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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尔雅(6001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5-06 0 0 0 0 0
2025-04-30 12663.39 0 0.10 0.36 0
2025-04-29 12723.05 416.48 0.10 0.36 0
2025-04-28 13334.17 230.21 0.10 0.39 0
2025-04-25 13544.50 78.32 0.10 0.41 0
2025-04-24 13609.98 123.73 0.10 0.41 0
2025-04-23 14071.49 223.30 0.10 0.42 0
2025-04-22 14320.17 511.34 0.10 0.43 0
2025-04-21 14335.36 6.45 0.10 0.41 0
2025-04-18 14431.02 289.71 0.10 0.4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7338.87 20.386
2 QFII 1 361.32 1.004
2025-06-30 1 其他 1 7338.87 20.386
2025-03-31 1 其他 2 7614.87 21.152
2024-12-31 1 其他 1 7338.87 20.386
2024-09-30 1 其他 2 7754.58 21.541
2 上市公司 1 536.54 1.4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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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12 6.97 6.97 0 400.00 2788.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00324 6.96 6.96 0 35.70 248.47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13 5.59 5.70 -1.93 142.00 793.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81019 4.13 4.30 -3.95 81.62 337.09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1018 4.12 4.14 -0.48 81.62 336.27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402 11.97 13.88 -13.76 44.93 537.7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尔雅: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段雯彦,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段雯彦,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尔雅: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段雯彦,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尔雅: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绍云

ST尔雅: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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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1-31

处罚对象:

段雯彦,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ST 尔雅公告编号:2026003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
继平先生于2025年4月1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2号和0052025003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郑继平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11)。
2026年1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
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2026年1月30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郑继平,男,时任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段雯彦,女,时任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赵娜,女,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
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尔雅) 及其实际控制人郑继平信息披露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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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尔雅、郑继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尔雅案涉期间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中纺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中纺丝路),北京中纺丝路为材谷金带(湖北)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材谷金带)的控股股东,且ST尔雅、北京中纺丝路和材谷金带均由郑继平实际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北京中纺丝路、材谷金带为ST尔雅的关联法人。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ST尔雅及其子公司以开展能源业务、采购服装加
工设备等方式通过5家第三方公司支付股权增资款、保证金、投资款等资金,在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继平的授意下,相关资金最终流入其关联方北京中纺丝路、材谷
金带,发生资金往来共计10,37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相
关交易事项。截至2023年8月15日,ST尔雅已收回上述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10,592
万元。
ST尔雅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11月至
2022年12月发生额为7,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2%,2023年上半
年发生额为3,2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
ST尔雅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发生额分别为7,150万元、3,222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1.37%、5.26%;
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4,150 万元、3,37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0%、5.51%。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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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ST尔雅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协议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
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尔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其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郑继平作为ST尔雅时任董事长(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代行董秘
职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对
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郑继平是ST尔雅
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郑继平作为ST尔雅实际控制人,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组织、决策、
审批相关资金转入第三方公司,指使第三方公司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导
致ST尔雅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段雯彦作为ST尔雅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对案涉交易合同及资金往来进行审
批,未勤勉尽责,对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段雯彦是ST尔雅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娜作为ST尔雅时任财务总监,接受段雯彦安排,知悉或参与部分案涉交易合
同及资金往来的审批,未勤勉尽责,对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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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
罚款20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
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对郑继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
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
款300万元;对段雯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
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
二、对郑继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300万元;
三、对段雯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
四、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4页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
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31 日
第5页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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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23

处罚对象:

段雯彦,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当事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郑继平,男,时任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段雯彦,女,时任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赵娜,女,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尔雅)及其实际控制人郑继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尔雅、郑继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尔雅案涉期间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中纺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纺丝路),北京中纺丝路为材谷金带(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谷金带)的控股股东,且ST尔雅、北京中纺丝路和材谷金带均由郑继平实际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中纺丝路、材谷金带为ST尔雅的关联法人。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ST尔雅及其子公司以开展能源业务、采购服装加工设备等方式通过5家第三方公司支付股权增资款、保证金、投资款等资金,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继平的授意下,相关资金最终流入其关联方北京中纺丝路、材谷金带,发生资金往来共计10,37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相关交易事项。截至2023年8月15日,ST尔雅已收回上述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10,592万元。
ST尔雅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发生额为7,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2%,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2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
ST尔雅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7,150万元、3,222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1.37%、5.26%;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4,150万元、3,37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0%、5.51%。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ST尔雅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协议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尔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其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郑继平作为ST尔雅时任董事长(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代行董秘职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对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郑继平是ST尔雅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郑继平作为ST尔雅实际控制人,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组织、决策、审批相关资金转入第三方公司,指使第三方公司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导致ST尔雅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段雯彦作为ST尔雅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对案涉交易合同及资金往来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段雯彦是ST尔雅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娜作为ST尔雅时任财务总监,接受段雯彦安排,知悉或参与部分案涉交易合同及资金往来的审批,未勤勉尽责,对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娜是ST尔雅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对郑继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300万元;对段雯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
二、对郑继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300万元;
三、对段雯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
四、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1月23日

ST尔雅: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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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1-10

处罚对象:

段雯彦,赵娜,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ST 尔雅公告编号:2026001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
继平先生于2025年4月1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2号和0052025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郑继平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
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6年1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
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2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郑继平、段雯彦、赵娜: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尔雅)及其实际控制人郑继平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ST尔雅、郑继平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ST尔雅案涉期间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中纺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中纺丝路),北京中纺丝路为材谷金带(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材谷金带)的控股股东。且ST尔雅、北京中纺丝路和材谷金带均由郑继平实际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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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纺丝路、材谷金带为ST尔雅的关联法人。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ST尔雅及子公司贵州中能世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恒雅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美尔雅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等以开展能源业务、采购
服装加工设备等方式通过北京华睿同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西瑞驰信贸易有限公
司、河北鼎森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睿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尔雅能源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支付股权增资款、保证金、投资款等资金,在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郑继平的授意下,相关资金流入其关联方北京中纺丝路、材谷金带,发生资
金往来共计10,372万元,用于郑继平及其关联方日常经营或归还欠款,构成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
ST尔雅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11月至
2022年12月发生额为7,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2%,2023年上半
年发生额为3,2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截至2023年8月15日,
ST尔雅已收回上述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10,592万元。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相关交易事项。
ST尔雅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生额分别为7,150万元、3,222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
的11.37%、5.26%;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4,150万元、3,37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
资产的6.60%、5.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
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ST尔雅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协议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
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第2页
我局认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的行为,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其2022年年
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郑继平作为ST尔雅时任董事长(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代行董秘
职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对
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郑继平是ST尔雅
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郑继平作为ST尔雅实际控制人,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组织、决策、
审批相关资金转入第三方公司,指使第三方公司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导
致ST尔雅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段雯彦作为ST尔雅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对案涉交易合同及资金往来进行审
批,未勤勉尽责,对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段雯彦是ST尔雅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娜作为ST尔雅时任财务总监,接受段雯彦安排,知悉或参与部分案涉交易合
同及资金往来的审批,未勤勉尽责,对ST尔雅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赵娜是ST尔雅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3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
罚款20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
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对郑继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
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
款300万元;对段雯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
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
二、对郑继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300万元;
三、对段雯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
四、对赵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第4页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0 日
第5页

ST尔雅: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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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24

处罚对象:

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5 号
────────────────────────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
对方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第1页
经查明,根据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或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青海众友健康惠嘉
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2020 年 11 月,公司与甘
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众友)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甘肃众友持有的青海众友健康惠
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众友)100%股权。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甘肃众友承诺青海众友 2020—2022 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总
额分别不低于 0.15 亿元、0.165 亿元和 0.18 亿元。若青海众友业
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则
甘肃众友应当以现金对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青海众友未实现上述业绩承诺,但甘肃
众友未按约定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甘肃众友支付 2020—2022 年度业绩补偿款,分别为 1011 万元、
2868 万元、10765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
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法院判决甘肃众友向公
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 0.68 亿元,但甘肃众友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
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
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2页
甘肃众友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
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甘肃众友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第一,业绩承诺期限已经调整,不存在违约故意。2022 年 4
月,双方拟将原 2021 年、2022 年业绩承诺延期至 2022 年、2023
年履行,上述事项已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甘肃众友当时认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限履行承诺,后
续甘肃众友又于 2023 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自主清偿债务,
不存在主观违约恶意。第二,青海众友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系因公
司未补充其银行授信额度、未履行管理职责以及不可抗力等客观
原因,且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同时,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将青海众友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业绩承诺的履约基础已破坏。第
三,甘肃众友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经查明,根据公司公告,业绩承诺期限变更事项最终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甘肃众
友明确知悉双方未就顺延业绩承诺期达成合意,业绩承诺期未实
第3页
际发生变更,甘肃众友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2021 年、2022 年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甘肃众友所称已变更业绩承诺期的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法院判决文书,就公司主张的 2021 年、2022 年
业绩补偿款,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 50%责任,甘肃众友应当向公
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0.68 亿元。法院已就双方业绩补偿权利义务
作出明确认定,公司转让青海众友股权等不影响甘肃众友应履行
的业绩补偿义务,且截至目前甘肃众友仍未支付相关业绩补偿款,
甘肃众友提出的履约基础已破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甘肃众友作为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属于《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人“交易对方”,属于本
所自律监管对象,本所基于相关违规事实及业务规则对其予以纪
律处分并无不当。
第四,鉴于甘肃众友已于 2023 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客观
上无法自主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且上述债务已纳入重整计划,后
续将按照重整计划予以偿还,并综合考虑业绩未达标存在客观原
因、法院判决调减补偿金额等情况,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第4页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甘肃众友健康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
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1 日
第5页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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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26

处罚对象:

叶绍云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67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8222195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当事人:叶绍云,女,1963年11月生,住址为江西省萍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绍云内幕交易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美尔雅
)
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叶绍云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叶绍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情况
  
美尔雅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郑某,美尔雅间接控股股东
中纺丝路(天津)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丝路),与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华安)围绕上市公司美尔雅签订《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纺丝路(天津)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和郑某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的事项,为《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终止。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美尔
雅
时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
段某
为法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
  
二、叶绍云内幕交易“美尔雅”情况
  
(一)叶绍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段某的关系
  
叶绍云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段某的母亲,近亲属。
  
(二)
叶绍云控制“刘某姣”账户交易“美尔雅”
  
“
刘某姣
”
账户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下单手机号为叶绍云日常使用的手机号码。刘某姣系叶绍云外甥媳妇,叶绍云承认借用
“
刘某姣
”
账户并操作买卖了
“
美尔雅
”
股票。
  
叶绍云控制
“
刘某姣
”
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美尔雅股票
101,400
股,成交金额
699,280
元,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全部卖出。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面亏损。
  
(三)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姣”账户交易“美尔雅”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第一,
“
刘某姣
”
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间高度吻合。第二,借用他人账户放大资金全仓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美尔雅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
认为,叶绍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
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经复核,对当事人的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
决定:
对叶绍云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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