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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6001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21083.95 39.860
2024-06-30 1 其他 5 19606.00 37.065
2 基金 40 323.25 0.611
2024-03-31 1 其他 5 19509.37 36.886
2023-12-31 1 其他 5 19414.18 36.719
2 上市公司 1 180.96 0.342
3 基金 13 77.32 0.146
2023-09-30 1 其他 4 19300.08 36.76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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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25 4.85 4.90 -1.02 619.40 3004.09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发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18 4.48 4.53 -1.10 635.50 2847.04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发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6 4.81 4.86 -1.03 100.00 481.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2-30 14.29 14.77 -3.25 14.00 200.06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发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30 14.29 14.77 -3.25 54.65 780.95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发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30 14.29 14.77 -3.25 104.00 1486.16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发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维科技术: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维科技术: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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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5

处罚对象:

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60 号
────────────────────────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A 股证
券代码: 600152;
何承命,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东文,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2-
薛春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公司购买股权暨对外投资
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与株式会社 LG 新能
源(以下简称 LG 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 1 美元
的价格受让 LG 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维乐电池)的 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与 LG 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已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公告,维乐电池 2022 年实现净
利润为-2.13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203%,上述
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追
认审议并予以披露,2024 年 2 月 26 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重大交易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第 6.1.3 条
等有关规定。
-3-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杨东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
杨东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4-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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