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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60013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60113.50 4813.83 17.27 378.73 1.14
2024-11-19 57673.47 9069.92 16.14 352.33 0.36
2024-11-18 52950.83 3544.21 22.11 481.55 0.09
2024-11-15 55050.70 9226.32 22.61 513.70 1.49
2024-11-14 57489.34 6165.74 21.91 512.47 0.05
2024-11-13 55699.43 3803.40 23.20 560.28 4.39
2024-11-12 55611.08 8357.77 19.02 447.92 1.19
2024-11-11 60759.87 12816.51 18.65 464.20 0.17
2024-11-08 52837.54 5167.15 24.19 575.48 1.35
2024-11-07 53961.04 7659.45 24.28 559.6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9 80971.17 67.797
2 基金 29 2845.86 2.383
2024-06-30 1 其他 9 79818.13 66.832
2 基金 289 11423.30 9.565
2024-03-31 1 其他 7 78755.95 65.942
2 基金 39 7716.47 6.461
2023-12-31 1 其他 7 77859.03 65.191
2 基金 205 13720.83 11.488
2023-09-30 1 其他 6 77859.02 65.191
2 基金 12 8834.55 7.3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07 20.13 20.13 0 75.57 1521.22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3-16 16.98 18.91 -10.21 15.00 254.7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回龙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中心区华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2-09-20 13.45 13.36 0.67 647.14 8703.9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1-08-27 13.30 13.37 -0.52 90.00 1197.0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03 12.60 13.73 -8.23 47.00 592.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02 11.44 12.48 -8.33 30.00 343.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网信通: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赞,谭中市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赞,谭中市
公告日期 2021-08-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赞
公告日期 2021-08-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谭中市

国网信通: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张赞,谭中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5 号
───────────────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谭中市,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张 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 查明的事实,国网
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张赞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谭中市、张赞通过“郭某鹏”等 8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
户组)持有公司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
-2-
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
生影响;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
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
谭中市、张赞进行了分配。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公司股票。2018 年 9
月 26 日 14 时 02 分 35 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 25,250,192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5.01%,首次超过 5%。账户组持股比例
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时,谭中市、张赞未及时停止买卖,也未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 年 11 月 16-19 日,账户组合计
持有公司股票 39,645,11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7.86%,
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 5%后,谭中市、张赞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
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6,314,055 股,累计买入金额 184,525,772.81 元,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4,449,112 股,累计卖出金额
503,463,811.02 元。相关股东合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数量
50,763,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7%。另外,账户组所持公
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5%以下时,谭中市、张赞未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谭中市、张赞控制账户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 5%及减
持达到 5%时,均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
停止买卖,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数量、交易金额巨
大、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
-3-
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
面异议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
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张赞,谭中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5 号
───────────────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谭中市,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张 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 查明的事实,国网
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张赞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谭中市、张赞通过“郭某鹏”等 8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
户组)持有公司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
-2-
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
生影响;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
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
谭中市、张赞进行了分配。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公司股票。2018 年 9
月 26 日 14 时 02 分 35 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 25,250,192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5.01%,首次超过 5%。账户组持股比例
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时,谭中市、张赞未及时停止买卖,也未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 年 11 月 16-19 日,账户组合计
持有公司股票 39,645,11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7.86%,
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 5%后,谭中市、张赞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
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6,314,055 股,累计买入金额 184,525,772.81 元,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4,449,112 股,累计卖出金额
503,463,811.02 元。相关股东合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数量
50,763,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7%。另外,账户组所持公
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5%以下时,谭中市、张赞未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谭中市、张赞控制账户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 5%及减
持达到 5%时,均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
停止买卖,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数量、交易金额巨
大、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
-3-
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
面异议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
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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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5

处罚对象:

张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时间:2021-08-25 来源:
  当事人:张赞,男,1971年10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某市、张赞超比例持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现“国网信通”)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赞与谭某市通过“郭某鹏”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有“岷江水电”股票。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谭某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生影响。账户组相关收益向张赞、谭某市进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岷江水电”股票。2018年9月26日14时02分35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25,250,19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5.01%,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16日至19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39,645,11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7.86%,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张赞与谭某市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16,314,055股,累计买入金额184,525,772.81元,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卖出34,449,112股,累计卖出金额503,463,811.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账户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张赞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张赞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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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5

处罚对象:

谭中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时间:2021-08-25 来源:
  当事人:谭中市,男,1962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中市、张某超比例持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现“国网信通”)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谭中市与张某通过“郭某鹏”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有“岷江水电”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生影响;张某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谭中市、张某进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岷江水电”股票。2018年9月26日14时02分35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25,250,19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5.01%,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16日至19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39,645,11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7.86%,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谭中市与张某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16,314,055股,累计买入金额184,525,772.81元,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卖出34,449,112股,累计卖出金额503,463,811.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账户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谭中市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谭中市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6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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