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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云信(6001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09108.11 2245.77 407.28 2989.43 1.48
2024-03-25 110913.40 6799.02 432.62 3197.05 2.23
2024-03-22 111136.52 6737.47 447.63 3522.84 5.71
2024-03-21 111491.51 11369.97 454.30 3661.65 17.66
2024-03-20 109993.14 11233.65 443.79 3510.37 41.42
2024-03-19 103975.47 3417.60 415.65 3225.43 1.58
2024-03-18 103987.46 6482.64 421.78 3344.71 3.24
2024-03-15 103264.85 2654.43 463.32 3590.72 11.35
2024-03-14 103595.31 2488.36 463.61 3555.87 0.62
2024-03-13 103398.72 3054.57 466.14 3598.58 0.1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2 530.87 0.235
2023-09-30 1 其他 8 71057.96 31.422
2 上市公司 1 7157.38 3.165
3 保险 1 5172.41 2.287
4 基金 6 811.99 0.359
2023-06-30 1 其他 12 72332.85 31.986
2 基金 116 11107.36 4.912
3 上市公司 1 7157.38 3.165
4 保险 1 5172.41 2.287
2023-03-31 1 其他 9 74202.50 42.656
2 上市公司 1 7157.38 4.114
3 基金 2 1043.10 0.600
2022-12-31 1 其他 13 75794.43 43.571
2 基金 114 10964.88 6.303
3 上市公司 1 7157.38 4.1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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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2 6.89 6.89 0 72.41 498.9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11 6.95 6.88 1.02 172.41 1198.28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2023-05-11 6.88 6.88 0 259.00 1781.9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2022-12-13 7.14 7.11 0.42 1295.10 9247.0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3 7.14 7.11 0.42 2183.90 15593.01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8 6.99 6.99 0 30.00 209.7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8-04-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施立新,翁凛磊,陈淼媛
公告日期 2014-08-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何胜利,勾迈,周山,徐云建,李纪,王海棠,申富平,闫海清,陈枝,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4-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周山、闫海清等10名责任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胜利,勾迈,周山,徐云建,李纪,王海棠,申富平,闫海清,陈枝,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4-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山、李纪、王海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山,李纪,王海棠
公告日期 2012-06-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发文单位 保定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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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4-03

处罚对象:

施立新,翁凛磊,陈淼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 
〔2018〕24号
 
当事人:施立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洪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桥集团)执行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陈淼媛,女,1965年9月出生,时任湖南富马科食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翁凛磊,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香港环球战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奢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奢冠公司),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施立新、陈淼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翁凛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10月,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战略投资部副部长肖某和洪桥集团执行董事施立新相识,施立新提到洪桥集团打算做新能源汽车锂电池项目。
2015年1月,施立新向肖某当面表达了洪桥集团的融资需求,讨论了相关事项,此后双方有邮件和电话往来。2015年2月26日、27日,肖某在对新能源电池进行研究并征得新希望集团副董事长王某同意后,开始收集宝硕股份(新希望集团为控股股东)和洪桥集团的相关数据设计具体方案。3月3日,洪桥集团执行董事贺某初向肖某发送邮件,提出“由于方案有些调整,我需要先同书某沟通一下......我5号早班机到京,可于晚上会议。”
3月4日,肖某电话向新希望集团副董事长王某汇报工作,次日晚,王某、贺某初、施立新和肖某见面。3月6日,王某通知宝硕股份总经理王某宁带领财务总监、时任董秘到新希望集团(北京)开会,当日下午,宝硕股份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3月7日和8日,肖某与施立新就新希望集团投资洪桥集团进行了深入谈判和磋商,双方拟就投资事宜签订谅解备忘录,期间新希望集团法务部韩某委、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某军、香港奥睿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并提供法律专业支持;肖某将谅解备忘录核心条款向王某进行了口头汇报。3月9日,“宝硕股份”紧急临时停牌。当日,洪桥集团发布短暂停牌公告称,本公司股份自2015年3月9日起暂停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买卖,以待刊发有关本公司属内幕消息性质之签订谅解备忘录之公告。当日,新希望集团和洪桥集团签署了《谅解备忘录》。3月10日,宝硕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策划重大事项。
3月11日,洪桥集团发布复牌公告称,公司与新希望集团于2015年3月9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公司与新希望集团已就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电子控制领域的研发、生成及销售展开合作)进行初步磋商;公司将向新希望集团发行可转换债券及认购期权。3月21日,宝硕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票继续停牌”。次日,新希望集团正式召开首次中介机构协调会,新希望集团王某、李某雄、肖某、宝硕股份财务总监以及中信证券、中伦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会,讨论了宝硕股份和洪桥集团新能源汽车合作项目。4月3日,中信证券认为项目交易构架存在重大障碍和重大风险,停止与洪桥集团的合作。
综上,宝硕股份上述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9日。洪桥集团施立新不晚于2015年2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施立新、陈淼媛内幕交易“宝硕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立新、陈淼媛使用“陈淼媛”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涉及金额7,912,106元,合计亏损1,340,937.8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施立新知悉内幕信息以及与陈淼媛接触联络情况
施立新为洪桥集团执行董事,一直负责与新希望集团战略投资部副部长肖某沟通重组事项。施立新不晚于2015年2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陈淼媛与施立新关系密切,一是陈淼媛经常去施立新家下单操作;二是除“宝硕股份”外,“施立新”账户与“陈淼媛”账户2015年交易股票趋同,有部分股票交易的网络地址、MAC地址一致;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后,施立新向“陈淼媛”账户转入资金买入其他股票;四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二人通信联络频繁,3月2日到3月9日,施立新与陈淼媛先后电话联系20次,最长为6分49秒,均为施立新主叫。
(二)“陈淼媛”账户交易情况
“陈淼媛”普通账户开立于2007年12月1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5年3月3日,由陈淼媛使用。2015年2月27日至3月6日,“陈淼媛”普通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成交金额7,912,106元。
(三)“陈淼媛”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陈淼媛”账户开始买入“宝硕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以及初步确定的时点基本吻合。二是“陈淼媛”账户平时资金不超过20万,但买入“宝硕股份”的金额为791万余元,成交金额突然放量,买入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三是2015年3月3日,“陈淼媛”账户由翁凛磊通过唐某根账户转入800万元,该资金系由施立新提供个人担保,其账户的资金突然转入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基本一致;四是“宝硕股份”复牌后,“陈淼媛”账户由施立新介绍给陈淼媛的秦某执行卖出操作。
三、翁凛磊内幕交易“宝硕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翁凛磊使用“马某杰”“徐某”“秦某”“唐某琳”“江某芬”等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宝硕股份”,合计6,409,034股,涉及金额95,215,233.07元,合计亏损1,646,672.2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翁凛磊与施立新接触联络情况
翁凛磊与施立新2009年相识,曾经是同事,也是多年的朋友,关系非常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多次进行手机通话,3月4日到3月9日,翁凛磊与施立新手机联系19次。
(二)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2015年3月3日至6日,翁凛磊实际控制的奢冠公司汇入翁凛磊招商银行个人账户135,780,000元,并通过翁凛磊账户将105,000,000元直接或间接转入“马某杰”“陈淼媛”等6个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除“陈淼媛”账户外,其余账户均由翁凛磊实际操作或指令其员工操作买入“宝硕股份”。
3月4日至6日,翁凛磊使用“马某杰”信用账户买入2,497,110股,成交金额37,302,163.13元;使用“徐某”账户买入1,129,172股,成交金额16,848,449元;使用“秦某”账户买入988,900股,成交金额14,705,300元;使用“唐某琳”账户买入1,114,600股,成交金额16,326,603元;使用“江某芬”账户买入679,252股,成交金额10,032,718元。
