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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6001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86902.64 1985.24 154.84 1308.38 0.56
2024-04-16 187587.23 2821.20 163.14 1350.78 11.07
2024-04-15 189059.05 2578.00 157.30 1327.59 1.13
2024-04-12 188906.44 1230.65 163.45 1348.44 3.15
2024-04-11 189535.13 850.34 175.91 1477.63 5.94
2024-04-10 189869.19 2225.96 171.87 1440.25 16.52
2024-04-09 189024.64 770.20 156.49 1331.71 3.24
2024-04-08 189342.04 1408.34 155.20 1314.53 8.43
2024-04-03 190112.50 872.29 148.75 1280.72 3.12
2024-04-02 191310.43 1438.77 162.04 1396.77 12.1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07 20652.26 6.431
2 其他 1 1.00 不足0.001
2023-09-30 1 其他 5 103454.07 32.215
2 基金 14 10978.25 3.419
3 社保 1 2744.66 0.855
2023-06-30 1 其他 12 102206.54 31.827
2 基金 252 27549.34 8.579
2023-03-31 1 其他 6 101293.61 31.542
2 基金 6 12596.75 3.923
2022-12-31 1 其他 9 104372.36 32.501
2 基金 201 31900.23 9.9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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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04 9.33 9.33 0 120.34 1122.7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1-10 8.45 8.45 0 1419.99 11998.9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2022-11-10 8.45 8.45 0 1072.10 9059.26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2022-11-10 8.45 8.45 0 287.66 2430.6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2022-11-10 8.45 8.45 0 2800.00 23659.9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2022-11-10 8.45 8.45 0 712.34 6019.3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8-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发文单位 青岛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娟娟
公告日期 2021-04-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黄建雄)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建雄
公告日期 2021-04-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建雄)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建雄
公告日期 2020-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正义)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正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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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11

处罚对象:

陈娟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2022〕1号
当事人:陈娟娟,女,1980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陈娟娟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娟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娟娟为证券从业人员
陈娟娟于2009年7月入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岗、服务经理岗、投资顾问岗。陈娟娟于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陈娟娟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陈娟娟控制使用“周某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周某群系陈娟娟之母。2010年1月7日,周某群在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700**410,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6****316、深圳证券账户013****012。2014年7月9日,周某群于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70***410,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1****760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19。(以下统称“周某群”证券账户)。
陈娟娟控制使用“周某群”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股票委托交易1,456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可转债委托交易9笔,期间合计成交金额23,159,684.08元,合计盈利金额209,394.6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娟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陈娟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394.67元,并处罚款20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8月8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黄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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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4-23

处罚对象:

黄建雄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黄建雄) 
〔2021〕9号
 
当事人:黄建雄,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建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建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建雄为证券从业人员
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黄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黄建雄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二、黄建雄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
国金证券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采用外购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UF2.0集中交易系统。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需要,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运行维护一部员工陈某贤申请了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2015年12月28日,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三、黄建雄通过李某1控制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
1.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1是黄建雄的妻子。“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2日开立于国金证券重庆聚贤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5××××13,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4××××009,深圳股东账号024××××820。
黄某权是黄建雄的父亲。“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1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666××××8100,开户联系电话1860×××3822,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74××××842,深圳股东账号022××××728,深市A股信用证券账户060××××775。
李某2是李某1的弟弟。李某2名下2个证券账户:(1)“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19日开立于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99××××52,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9××××340,深圳股东账号014××××078。(2)“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于2017年7月4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666××××3613,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10××××340,深圳股东账号023××××259。
唐某是李某2的妻子。唐某名下3个证券账户:(1)“唐某光大”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80××××29,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9××××903,深圳股东账号024××××355。(2)“唐某华西”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10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州渠县人民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400××××4944,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41××××302,深圳股东账号025××××203。(3)“唐某财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邹容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5×××012,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9××××270,深圳股东账号024××××116。
2.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李某1名下建设银行6214××××××××3077账户,“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黄某权名下建设银行6217××××××××××0847账户,“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李某2名下建设银行6217××××××××××3706账户,“唐某光大”证券账户、“唐某华西”证券账户、“唐某财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唐某名下建设银行6217×××××××××××3912账户。
李某1名下建设银行卡6214××××××××3077、黄某权名下建设银行银行卡6217×××××××××××0847、李某2名下建设银行卡6217×××××××××××3706开户行为同一支行,即建设银行成都燃灯寺支行。“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李某2两个证券账户、唐某三个证券账户(以下合称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于李某1、黄建雄夫妇工资结余、积蓄、卖房所得资金以及证券交易所得盈余,系黄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据账户情况在账户间划转资金。
3.李某1账户组由李某1进行下单操作
李某1账户组下单设备主要为手机。“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30××××7838的手机号下单。“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36××××6558、130××××7838、135××××7398的手机号下单。“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86××××3822、135××××7398、152××××2766的手机号交易。唐某名下的3个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83××××5785的手机号交易。
李某1称李某1账户组由其本人使用,包括186××××3822、130××××7838、135××××7398在内的手机号都曾用于交易下单。136××××6558是李某2、唐某证券账户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该手机号用于下单交易时显示的IP地址大部分在四川省成都市,与李某2、唐某在渠县工作的情况不符,但与李某1进行交易下单的说法相符。
4.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情况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472,675.33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119,827,038.29元,卖出股票金额109,645,637.04元,趋同交易获利3,081,387.26元。
5.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系由黄建雄决策
李某1账户组的交易和黄建雄跟踪的标的账户组的交易长期具有趋同性,且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交易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间隔几分钟。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260.5万元,李某1账户组自开户至2019年2月,买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158.6万元。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的单只股票平均买入金额相比李某1账户组整体上单只股票的平均买入金额有所放大。李某1对前述趋同交易情况无合理解释。黄建雄承认将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认黄建雄向其“推荐”过股票。综上,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系由黄建雄向李某1传达指令,由李某1具体执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金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黄建雄与国金证券劳动合同、黄建雄从业资格证明、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黄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认定与在案证据不符,一是李某1账户组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时间绝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账户组实际由李某1进行交易决策;三是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交易趋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客观上存在趋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盘后票”网站并参考网站荐股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与黄建雄获知的标的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
其三,事先告知书中的盈利计算有误。
其四,推定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黄建雄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本案认定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既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也包括黄建雄、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词证据。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已经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载明,趋同交易筛选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书中陈明,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综上,我会对黄建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黄建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19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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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4-23

