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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6001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17 12371.96 178.92 0.09 0.38 0
2025-01-16 12384.03 200.38 0.09 0.39 0
2025-01-15 12467.02 254.25 0.09 0.39 0
2025-01-14 12395.53 1029.44 0.09 0.38 0
2025-01-13 11715.21 537.16 0.09 0.37 0
2025-01-10 11523.57 171.26 0.09 0.36 0
2025-01-09 11718.62 205.61 0.09 0.39 0
2025-01-08 11541.16 41.91 0.09 0.38 0
2025-01-07 11580.99 135.86 0.09 0.39 0
2025-01-06 11556.91 154.78 0.09 0.3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7754.58 21.541
2 上市公司 1 536.54 1.490
2024-06-30 1 其他 2 7892.26 21.923
2 上市公司 1 536.54 1.490
2024-03-31 1 其他 2 7777.52 21.604
2 上市公司 1 313.21 0.870
2023-12-31 1 其他 1 7338.87 20.386
2 上市公司 2 611.04 1.697
3 基金 3 3.29 0.009
2023-09-30 1 其他 1 7338.87 20.386
2 上市公司 1 234.22 0.6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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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12 6.97 6.97 0 400.00 2788.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00324 6.96 6.96 0 35.70 248.47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3 5.59 5.70 -1.93 142.00 793.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81019 4.13 4.30 -3.95 81.62 337.09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1018 4.12 4.14 -0.48 81.62 336.27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402 11.97 13.88 -13.76 44.93 537.7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段雯彦,田军,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江丽芬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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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11

处罚对象:

段雯彦,田军,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05 号
────────────────────────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美尔雅, A 股证
券代码: 600107;
郑继平,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段雯彦,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2-
赵娜,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田军,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
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
和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2 年至 2023
年,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行
为, 合计发生金额 10,222 万元。 其中, 2022 年占用发生额为 7,000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 以下简称
归母净资产) 的 9.36%, 期末余额为 4,000 万元; 2023 年度新增
占用发生额 3,222 万元, 累计金额为 7,222 万元, 占 2022 年度归
母净资产的 11.48%, 目前均已归还。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 2022 年 12 月, 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长
决定后, 以 6,000 万元增资入股河北鼎森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河北鼎森), 后河北鼎森向实际控制人郑继平控制的材谷金
带( 湖北)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材谷金带) 支
付了 3,500 万元, 构成资金占用。 该笔资金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3-
通过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形式完成归还。
二是, 2022 年, 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和经董事长决定后,
向江西瑞驰信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驰信) 预付 3,000 万元
采购服装生产设备, 后瑞驰信将该款项支付给材谷金带, 构成资
金占用, 上述资金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 12 月 16 日和 12
月 20 日返回至公司。
三是, 2022 年 11 月, 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决定后,
与北京华睿同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睿影视) 开展煤
炭业务合作并向其支付 500 万元保证金, 后华睿影视将该笔款项
支付至材谷金带, 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资金实际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退回至公司。
四是, 2023 年 1—3 月, 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
长决定后, 与北京睿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睿高)
开展煤炭业务合作并依据合同将 3,000 万元保证金支付至北京睿
高, 后北京睿高将该款项支付至材谷金带, 构成资金占用。 北京
睿高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和 8 月 18 日将该笔资金退回至公
司。
五是, 2023 年 3 月 16 日, 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
事长决定后, 同意参股贵州美尔雅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美尔雅能源) 出资 2,000 万元, 实缴出资 1,000 万元, 美尔
雅能源与材谷金带日常经营往来中, 有 222 万元的资金支付无实
质性业务, 资金来源为上述 1,000 万元出资款, 构成资金占用。-4-
该笔资金 1,000 万元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和 9 月 12 日退回至公
司。
此外, 公司公告称, 相关事项均由实际控制人具体操办, 因
此公司未在 2022 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 二) 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称, 对 2022 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涉及服装业务收入成本
确认、 股权转让款及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 其他非流动资产重
分类至“其他应收款” 、 少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 上述
差错更正后, 2022 年度合并利润表中, 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营
业成本、 信用减值损失、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9 万元、
218 万元、 1,996 万元、 1,917 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
的 0.3%、 0.82%、 299.96%、 16.06%。
( 三) 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执行
及预计 2024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追认湖北美红服装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为关联方企业, 并追认以前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涉及关
联销售、 关联采购、 关联租赁等。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 1,581 万元、 2,982 万元、
3,114 万元、 4,071 万元, 分别占公司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归母净资产的 2.62%、 4.06%、 4.16%、 6.47%。 上述部分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但公司均未及时-5-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资金占用, 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6.3.6 条、 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继平, 利用控制地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
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5.1 条、
第4.5.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 第 4.1.1 条、 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同时, 其作为时
任董事长,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对公司违