(三)翁凛磊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涉案账户组在短时间内转入大量资金买入“宝硕股份”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涉案账户组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立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该期间内二人联络接触频繁,3月4日至9日二人手机联系19次。三是涉案账户组买入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其中,“马某杰”和“唐某琳”账户近3年无交易,停牌前单一买入“宝硕股份”,“马某杰”账户于3月3日开立信用账户后直接买入“宝硕股份”,“秦某”“徐某”“江某芬”账户临近停牌前大量买入,交易量明显放大。
以上事实,有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等人涉案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网络地址和MAC地址、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施立新及其代理人申辩提出,第一,其无内幕交易动机。2014年11月或之前,其就知悉、参与宝硕股份重组,11月底“宝硕股份”连日上涨,其与贺某初达成一致,可由其获得低价认股期权,无需额外使用现金或高价购入,故无内幕交易动机。第二,其与陈淼媛为朋友正常往来。其请陈淼媛代为照顾生病的家人,在“宝硕股份”停牌后,请陈淼媛帮忙,并将账户及密码告知陈淼媛供其参考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向陈淼媛泄露了内幕信息。第三,与翁凛磊之间为正常商业沟通,不是为了传递内幕信息。涉案“800万资金”是陈淼媛向朋友提供借款后,朋友向陈淼媛提供的保证金。第四,认定其泄露内幕信息无直接证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无证据证明其泄露了内幕信息。其与陈淼媛多次通信属于正常家事交流,与陈淼媛买入“宝硕股份”无关。第五,不存在账户控制关系。施立新未控制也未与陈淼媛共同控制“陈淼媛”账户,未指令与参与指令“陈淼媛”账户的交易,其与陈淼媛也无交易“宝硕股份”的任何合意,其与陈淼媛及陈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无资金往来,未提供资金参与“陈淼媛”证券账户的交易,未承担任何亏损,二人账户盈亏比例差距巨大。
陈淼媛辩解提出,第一,其与施立新不存在内幕交易。不能以其与施立新关系密切而断定其与施立新存在内幕交易。部分股票交易网络地址、MAC地址一致,系因其所管理画室与施立新家在同一小区。第二,其买入“宝硕股份”有合理理由。买入行为是其对2015年两会之后经济发展方向判断的结果。其对“宝硕股份”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比较熟悉,京津冀也是热点。资金来源是因施立新的朋友借用港币而提供的担保。第三,卖出行为不异常。由秦某操作卖出涉案股票是因个人事务较多没时间交易,才委托秦某卖出。第四,资金往来不异常。2015年2月底3月初其并非买入“宝硕股份”一只股票,未将账户内资金余额用完,未动用信用账户,说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成立,施立新、陈淼媛共同使用“陈淼媛”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
第一,施立新为洪桥集团执行董事,具体参与了宝硕股份本案所涉重大事项,知悉内幕信息。
第二,施立新与陈淼媛关系密切,存在直接经济利益。一是二人之间发生多次往来款转账,如2015年7月1日和8日,施立新分别向陈淼媛银行账户转入300万元和450万元,7月14日陈淼媛又分两次向施立新账户转100万元等;二是施立新在询问笔录中称为陈淼媛和翁凛磊之间借款作个人担保;三是施立新在询问笔录中称曾以750万元购买陈淼媛的富马克食品公司15%的股份(没有过户,由陈淼媛代持),后以800万元卖给江某冰(当事人翁凛磊公司员工)。
第三,施立新与翁凛磊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可以适时安排二人之间相关交易活动和资金进出,具体表现为:一是施立新曾多次向翁凛磊借钱申购新股;二是施立新曾与翁凛磊司机的唐某根在2015年1月25日签订协议书,唐某根以128.5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购买其获得某公司股票;2月11日又通过唐某根向施立新转账875万元购买某网站股权;三是翁凛磊在2016年8月22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其不认识陈淼媛及其家人,钱是借给施立新的,(施立新)让打给谁账户就打给谁,将来还钱找施立新;但在次日的询问笔录中,翁凛磊又称,其不认识陈淼媛,昨天才了解情况,是其香港贸易公司需要港币,找陈淼媛借了1,000万港币,800万给陈淼媛的保证金,经办人是江某冰,以她(江某冰)说的为准。经调查,该协议为事后调查过程中双方补签。
第四,“陈淼媛”账户交易“宝硕股份”行为明显异常。3月2日至3月9日临时停牌前,施立新主动与陈淼媛先后电话联系20次,最长为6分49秒,“陈淼媛”账户3月3日从翁凛磊的司机唐某根转入800万元后,至3月6日,集中买入“宝硕股份”的资金占比高达99.4%,而此前该账户交易金额仅在10万元左右,也从未交易过“宝硕股份”。
第五,从“陈淼媛”账户的操作情况看,“宝硕股份”的买入由陈淼媛实施,卖出“宝硕股份”由秦某实施,而秦某是翁凛磊公司的员工,与施立新均长期在香港工作,日常交往频繁。秦某与陈淼媛并不熟悉,系由施立新介绍。
第六,陈淼媛提出的“看好京津冀热点”等买入理由,不足以完全解释其买入时机和买入资金突然放量的异常情形,故不予采信。其辩解因其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卖出股票才委托秦某交易,但根据调查,同期其曾多次操作卖出股票后资金的转出。此外,除“宝硕股份”外,“陈淼媛”账户与“施立新”账户同期还存在其他股票交易趋同及相关网络地址、MAC地址一致的情形,更进一步说明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和以后相当长时间内由双方共同使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施立新、陈淼媛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翁凛磊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3日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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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4-08-02

处罚对象:

何胜利,勾迈,周山,徐云建,李纪,王海棠,申富平,闫海清,陈枝,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及“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1、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2、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
  3、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1、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2、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3、宝硕股份以创业塑料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如下:
  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三、公司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经破产,目前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公司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并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周山、闫海清等10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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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07-01

处罚对象:

何胜利,勾迈,周山,徐云建,李纪,王海棠,申富平,闫海清,陈枝,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周山、闫海清等10名责任人)
  〔2014〕69号
  当事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法定代表人赵力宾,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朝阳北大街。
  周山,男,1944年12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董事长,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云杉路。
  闫海清,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董事、董事长,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北大街。
  李纪,男,1954年7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中廉良村。
  王海棠,女,1962年1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董事、副董事长、总会计师。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南大街。
  勾迈,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董事。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南大街。
  陈枝,男,1937年11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董事、独立董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
  徐云建,男,1965年6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
  申富平,男,1964年3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菜园中街。
  何胜利,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宝硕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宝硕股份、周山、闫海清、李纪、王海棠、勾迈、陈枝、徐云建、申富平、何胜利向我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周山、闫海清、李纪、陈枝、徐云建、申富平、何胜利的要求,我会于2014年3月20日举行了听证。除当事人徐云建外,《听证通知书》均已送达,当事人闫海清、陈枝、申富平、何胜利到场参加听证,当事人周山、李纪书面确认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宝硕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截至2001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40,000,000元,其中截至2001年6月30日占用资金19,400,000元。
  (二)截至2002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4,350,923.72元,其中截至2002年6月30日占用资金40,458,232元。
  (三)截至2003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66,779,368.61元,其中截至2003年6月30日占用47,988,353.88元。
  (四)截至2004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77,165,419.63元,其中截至2004年6月30日占用-4,497,979.46元。
  (五)截至2005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115,836,293.49元,其中截至2005年6月30日占用资金117,462,447.85元。
  (六)截至2006年9月30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其中截至2006年6月30日占用409,955,574.60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涉案担保事项如下:
  (一)2001年度
  2001年1月17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型材公司)在建行保定西郊办事处的10,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2002年度
