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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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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谭中市,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张 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 查明的事实,国网
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张赞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谭中市、张赞通过“郭某鹏”等 8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
户组)持有公司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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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
生影响;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
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
谭中市、张赞进行了分配。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公司股票。2018 年 9
月 26 日 14 时 02 分 35 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 25,250,192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5.01%,首次超过 5%。账户组持股比例
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时,谭中市、张赞未及时停止买卖,也未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 年 11 月 16-19 日,账户组合计
持有公司股票 39,645,11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7.86%,
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 5%后,谭中市、张赞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
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6,314,055 股,累计买入金额 184,525,772.81 元,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4,449,112 股,累计卖出金额
503,463,811.02 元。相关股东合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数量
50,763,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7%。另外,账户组所持公
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5%以下时,谭中市、张赞未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谭中市、张赞控制账户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 5%及减
持达到 5%时,均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
停止买卖,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数量、交易金额巨
大、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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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
面异议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
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