规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责任人方面, 时任总经理段雯彦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
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赵娜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6-
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田
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资金
占用、 关联交易违规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 二) 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 郑继平提出, 由于对相关规
则理解不深导致发生违规行为, 相关资金已在短时间内完成归还,
未给上市公司带来实质损失, 并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段雯彦、 赵
娜提出, 在相关业务开展前, 针对相关业务开展了查阅信息、 实
地考察等工作, 对于资金占用行为事前不知情, 也未参与。
二是针对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事项。 公司提出, 基
于实事求是原则对收入成本进行调整, 所涉金额对公司财务报表
影响较小。 段雯彦、 赵娜提出, 服装业务板块为独立自主经营,
未实地参与日常管理, 难以取得原始单据及资料, 对于发现违规
行为存在困难; 前期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具有合理性, 后来基于审
慎性原则才变更为全额计提。
三是针对日常关联交易违规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
相关交易在 2019 年之前已经发生, 于 2019 年进行非关联化处理,
后经检查发现仍存在关联关系, 从实质上追认为关联方, 相关交
易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 未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赵娜、 段雯彦-7-
还提出, 通过公开信息未查询到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 不具备深
入了解真实关联关系的渠道和条件。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 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相关违规事实明
确, 对规则理解有误不构成从轻处理的合理理由。 相关责任人作
为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 虽然针对相关业务的开展采取了一定
的调查措施, 但未能对公司资金流动保持有效关注, 未能保证公
司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相关履职措施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 不知
情、 未参与等不构成从轻处理的合理理由。
第二,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其中归母净利润等重要科
目调整金额、 比例较大, 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所称违
规行为影响较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公司下属业务板块实
施有效管理, 审慎合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 保证相关财务报表
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参与实地管理、 无法取得原始单
据等不能成为减免自身勤勉尽责义务的合理理由。
第三,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 其中部分年度发生金额及占比较大, 相关违规事实明确。
相关责任人所称的未损害公司利益、 对关联关系不知情等理由-8-
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 已及时整改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此外, 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占用资金归还等整改情况,
并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任职期间、 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等
因素, 对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予以公开谴责, 对湖北美
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总经理段雯彦, 时任财务总监赵娜、 田
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9-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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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13

处罚对象:

江丽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6号
当事人:江丽芬,女,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丽芬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江丽芬的要求于2021年3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江丽芬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丽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丽芬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实际控制使用如下7人名下的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江某”海通证券账户、“招某燕”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江丽芬家庭资金。
二、江丽芬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先后操纵“姚记扑克”“宝钢包装”“康跃科技”“蓉胜超微”“彩虹股份”“美尔雅”“新劲刚”“弘高创意”等8只股票股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姚记扑克”(现“姚记科技”)
2016年7月28日,10:29:59至14:56:42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8.32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姚记扑克”16,891,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3.3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6,834,800股,占前述账户申报量的40.46%;前述账户共成交4,056,900股,成交金额总计74,322,408.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999,4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5.5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7月29日9:30:00至14:59:45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7月28日买入的“姚记扑克”合计3,996,086股,成交金额74,086,990.96元,获利775,149.39元。
    (二)“宝钢包装”
    2016年8月19日,14:54:10至14:59:51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1.15元分13笔共申报买入“宝钢包装”12,362,7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0.7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00万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2.36%;该账户共成交3,123,376股,成交金额总计34,825,642.4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239,324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83.75%,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8月22日9:24:45至14:52:5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8月19日买入的“宝钢包装”合计3,123,376股,成交金额32,480,608.00元,亏损2,388,957.53元。
    (三)“康跃科技”
    2016年9月23日,11:09:17至14:54:47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2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23.10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康跃科技”8,461,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89%,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销涨停价申买单5,823,400股,占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量的68.82%;前述账户共成交725,338股,成交金额总计16,677,734.62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200万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74.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9月26日9:24:27至14:59:28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9月23日买入的“康跃科技”合计725,338股,成交金额16,524,129.00元,亏损175,205.45元。
    (四)“蓉胜超微”(现“贤丰控股”)