  2002年10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2年12月13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工行西安高新支行的2,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2年12月13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工行西安高新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三)2003年度
  2003年3月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4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6月12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3年6月25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太公司)在民生银行广州羊城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6月26日,宝硕股份为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7月18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康塑胶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康公司)在工行保定东风路支行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3年8月29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浦发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9月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保证为东盛科技在中信西安分行的2,9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担保。
  2003年9月12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通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5,894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9月1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9月17日,宝硕股份为宝康公司在工行保定东风路支行的499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3年9月30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浦发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的480万美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10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四)2004年度
  2004年1月7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浦发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的480万美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2月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建行西安东大街支行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协议提供商业汇票承兑保证。
  2004年3月3日,宝硕股份为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的3,000万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3月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3月2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与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系列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4年4月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交行西安分行的14,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5月26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利得)在光大银行天津体育中心支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4年5月31日,宝硕股份和沧州化工共同为沧州沧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沧骅)在工行总行营业部的18,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6月2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6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中行陕西省分行的8,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8月31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门窗)在农行天津南开支行的4,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0月2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1月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1月26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交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1月26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交行西安分行的1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2月3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总行营业部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2月30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2,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五)2005年度
  2005年1月11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65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月1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交行西安分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月21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来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2月3日,宝硕股份为宝来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2月5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1,1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2月8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3月1日,宝硕股份子公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材公司)为宝硕集团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82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3月14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3月29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1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德利得在光大银行天津体育中心支行的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4月8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9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1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交行西安分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1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工行西安高新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2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系列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4月29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5月2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化工)在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的12,2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6月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3笔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在沧州化工将8,000万元借款提前归还后,继续对沧州化工2006年4、5月份在该行的4笔合计8,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6月22日,宝硕股份为型材公司在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的4,32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6月24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7月1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广发银行总行营业部的2,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7月28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两笔各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8月1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保证为东盛科技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两笔各1,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5年9月5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9月20日,宝硕股份为新疆克拉玛依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在中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9月23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3,7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笔最高额保证担保还分别对沧州沧骅于2006年6月19日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两笔272万元、2,400万元借款负有保证责任。
