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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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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天成,
A 股证券代码: 600112;
高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黄巨芳,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经查明, 2022 年 4 月 30 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根据收入确
认政策对跨期收入及对应成本进行调整,并重新复核内部研究开
发项目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跨期的市场费用、未到期已背书
或贴现的票据终止确认以及未付款防水工程费等事项,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相应调增应收票据 13,495,979.35
元,调减存货 5,275,239.06 元,调减销售费用 6,998,457.86 元,
以及资产减值损失、合同负债、应收款项融资、信用减值损失等
三十余项会计科目,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多项报表项目存在差错。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0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
135.89 万元,调增营业成本 160.71 万元,调减总资产 1,722.42
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341.57 万元,调减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55.58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0.97%、 1.28%、 1.38%、 50.11%、 1.79%。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
不准确,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3-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黄巨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异议回复:一是
净资产更正比例较高系因未区分调整期间,将多期调整数额合并
计算为2020年年度调整数据,实际对 2020年度净资产影响较小。
二是已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调整财务数据情形且未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高健、黄巨
芳还提出,会计差错为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以及公司诉讼事项
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定期报告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是投资者获知
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渠道。上市公司对于应收票据、存货、期间
费用、应收应付款项等会计科目的计量、列示,应当按照会计准
则等规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准确、充分、谨慎判断相关金额
的确认,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公司公告,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涉及三十余项会计科目,前期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对
2020 年度实际影响小、更正符合规定、未造成负面影响等异议-4-
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
第二,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编制、审议、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财务
相关事项保持高度关注,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责任人任期内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但未能勤勉尽责,未对相关财务数据予以充分关注,导致 2020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存在差错。公司财务数据调整并非全因
资金占用及诉讼事项所致,其提出的会计差错发生于任期前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能减免违规责任的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健、时任财务总监黄巨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5-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