────────────
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宁科,
A 股证券代码:600165;
吴江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胡春海,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兼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春香,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宝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林超,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宁夏中
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
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真实、准确披露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系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公告,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与
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
兴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正兴成持有的中科新材 10%
股权,转让价款总计 1.06 亿元;2022 年 9 月 26 日,双方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正兴成同意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因正兴成部分合伙人为公司关联
自然人,上述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
司披露称,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务抵偿协议》,以中科新
材持有的面积为 19,175.27 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抵债房产)
转让至正兴成,用于抵偿公司尚未向其支付的部分剩余股权转让
款,抵债房产成交金额为 0.55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末净资产的
8.69%,并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经监管问询,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回复收购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称,《债务抵
偿协议》已终止,并称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取消临时
股东大会。
另经查明,对于上述房产抵债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即与正兴成签署了《债务抵偿协议》,且在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中科新材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间将抵债房产陆续过户至正兴成。直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6 月 27 日,公司才在《2023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
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交易的实际情况。公告同时显示,
公司计划将已过户的抵债房产产权转回,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
缴纳转回契税,未能将产权转回。中科新材与正兴成签订了《委
托代持房产协议》,抵债房产仍属于公司资产,在中科新材的固
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列示;此外,中科新材曾以其持有的面积
为 46,340.51 平方米的房产作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事项经中科新材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
公司公告,该次股东会公司作为需回避表决的股东应当回避但未
回避,会议表决程序存在瑕疵且公司未在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
综上,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情况下,实施房产抵债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且在回复监管问询中称终止相关协议,相关问询函回复披露不真
实、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情节严重;同时存在控股
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及担保逾期情况
根据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和 2024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
《关于担保贷款逾期的补充公告》、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补充暨致歉公告》《关于担保贷款逾期补
充公告的更正暨致歉公告》,经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及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中科新材、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夏天福)、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
国贸)等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进展。其中,华辉环保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分 11 笔使用担保额度 2.00 亿元,
宁夏天福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分 3 笔使用担
保额度 0.30 亿元,恒力国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分 2 笔使用担保额度 0.20 亿元,中科新材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分 17 笔使用担保额度 5.79 亿元。前述
担保事实实际发生时公司均未予以披露,而是分别迟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7 月 24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才予以补充披
露,担保进展披露不及时。
二是公司存在担保贷款逾期未及时披露和信息披露不准确
的情形。其中,中科新材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分 11 笔借款使用担保额度 8.08 亿元,相关借款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陆续出现逾期情形,公司分别迟
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2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
2024 年 7 月 24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才予以补充披露,存在担
保逾期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 2024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担保相关情况存在
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及担保逾期情况,涉
及笔数多、违规时间长,且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严重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董事会审议信息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称,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2024 年 5 月 1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
告称,独立董事娄亦捷因缺席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未进
行表决,且未委托他人参会表决,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公司应当完整披露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出席
情况、表决结果、异议理由等内容,但公司未在 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中说明独立董事缺席的相关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
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授权公司董事祝灿庭暂代总经理职务的议
案》《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议案》等,但未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经监管问
询,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回复监管工作函称,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为“解聘理由不够充分,
解聘决策过于仓促”,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综上,公司未准确披露董事会审议情况,未依规在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经监管问询后才予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
准确、不完整。
(四)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显示,2023 年 5 月 31 日,独立董事娄亦捷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等职务。因娄亦捷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娄亦捷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
司将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直至 2024 年 5 月 18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公司修订公
司章程将董事会董事人数从 11 名减至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4
人,独立董事 3 人。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披露《调整第九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显示,公司对第九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作出调整,将独立
董事娄亦捷调出。公司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后,未依规及时完成
补选相关工作。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相关问询函回复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及担
保逾期情况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董事会审
议信息,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4.2.11 条、第 6.1.11 条、第 6.3.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第 6.2.5 条、第 6.2.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兼中科新材董
事长胡春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任期
内前述违规均负有相应责任;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事吴江明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
宝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任期内前述第一项、
第二项和第四项违规负有责任;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董事、总
经理陈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董
春香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任期内前述第一项、第
二项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事兼中科新材董事林超作为公司及中
科新材的董事,对任期内前述第一项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
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春香回复异议并申
请听证,其他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董春香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
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其提出作为公
司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表决权,对子公司
中科新材房产过户事项不知情、未参与,且事后积极沟通房产转
回问题,不存在主观故意;二是对于担保事项,其认为公司各年
度担保余额并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其作为财务
总监,不具备信息披露专业背景,对规则理解有偏差,且在收到
问询函后积极配合回复及披露工作;三是对于董事会审议信息披
露及补选独立董事事项,相关事项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一是,对于关联交易违规,董春香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是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对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重大
事项予以高度关注。本案中,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签署抵债
协议并陆续过户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房产,涉及金额、占比较高,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根据听证查明,相关责任人未能对子公
司资产权属变动实施有效控制和管理,直至 2024 年 3 月年审会
计师调档后才获悉上述事项,未能勤勉尽责,其提出未参与决策
程序、不知情等异议,不能成为逃避自身应尽法定义务的合理理
由。
二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相关责任人未能持续关注交易推
进和担保进展情况,未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依法合规披露,对
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其所称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规则理解
有误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其在事后积极沟通房产转回、配合回复问询及信息披
露工作等系其在违规事项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履职措施,不构成从
轻、减轻处分情形。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其对董事会审议信息披
露违规及未补选独立董事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
材董事吴江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兼中科新材董事
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董事、总经理陈瑞、时任财务
总监董春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时任董事兼中科新材董事
林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
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11 日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09