  2005年9月26日,宝硕股份为河北保定星光集团有限公司在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9月30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华夏银行深圳天安支行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0月19日,宝硕股份为天津门窗在中行天津市分行的6,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0月28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宝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0月31日,宝硕股份为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1,1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7日,宝硕股份为河北新大通管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2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在建行沧州署西街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24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4,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30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23日,宝硕股份为保定中产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产公司)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1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23日,管材公司为宝硕集团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三笔262万元、84万元、15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28日,宝硕股份为型材公司在中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授信额度出具了保证函。
  2005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为型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31日,管材公司为宝硕集团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955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六)2006年度
  2006年1月4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承兑保证函。
  2006年1月11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1月13日,宝硕股份为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1月19日,宝硕股份为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3,9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2月13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市华劲精品服饰有限公司在农行保定阳光支行的1,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2月21日,宝硕股份为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4,0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2月24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在建行沧州署西街支行的3,8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3月16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的3,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3月17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2,225万元、1,4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笔最高额保证担保还对沧州沧骅于2006年6月27日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2,400万元借款负有保证责任。
  2006年4月2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的4,000万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4月24日,宝硕股份为天津泽融基工贸有限公司在交行天津分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6年6月25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幸福实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四笔共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6年7月1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系列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6年8月21日,宝硕股份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出具了同意为东盛科技贷款展期继续提供保证的函。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一)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6月间发生的利息未列财务费用,记入了其他应收款-德利得中,累计增加利润190,851,911.49元。具体情况如下:
  宝硕股份将2002年至2005年间发生的236笔贷款利息共46,783,784.51元,未列入财务费用而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832,321.5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5,697,456.56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17,307,151.81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2,946,854.64元。
  宝硕股份2003年6月以富太公司(宝硕股份持有40%股份)名义办理了2张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贴现业务,贴现利息155,100.00元没有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富太公司没有此项业务的记载。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3年度利润155,100.00元。
  宝硕股份于2002年至2005年通过其分、子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分公司)、型材公司、保定德玛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玛斯公司)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绿源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分公司)银行账户办理82笔票据贴现业务,贴现资金划归宝硕股份使用。宝硕股份将发生的26,712,155.84元贴现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197,500.0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4,474,283.82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21,882,067.421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58,304.60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以前年度使用公司账户或使用其他公司名义贷款发生的341笔利息入账,未将总金额为70,186,433.13元的贷款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借方发生额中。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1年度利润314,572.50元,增加2002年度利润3,080,990.39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4,067,882.47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25,479,696.64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26,183,491.56元,增加2006年半年度利润1,059,799.57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以前年度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的票据贴现业务,未将发生的92笔贴现利息35,503,996.45元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中。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201,250.0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330,875.73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16,697,566.65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5,091,332.07元,增加2006年半年度利润2,182,972.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75笔以前年度使用其他公司名义进行的贴现业务。宝硕股份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开出汇票和收到贴现金额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记载,进而将其应承担的贴现汇票的贴现息变相隐含在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往来中。此项隐含的贴现利息共计11,560,441.56元。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825,066.67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5,580,279.33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5,155,095.56元。
  (二)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分公司)虚增利润
  1999年至2006年,创业分公司自制采购凭证387单,自制采购发票968张,虚开支票383张,通过虚假原材料采购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748,375,387.10元;以收到销售货款的名义,通过资金结算中心进账单的形式增加账面银行存款2,233,010,598.14元。
  创业分公司通过上述虚假行为,虚增销售利润484,635,211.04元。其中,虚增2001年度利润85,547,200.00元,虚增2002年度利润82,697,500.00元,虚增2003年度利润64,885,400.00元,虚增2004年度利润52,179,507.20元,虚增2005年度利润84,469,803.84元,虚增2006年半年度利润20,474,100.00元。
  (三)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富太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富太公司2003年6月虚开22张增值税发票增加销售收入13,478,644.80元,宝硕股份因此虚增当期利润4,608,083.70元。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一)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宝硕股份在2006年6月份集中补记了公司在2001-2006年发生的业务单据,共录入5103号凭证,装订67本。宝硕股份董事、总会计师王海棠承认宝硕股份存在账外账。
  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5年有230个以其自身名义及其他公司名字开立由宝硕股份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均在账外进行核算。
  宝硕股份2001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59,873.22元,2002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54,893,138.43元,2003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146,923,145.22元,2004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168,010,231.78元,2005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469,992,919.16元。宝硕股份对外披露的2001年至2005年相应年度报告中未包含这些账户存款,直至2006年6月才将这些账户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