处罚对象:

黄建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建雄) 
〔2021〕22 号
 
当事人:黄建雄,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建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建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建雄为证券从业人员
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黄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黄建雄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二、黄建雄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
国金证券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采用外购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UF2.0集中交易系统。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需要,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运行维护一部员工陈某贤申请了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2015年12月28日,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三、黄建雄通过李某1控制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
1.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1是黄建雄的妻子。“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2日开立于国金证券重庆聚贤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5××××13,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4××××009,深圳股东账号024××××820。
黄某权是黄建雄的父亲。“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1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666××××8100,开户联系电话1860×××3822,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74××××842,深圳股东账号022××××728,深市A股信用证券账户060××××775。
李某2是李某1的弟弟。李某2名下2个证券账户:(1)“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19日开立于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99××××52,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9××××340,深圳股东账号014××××078。(2)“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于2017年7月4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666××××3613,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10××××340,深圳股东账号023××××259。
唐某是李某2的妻子。唐某名下3个证券账户:(1)“唐某光大”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80××××29,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9××××903,深圳股东账号024××××355。(2)“唐某华西”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10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州渠县人民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400××××4944,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41××××302,深圳股东账号025××××203。(3)“唐某财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邹容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5×××012,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29××××270,深圳股东账号024××××116。
2.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李某1名下建设银行6214××××××××3077账户,“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黄某权名下建设银行6217××××××××××0847账户,“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李某2名下建设银行6217××××××××××3706账户,“唐某光大”证券账户、“唐某华西”证券账户、“唐某财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唐某名下建设银行6217×××××××××××3912账户。
李某1名下建设银行卡6214××××××××3077、黄某权名下建设银行银行卡6217×××××××××××0847、李某2名下建设银行卡6217×××××××××××3706开户行为同一支行,即建设银行成都燃灯寺支行。“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李某2两个证券账户、唐某三个证券账户(以下合称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于李某1、黄建雄夫妇工资结余、积蓄、卖房所得资金以及证券交易所得盈余,系黄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据账户情况在账户间划转资金。
3.李某1账户组由李某1进行下单操作
李某1账户组下单设备主要为手机。“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30××××7838的手机号下单。“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36××××6558、130××××7838、135××××7398的手机号下单。“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86××××3822、135××××7398、152××××2766的手机号交易。唐某名下的3个证券账户主要使用183××××5785的手机号交易。
李某1称李某1账户组由其本人使用,包括186××××3822、130××××7838、135××××7398在内的手机号都曾用于交易下单。136××××6558是李某2、唐某证券账户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该手机号用于下单交易时显示的IP地址大部分在四川省成都市,与李某2、唐某在渠县工作的情况不符,但与李某1进行交易下单的说法相符。
4.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情况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472,675.33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119,827,038.29元,卖出股票金额109,645,637.04元,趋同交易获利3,081,387.26元。
5.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系由黄建雄决策
李某1账户组的交易和黄建雄跟踪的标的账户组的交易长期具有趋同性,且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交易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间隔几分钟。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260.5万元,李某1账户组自开户至2019年2月,买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158.6万元。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的单只股票平均买入金额相比李某1账户组整体上单只股票的平均买入金额有所放大。李某1对前述趋同交易情况无合理解释。黄建雄承认将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认黄建雄向其“推荐”过股票。综上,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系由黄建雄向李某1传达指令,由李某1具体执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金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黄建雄与国金证券劳动合同、黄建雄从业资格证明、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黄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认定与在案证据不符,一是李某1账户组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时间绝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账户组实际由李某1进行交易决策;三是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交易趋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客观上存在趋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盘后票”网站并参考网站荐股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与黄建雄获知的标的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
其三,事先告知书中的盈利计算有误。
其四,推定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黄建雄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本案认定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既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也包括黄建雄、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词证据。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已经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载明,趋同交易筛选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书中陈明,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综上,我会对黄建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1,387.26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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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4

处罚对象:

刘正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
 
当事人:刘正义,男,1981年1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川路祥和里。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我局对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正义违法行为相关事实如下:
一、刘正义任职情况
刘正义2013年5月21日入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2014年1月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此后至2018年12月5日一直在国金证券工作,先后担任客户经理、项目经理。
二、刘正义私下接受张某委托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2016年5月20日,“张某”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张某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131×××××132、176×××××417、139×××××125等3个手机号码下单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张某本人。刘正义接受张某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三、刘正义私下接受赵某杰委托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2017年12月22日,“赵某杰”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赵某杰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是赵某杰和刘正义,赵某杰本人出资65,000元,因赵某杰担心损失,刘正义向“赵某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打入65,000元,用于共担风险;资金去向为赵某杰,后经法院调解,赵某杰向刘正义还款40,000元。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131×××××132手机号码下单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入证券。刘正义接受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以上事实,有国金证券相关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刘正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张某、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相关账户没有违法所得及相关收益,请求对罚款金额予以减轻。
经复核,我局认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已关注到其违法行为收益情况,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辩事由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正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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