处罚对象:

张宝林,胡春海,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8号 
──────────────────────── 
 
 
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宁科,
A股证券代码:600165; 
胡春海,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宝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是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公司2022年经审计财
务数据显示,中科新材长链二元酸产品在报告期内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为44,454.97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达65.27%。2024年3
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科新材于2024年2月7日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
停产状态,截至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但公司前期未及时披
露相关停产情况。相关公告同时显示,如中科新材未能在3个月
内恢复生产,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外,就中科新材的生产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披
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的监
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4年1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科新材完成生产线例行检修及降成本措施工作,优化后的岗位职
工已按需到岗,并于2024年1月5日恢复生产。2024年2月8
日至2024年3月26日,公司股价累计上涨130.38%。期间,公
司于2024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5日提交《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和《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均称,
-3-   
中科新材正在执行纾困帮扶计划,未提及中科新材出现停产的情
况。公司前期关于中科新材相关生产情况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
确、不完整。 
中科新材作为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股
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其停产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票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理应在中科新材停产
时,及时披露该重大风险事项及相关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直至2024年3月27日才予以披露;且在监管问询要求公司补充
披露中科新材是否再次出现停产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时,仍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情
节恶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7.7.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胡春海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瑞作为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
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陈瑞回复无异议,胡春海、张宝林作
出异议回复,具体如下。 
-4- 
胡春海提出:第一,其在2024年2月19日被选举为公司董
事长前,仅担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未参与公司及其关
联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负责工作。第二,其在被选举为董
事长后,询问时任董秘、总经理有关中科新材的情况,得知正在
培育菌种、维修设备,直至3月27日前现场管理层未对其汇报。
第三,对于期间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下跌,其不清楚具体原因,
无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过错。 
张宝林提出:第一,2024年2月23日后,其了解得知中科
新材计划进行菌种活化工作,据中科新材管理层反馈,不属于全
面生产陷入停顿或停产状态,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因为反馈信息
存在偏差,不存在故意隐瞒,后续在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了中科
新材正在执行纾困帮扶计划的实际情况。第二,其就职于公司本
部,在中科新材没有行政职位及具体分管工作。第三,已采取措
施消除影响,后续处理中配合监管部门问询核查。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自2024年2月7日以
来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属于应当披露的
重大事件,但公司延迟披露相关事项。且根据公司于2024年4
月3日披露的公告,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1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8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前期未
及时披露的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胡春海作为时任董事
长,张宝林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系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具体
-5-   
负责人,且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责。 
第二,公司未在中科新材停产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
此后的多次工作函回复、异常波动、风险提示等公告中,也未进
行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违规事实明确。胡春海所称在担任董
事长前系董事,未参与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等理由不影响其
对董事长任期内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责,胡春海、张宝林不能以
经询问未反馈停产事项、无人汇报等理由减免应负职责,所称股
票价格波动期间未损害投资者利益、已配合问询等理由不影响违
规事实的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宁夏中科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陈瑞、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
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6-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30

处罚对象:

虞建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虞建明,男,1973年2月出生,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虞建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虞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虞建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3年11月23日

宁科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结果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9

处罚对象:

虞建明

1
证券代码: 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公告编号:临 2023-05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结果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342023004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虞建明先生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23-048)。
2023 年 11 月 14 日, 虞建明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3]2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3-054)。
虞建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 号),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
当事人: 虞建明,男, 1973 年 2 月出生,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 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
际控制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虞
建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2
经查明,虞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
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 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
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
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虞建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
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立案结果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先生,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3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
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科生物: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8

处罚对象:

虞建明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72 号
────────────────────────
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虞建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2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取保候审。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
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结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事项,迟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才对外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2.1.7 条、第 4.5.3 条、第 7.7.6 条等有
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中科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3-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