  宝硕股份在2003年3月至2006年6月间,与银行签订了41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2,870万元未在账内反映,相关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银行借款涉嫌虚假记载。2006年6月份,宝硕股份将这些借款记入短期借款账内。
  (二)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宝硕股份及氯碱分公司、创业分公司、绿源分公司、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纸品包装分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木糖醇分公司、型材公司、管材公司、富太公司、宝来公司、保定宝源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产公司、天津门窗、保定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保定轶思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先后在宝硕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还为上述公司提供资金拆借业务,拆借业务的收入上缴宝硕股份财务处。
  1999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通过宝硕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账号:058-03)和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账号:962-01)划转1,848,281,946.13元资金,在两个资金结算中心均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没有资金划转记录。
  (三)宝硕股份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1999年,创业分公司虚制往来凭证6单,虚开结算中心进账单6张,通过虚假货币资金退回虚增账面货币资金27,103,200.00元。
  创业分公司于1999年至2006年,通过虚假采购、虚假销售、虚假货币资金退回手段虚假记载货币资金,累计增加余额511,788,411.04元。创业分公司虚制凭证158单,虚开支票159张,将虚增的511,788,411.04元,分别以上缴利润及内部转款的名义通过其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上交宝硕股份财务处。
  1999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制凭证159单,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记入应付股利科目,同时增加宝硕股份银行存款账户账面的货币资金504,438,411.04元。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实际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宝硕股份财务处在2006年6月将大量历年账外财务资料集中补记入账,造成2006年6月30日宝硕股份财务处账面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及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激增。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应收账款金额222,612,333.23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24,612,333.23元,公告数增加了198,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567,442,217.82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2,052,442,217.82元,公告数减少了1,485,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短期借款金额534,622,553.08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1,334,622,553.08元,公告数减少了800,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其他应付款金额59,902,377.22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559,902,377.22元,公告数减少了500,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管理费用金额37,302,216.91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50,302,216.91元,公告数减少了13,000,000.00元。由此造成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告数增加了13,000,000.00元。
  在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报表上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王海棠。在2006年半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中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闫海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王海棠。
  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1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山、李纪、王海棠、勾迈、陈枝;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山、李纪、王海棠、勾迈、陈枝、徐云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山、李纪、王海棠、勾迈、陈枝、申富平、徐云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山、李纪、闫海清、王海棠、勾迈、陈枝、申富平、徐云建(陈枝代);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山、李纪、闫海清、勾迈、陈枝、申富平、徐云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6年半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闫海清、李纪、王海棠、勾迈、陈枝、申富平、徐云建。
  周山、闫海清、李纪、王海棠、勾迈、陈枝、申富平、徐云建在审议涉案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未发表过不同意见;何胜利作为宝硕股份董事会秘书暨高级管理人员,对宝硕股份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
  以上事实,有宝硕股份情况说明、涉案定期报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以及财务账册、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宝硕股份在陈述、申辩材料中称,公司于2008年1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新希望化工通过竞拍取得公司控股权后,为公司注入大量资金并提供担保支持,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涉案董监高人员均已离职,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消除了退市风险。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经复核,宝硕股份未就事先告知有关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异议。宝硕股份大股东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未披露问题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且在我会集中开展上市公司“清欠解保”专项治理行动后,相关违法行为仍然继续,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宝硕股份有关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消除退市风险等申辩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综上,鉴于宝硕股份未就事先告知有关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周山、闫海清、李纪、王海棠、勾迈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涉案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但辩称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有其客观历史原因;上市公司及宝硕集团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其没有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其对宝硕股份整体运作和涉案违法行为不知情,宝硕股份各年度财务报告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应当可信;其为拯救宝硕股份做了大量工作。请求重新考虑对其的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周山、闫海清、李纪、王海棠、勾迈未就事先告知有关宝硕股份违法事实的认定提出异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有赖于全体董事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当事人周山、闫海清、李纪、王海棠、勾迈长期担任宝硕股份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重要职务,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应当知晓并严格遵守法律和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做规定,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职责。但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曾经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未尽勤勉义务。当事人所称对涉案违法行为不知情、涉案行为发生有其特定历史背景以及宝硕股份各年度财务报告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应当可信等意见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当事人陈枝、申富平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称,涉案违法行为从未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属于个别人员与控股股东联合实施的暗箱操作行为,独立董事未参与有关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实施;其在任职期间一直勤勉尽责,已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当事人何胜利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称,宝硕股份的违法行为相当隐蔽,其对有关违法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有关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实施;其任职期间一直勤勉尽责,已履行了董事会秘书暨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也是宝硕股份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陈枝、申富平、何胜利未就事先告知有关宝硕股份违法事实的认定提出异议。陈枝、申富平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何胜利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对宝硕股份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保证义务。虽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参与”或者“知悉”涉案违法事项尤其是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项的责任人是我会行政执法打击的重点,但是,那些虽未“参与”、不“知悉”相关事项但未尽监督义务、未勤勉尽责的责任人也难辞其咎。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他们提交的申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枝、申富平、何胜利曾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及有效监督、已尽勤勉义务。但考虑到他们不是涉案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人,对其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五、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我会将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1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山、李纪、王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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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07-01

