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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6001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3216.68 945.69 0 0 0
2024-11-19 12952.69 1115.99 0 0 0
2024-11-18 13029.46 1299.87 0 0 0
2024-11-15 13223.07 720.66 0 0 0
2024-11-14 13276.44 945.80 0 0 0
2024-11-13 13289.02 1018.16 0 0 0
2024-11-12 13199.43 1380.43 0 0 0
2024-11-11 13395.52 2161.46 0 0 0
2024-11-08 13331.87 3083.75 0 0 0
2024-11-07 12912.21 3743.9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227227.17 69.522
2 基金 1 1733.44 0.530
2024-06-30 1 其他 6 227962.43 69.747
2 基金 10 2908.90 0.890
2024-03-31 1 其他 5 227921.45 69.734
2 基金 1 889.25 0.272
2023-12-31 1 其他 5 228906.17 70.035
2 基金 20 3005.28 0.919
2023-09-30 1 其他 5 230165.49 70.421
2 上市公司 1 928.35 0.28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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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9-15 2.00 2.12 -5.66 30.00 6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7-08 2.36 2.20 7.27 564.80 1332.93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8 2.44 2.42 0.83 3088.58 7536.1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美林基业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9-09-10 2.51 2.52 -0.40 3237.61 8126.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美林基业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09 2.50 2.51 -0.40 3153.39 7883.4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美林基业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水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04 2.41 2.65 -9.06 279.98 674.7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美林基业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香江控股:关于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香江控股:关于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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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1

处罚对象: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73 号
───────────────
关于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
经查明,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方香江)未及时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 2-
2018 年,公司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南方香江持有的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森岛宝地)、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岛鸿
盈)、 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岛置业)各 65%
股权。 根据公司披露的《重大现金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南
方香江承诺, 森岛宝地、 森岛鸿盈、 森岛置业于 2018 年至 2021
年拟实现的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5,300.00
万元、 44,100.00 万元、 37,600.00 万元。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每一标的公司在截至 2021 年度期末合计
计算的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合计数低于预测的业绩承诺期净
利润合计数的,南方香江将在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
内,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该标的公司盈利承
诺补偿金额,南方香江需另行以现金对公司给予补偿。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提示性公
告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业绩承诺期内森岛宝
地、森岛鸿盈、森岛置业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13,943.37 万元、
25,973.37 万元、 -13,118.22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
39.50%、 58.90%、 -134.89%, 南方香江需在 2022 年 5 月 16 日前
向公司支付约 20.37 亿元业绩补偿金。 2022 年 4 月 30 日、 5 月
14 日、 5 月 17 日、 6 月 28 日、 7 月 30 日,公司先后披露相关进
展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 累计收到南方香江支付
的业绩承诺补偿款 10.4 亿元。 南方香江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业- 3-
绩承诺的补偿,其承诺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分 3 期支付剩余业
绩补偿款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截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公司已
累计收到南方香江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 11.32 亿元,剩余待支
付部分业绩补偿金为 90,489 万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
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对公司重组资产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
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
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
权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南方香江在标的资
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
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7.7.5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3.4 条、第 6.4.1 条等有关规定。
南方香江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因房地产行
业政策变化、天津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疫情及项目手续等因素
影响,导致其销售价格及去化率不及预期。二是已实际支付 11.32
亿元业绩补偿金,实际补偿率超过 50%,并就剩余业绩补偿金支
付作出安排。三是已就业绩补偿款及其支付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
查。- 4-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后认为: 根据公司前期披露公告, 南方香江应
在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已构成公开承诺,应当严格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并明确, 南方香江需在 2022 年
5 月 16 日前向公司支付 203,689 万元业绩补偿金。南方香江前
期业绩承诺完成率较低,且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公司的业绩补
偿承诺,违规事实清楚明确。不存在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影响、
已披露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及风险提示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
认定。 同时, 对于房地产销售和开发业务受到疫情和房地产调控
政策影响、 已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11.32 亿元等情况, 已在纪律
处分过程中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
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5-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履行公开
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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