    2016年11月3日,14:05:04至14:55:23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以涨停价9.83元分29笔共申报买入“蓉胜超微”26,858,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5.6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15,740,91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58.61%;该账户共成交6,493,283股,成交金额总计63,828,971.89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623,9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4.76%,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11月4日9:24:44至9:32:27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1月3日买入的“蓉胜超微”合计6,493,283股,成交金额68,866,389.23元,获利4,960,416.73元。
    (五)“彩虹股份”
    2017年5月24日,10:06:03至14:57:27期间,江丽芬通过“江某”海通证券账户,以涨停价7.66元分14笔共申报买入“彩虹股份”13,431,4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0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609,700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4.32%;该账户共成交6,870,900股,成交金额总计52,629,298.0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950,8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0.92%,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5月25日9:22:42至14:58:09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5月24日买入的“彩虹股份”合计6,870,900股,成交金额53,771,712.00元,获利1,073,745.69元。
    (六)“美尔雅”
    2017年6月5日,13:22:40至14:57:16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的“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0.67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美尔雅”10,000,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7.7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8,635,066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86.35%;该账户共成交378,834股,成交金额总计4,042,158.78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986,1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3.3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6月6日10:03:06至11:27:48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6月5日买入的“美尔雅”合计378,834股,成交金额4,252,919.14元,获利205,346.13元。  
(七)“新劲刚”
    2017年12月5日,9:33:35至14:56:58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的“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招某燕”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8.10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新劲刚”2,720,2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38.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1,329,80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48.89%;前述账户共成交896,100股,成交金额总计43,099,315.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94,3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0.2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12月6日9:23:10至14:52:31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12月5日买入的“新劲刚”合计896,100股,成交金额43,230,272.30元,获利77,367.48元。
    (八)“弘高创意”
    2018年1月12日,9:44:41至14:47:27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96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弘高创意”1,000万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6.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6,093,70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60.94%;该账户共成交2,188,411股,成交金额总计10,854,518.56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717,882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3.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8年1月15日13:41:20至14:59:4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月12日买入的“弘高创意”合计2,188,411股,成交金额10,548,962.54元,亏损319,957.6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会中和会后,江丽芬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其没有采取《事先告知书》所载的“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三种操纵手法进行交易,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二是其交易行为采取“随行就市”的原则,在其他投资者已经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下单买入,股票涨停与其申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也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三是《事先告知书》也错误记载了部分交易数据,夸大交易下单笔数。
经复核,我局据实更正了本案委托时点等交易数据,但认为当事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是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事实。江丽芬控制本人等7人名下的10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并于后续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交易“宝钢包装”“彩虹股份“美尔雅”“弘高创意”4只股票,单次申买量即在1,000万股以上,存在大量申报、虚假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的行为;当事人交易“姚记扑克”“康跃科技”“蓉胜超微”“新劲刚”4只股票,存在大量申报买入,并存在拉抬后封涨停或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频繁撤销申报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交易手法具有欺诈性,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当事人交易涉案8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强化涉案证券保持涨停的趋势,造成该股交投活跃的假象,误导了其他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和投资决策,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三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有关中介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会提供超100万股的委托自动拆单以符合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功能;但投资者下单笔数,仍需在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计算。因此,我局以拆单后的交易笔数确定当事人的申报笔数,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认为,江丽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前述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丽芬操纵“姚记扑克”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5,149.39元,并处以1,550,298.78元的罚款;
二、对江丽芬操纵“蓉胜超微”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4,960,416.73元,并处以9,920,833.46元的罚款;
三、对江丽芬操纵“彩虹股份”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1,073,745.69元,并处以2,147,491.38元的罚款;
四、对江丽芬操纵“美尔雅”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205,346.13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江丽芬操纵“新劲刚”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367.48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对江丽芬操纵“宝钢包装”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七、对江丽芬操纵“康跃科技”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八、对江丽芬操纵“弘高创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25.42元,并处以15,118,623.62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5月7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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