处罚对象:

周山,李纪,王海棠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山、李纪、王海棠)
  〔2014〕13号
  当事人:周山,男,1944年12月出生,时任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董事长,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云杉路。
  李纪,男,1954年7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中廉良村。
  王海棠,女,1962年1月出生,时任宝硕股份董事、副董事长、总会计师,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南大街。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宝硕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山、李纪的要求,我会于2014年3月20日举行听证。《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周山、李纪书面确认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周山、李纪、王海棠向我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宝硕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截至2001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40,000,000元,其中截至2001年6月30日占用资金19,400,000元。
  (二)截至2002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4,350,923.72元,其中截至2002年6月30日占用资金40,458,232元。
  (三)截至2003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66,779,368.61元,其中截至2003年6月30日占用47,988,353.88元。
  (四)截至2004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77,165,419.63元,其中截至2004年6月30日占用-4,497,979.46元。
  (五)截至2005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115,836,293.49元,其中截至2005年6月30日占用资金117,462,447.85元。
  (六)截至2006年9月30日,宝硕股份及其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其中截至2006年6月30日占用409,955,574.60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涉案担保事项如下:
  (一)2001年度
  2001年1月17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型材公司)在建行保定西郊办事处的10,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2002年度
  2002年10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2年12月13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工行西安高新支行的2,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2年12月13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工行西安高新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三)2003年度
  2003年3月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4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6月12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3年6月25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太公司)在民生银行广州羊城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6月26日,宝硕股份为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7月18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康塑胶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康公司)在工行保定东风路支行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3年8月29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浦发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9月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保证为东盛科技在中信西安分行的2,9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担保。
  2003年9月12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通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5,894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9月1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9月17日,宝硕股份为宝康公司在工行保定东风路支行的499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3年9月30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浦发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的480万美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3年10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四)2004年度
  2004年1月7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浦发银行广州东风支行的480万美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2月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建行西安东大街支行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协议提供商业汇票承兑保证。
  2004年3月3日,宝硕股份为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的3,000万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3月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3月2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与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系列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4年4月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交行西安分行的14,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5月26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利得)在光大银行天津体育中心支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4年5月31日,宝硕股份和沧州化工共同为沧州沧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沧骅)在工行总行营业部的18,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6月2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6月2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中行陕西省分行的8,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8月31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门窗)在农行天津南开支行的4,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0月2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1月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1月26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交行西安分行的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1月26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交行西安分行的1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2月3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总行营业部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4年12月30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2,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五)2005年度
