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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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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
代表人严钢、实际控制人阙文彬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阙文彬,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恒康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严 钢,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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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西部资源) 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恒康或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在信息披露方面,四
川恒康法定代表人严钢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四川恒康与
中系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系国际)签订
《重组框架协议》,拟引进中系国际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四川
恒康进行重组, 重组方式可能为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务重组
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中系国际同意向西部资源提供
5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当日涨停。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10 月 11 日就上述事项披露补充公告称:
一是本次重组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债务总规模较大,本金约为人民币 59.92 亿
元,四川恒康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轮候冻结。二是重组方中系
国际的履约能力及资金来源存在不确定性。中系国际及其控股股
东自设立以来,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无相关财务数据。中系
国际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美元,但认缴人至今未实缴出资。三
是截至回复披露日,中系国际未就重组事项采取具体举措, 未聘
请中介机构,也未对公司控股股东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
工作,未与任何第三方就重组事项进行过对接和洽谈,未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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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事项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未形成任何还款计划。同时,西部
资源向中系国际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不以本次重组推进的进展
为前提。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重组进展公告称,已
累计收到中系国际提供的借款人民币 250 万元,但未提及重组事
项的进展。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公告称,控股股东四川恒康
与中系国际已于 4 月 23 日达成一致,终止《重组框架协议》。
控股股东引入第三方进行战略重组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控股股东理应
按照规则要求,对筹划重组相关事项具体进展进行准确、完整披
露,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以明确市场预期。但
在相关公告中, 控股股东四川恒康未就重组方的履约能力、重组
事项当前进展、重组事项推进障碍、债务化解的沟通情况等重要
信息予以具体说明,也未充分揭示上述事项可能导致的不确定性
风险。
二、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控股股东四川恒康持有 267,512,03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2%。公司 2019 年 9 月 20 日
披露公告称, 四川恒康持有的 34,000,000 股于 9 月 18 日被司法
划转,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股份划转后,四川恒康的持股比
例下降至 35.28%。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四川恒康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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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000 股于 10 月 11 日被司法划转,占公司总股本的
6.799%。股份划转后,四川恒康的持股比例下降至 28.48%。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川恒康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编制并
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四川恒康所持有股份 2 次被司法划转, 均
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经监管督促,直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四川恒康才就上述 2 笔股权司法划转事项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对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
充分, 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作为控股股东
四川恒康的法定代表人, 严钢参与重组实施,对控股股东未按规
定履行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作为公司及控股股
东的实际控制人, 阙文彬主导、决策重组事宜,对控股股东未按
规定履行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主体的相关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版)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3.1 条、第 3.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及其法定代表人严钢、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阙文彬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与中系国际
签订协议前,已多次进行接触洽谈, 积极了解中系国际情况。在
收到问询函后,积极进行核实梳理,并据实披露重组未有实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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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公告。二是四川恒康对法院司法划转裁定提出异议且程序尚
未终结,出于规则理解偏差,误认为应当待异议程序结束后再行
披露公告,无违规的主观故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控股股东筹划战略重组事项影响重大。 在签订协议前,
当事人应当充分核实重组方履约能力等重要信息,并在公告中完
整披露,确保投资者及时、完整获悉相关信息。控股股东未向上
市公司提供上述重要信息,未充分提示重组推进障碍、债务化解
沟通难点等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风险提示不充
分,违规事实清楚。 控股股东事后披露进展公告为根据监管要求
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作为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二是
控股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对有关规则的理解偏差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正
当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严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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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在筹划重大事项、
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
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