  2005年1月11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65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月1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交行西安分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月21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宝来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2月3日,宝硕股份为宝来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2月5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1,1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2月8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3月1日,宝硕股份子公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材公司)为宝硕集团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82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3月14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3月29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1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德利得在光大银行天津体育中心支行的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4月8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9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1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交行西安分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1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工行西安高新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4月29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系列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4月29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5月2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化工)在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的12,2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6月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3笔合计8,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在沧州化工将8,000万元借款提前归还后,继续对沧州化工2006年4、5月份在该行的4笔合计8,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6月22日,宝硕股份为型材公司在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的4,32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6月24日,宝硕股份为东盛医药在农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7月15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广发银行总行营业部的2,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7月28日,宝硕股份为富太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的两笔各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8月1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保证为东盛科技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两笔各1,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5年9月5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9月20日,宝硕股份为新疆克拉玛依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在中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9月23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3,7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笔最高额保证担保还分别对沧州沧骅于2006年6月19日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两笔272万元、2,400万元借款负有保证责任。
  2005年9月26日,宝硕股份为河北保定星光集团有限公司在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9月30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华夏银行深圳天安支行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0月19日,宝硕股份为天津门窗在中行天津市分行的6,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0月28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宝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0月31日,宝硕股份为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1,1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7日,宝硕股份为河北新大通管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22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在建行沧州署西街支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24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4,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1月30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23日,宝硕股份为保定中产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产公司)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1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23日,管材公司为宝硕集团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三笔262万元、84万元、15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28日,宝硕股份为型材公司在中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授信额度出具了保证函。
  2005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为型材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5年12月31日,管材公司为宝硕集团在保定信托投资公司的955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六)2006年度
  2006年1月4日,宝硕股份为管材公司在中行保定西城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承兑保证函。
  2006年1月11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1月13日,宝硕股份为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1月19日,宝硕股份为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3,9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2月13日,宝硕股份为保定市华劲精品服饰有限公司在农行保定阳光支行的1,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2月21日,宝硕股份为华通润商贸在交行天津分行的4,0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2月24日,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在建行沧州署西街支行的3,8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3月16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的3,4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3月17日,宝硕股份为沧州沧骅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2,225万元、1,4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笔最高额保证担保还对沧州沧骅于2006年6月27日在工行沧州南环支行的2,400万元借款负有保证责任。
  2006年4月21日,宝硕股份为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的4,000万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06年4月24日,宝硕股份为天津泽融基工贸有限公司在交行天津分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6年6月25日,宝硕股份为天津幸福实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四笔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6年7月18日,宝硕股份为东盛科技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系列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06年8月21日,宝硕股份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出具了同意为东盛科技贷款展期继续提供保证的函。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一)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6月间发生的利息未列财务费用,记入了其他应收款-德利得中,累计增加利润190,851,911.49元。具体情况如下:
  宝硕股份将2002年至2005年间发生的236笔贷款利息共46,783,784.51元,未列入财务费用而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832,321.5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5,697,456.56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17,307,151.81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2,946,854.64元。
  宝硕股份2003年6月以富太公司(宝硕股份持有40%股份)名义办理了2张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贴现业务,贴现利息155,100.00元没有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富太公司没有此项业务的记载。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3年度利润155,100.00元。
  宝硕股份于2002年至2005年通过其分、子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分公司)、型材公司、保定德玛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玛斯公司)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绿源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分公司)银行账户办理82笔票据贴现业务,贴现资金划归宝硕股份使用。宝硕股份将发生的26,712,155.84元贴现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197,500.0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4,474,283.82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21,882,067.421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58,304.60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以前年度使用公司账户或使用其他公司名义贷款发生的341笔利息入账,未将总金额为70,186,433.13元的贷款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借方发生额中。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1年度利润314,572.50元,增加2002年度利润3,080,990.39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4,067,882.47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25,479,696.64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26,183,491.56元,增加2006年半年度利润1,059,799.57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以前年度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的票据贴现业务,未将发生的92笔贴现利息35,503,996.45元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中。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201,250.0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330,875.73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16,697,566.65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5,091,332.07元,增加2006年半年度利润2,182,972.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75笔以前年度使用其他公司名义进行的贴现业务。宝硕股份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开出汇票和收到贴现金额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记载,进而将其应承担的贴现汇票的贴现息变相隐含在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往来中。此项隐含的贴现利息共计11,560,441.56元。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825,066.67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5,580,279.33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5,155,095.56元。
  (二)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分公司)虚增利润
  1999年至2006年,创业分公司自制采购凭证387单,自制采购发票968张,虚开支票383张,通过虚假原材料采购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748,375,387.10元;以收到销售货款的名义,通过资金结算中心进账单的形式增加账面银行存款2,233,010,598.14元。
  创业分公司通过上述虚假行为,虚增销售利润484,635,211.04元。其中,虚增2001年度利润85,547,200.00元,虚增2002年度利润82,697,500.00元,虚增2003年度利润64,885,400.00元,虚增2004年度利润52,179,507.20元,虚增2005年度利润84,469,803.84元,虚增2006年半年度利润20,474,100.00元。
  (三)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富太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富太公司2003年6月虚开22张增值税发票增加销售收入13,478,644.80元,宝硕股份因此虚增当期利润4,608,083.70元。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一)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宝硕股份在2006年6月份集中补记了公司在2001-2006年发生的业务单据,共录入5103号凭证,装订67本。宝硕股份董事、总会计师王海棠承认宝硕股份存在账外账。
  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5年有230个以其自身名义及其他公司名字开立由宝硕股份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均在账外进行核算。
  宝硕股份2001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59,873.22元,2002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54,893,138.43元,2003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146,923,145.22元,2004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168,010,231.78元,2005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469,992,919.16元。宝硕股份对外披露的2001年至2005年相应年度报告中未包含这些账户存款,直至2006年6月才将这些账户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
  宝硕股份在2003年3月至2006年6月间,与银行签订了41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2,870万元未在账内反映,相关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银行借款涉嫌虚假记载。2006年6月份,宝硕股份将这些借款记入短期借款账内。
  (二)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宝硕股份及氯碱分公司、创业分公司、绿源分公司、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纸品包装分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木糖醇分公司、型材公司、管材公司、富太公司、宝来公司、保定宝源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产公司、天津门窗、保定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保定轶思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先后在宝硕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还为上述公司提供资金拆借业务,拆借业务的收入上缴宝硕股份财务处。
  1999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通过宝硕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账号:058-03)和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账号:962-01)划转1,848,281,946.13元资金,在两个资金结算中心均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没有资金划转记录。
  (三)宝硕股份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1999年,创业分公司虚制往来凭证6单,虚开结算中心进账单6张,通过虚假货币资金退回虚增账面货币资金27,103,200.00元。
  创业分公司于1999年至2006年,通过虚假采购、虚假销售、虚假货币资金退回手段虚假记载货币资金,累计增加余额511,788,411.04元。创业分公司虚制凭证158单,虚开支票159张,将虚增的511,788,411.04元,分别以上缴利润及内部转款的名义通过其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上交宝硕股份财务处。
  1999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制凭证159单,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记入应付股利科目,同时增加宝硕股份银行存款账户账面的货币资金504,438,411.04元。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实际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宝硕股份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在2006年6月将大量历年账外财务资料集中补记入账,造成2006年6月30日财务处账面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及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激增。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应收账款金额222,612,333.23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24,612,333.23元,公告数增加了198,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567,442,217.82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2,052,442,217.82元,公告数减少了1,485,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短期借款金额534,622,553.08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1,334,622,553.08元,公告数减少了800,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其他应付款金额59,902,377.22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559,902,377.22元,公告数减少了500,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管理费用金额37,302,216.91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50,302,216.91元。公告数减少了13,000,000.00元。由此造成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告数增加了13,00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宝硕股份情况说明、涉案定期报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以及财务账册、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周山、李纪、王海棠在审议涉案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未发表过不同意见,对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当事人周山、李纪、王海棠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涉案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但辩称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有其客观历史原因;上市公司及宝硕集团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其没有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宝硕股份各年度财务报告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应当可信。请求重新考虑对其的处罚。
  经复核,对当事人有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会已对周山、李纪、王海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认定周山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李纪、王海棠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1日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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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2-06-16

处罚对象: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保定市人民政府(【2012】保市府 97 号)文件,因公司氯碱分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分公司”)与周边居民存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问题,为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要求氯碱分公司务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停产。同时,氯碱分公司于 2008 年已被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具体公告详见 2008 年 9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氯碱分公司所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亦无法获得延续许可。基于上述,为了确保安全,公司将遵照保定市人民政府【2012】保市府97 号文的要求,于近期全面停止氯碱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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