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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6001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0 44400.45 1663.18 17.70 90.27 0
2025-01-17 45015.65 2482.12 17.70 89.92 0
2025-01-16 45139.61 3907.97 17.74 91.54 0
2025-01-15 45030.01 3122.89 17.75 89.46 0.70
2025-01-14 44525.41 4078.80 17.09 86.30 0.49
2025-01-13 43559.31 1336.40 16.60 78.35 0
2025-01-10 44031.12 2817.98 17.09 80.15 0.07
2025-01-09 43495.92 2485.61 17.02 84.25 0.09
2025-01-08 43806.41 5081.47 17.00 85.00 0
2025-01-07 45060.43 2967.93 17.16 84.60 0.9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46680.19 33.514
2 基金 1 344.08 0.247
2024-06-30 1 其他 5 46205.25 33.173
2 基金 36 793.60 0.570
3 社保 1 531.74 0.382
2024-03-31 1 其他 4 46087.99 33.089
2 上市公司 1 2402.97 1.725
3 保险 1 883.13 0.634
4 社保 1 531.74 0.382
5 基金 3 375.14 0.269
2023-12-31 1 其他 4 45313.55 32.534
2 上市公司 1 2873.97 2.063
3 基金 36 1103.25 0.792
4 保险 1 891.13 0.640
5 社保 1 531.74 0.382
2023-09-30 1 其他 4 45536.59 32.971
2 上市公司 1 3004.56 2.175
3 保险 1 893.08 0.647
4 社保 1 531.74 0.385
5 基金 4 428.32 0.3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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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125 2.92 2.98 -2.01 200.00 584.0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727 5.00 5.19 -3.66 200.00 100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证券营业部

20200727 5.00 5.19 -3.66 400.00 2000.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证券营业部

20200727 5.00 5.19 -3.66 200.00 1000.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乳山胜利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证券营业部

20200724 5.00 5.09 -1.77 200.00 1000.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证券营业部

20200724 5.00 5.09 -1.77 400.00 2000.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证券营业部

20200724 5.00 5.09 -1.77 200.00 1000.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双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鼎股份: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春苗,莫思铭,莫林弟,赵佩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尹美波
公告日期 2021-04-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任家兴、陈雯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家兴,陈雯

永鼎股份: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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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17

处罚对象:

吴春苗,莫思铭,莫林弟,赵佩杰,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27 号
────────────────────────
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A 股证
券代码: 600105;
莫林弟,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莫思铭,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赵佩杰,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吴春苗,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鼎股份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 一)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 2024 年 7 月 4 日, 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补充公告》, 涉及 2015 年至 2022 年多期相
关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公告显示, 公司联营企业上海东
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板块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 未按照
会计准则的要求预提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 公司追溯调整至
2015 年。 前期, 由于对信息披露规则理解偏差, 公司仅对 2022
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披露, 后针对 2015 年至
2021 年财务数据进行补充更正披露。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15—2022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 分别调减总资产 18,337,995.74 元、 120,353,077.56 元、
145,124,214.50 元 、 170,622,005.00 元 、 187,657,906.96 元 、
198,726,498.83 元、 198,726,498.83 元、 210,480,890.20 元, 分别
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 0.54%、 2.92%、 3.08%、 3.12%、 3.01%、
2.70%、 2.67%、 2.65%。 2015—2020 年度合并利润表中, 分别调
减利润总额 18,337,995.74 元、 102,015,081.82 元、 24,771,136.94-3-
元、 25,497,790.50 元、 17,035,901.95 元、 11,068,591.88 元, 分别
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 8.49%、 31.58%、 6.79%、 10.06%、 22.40%、
2.00%; 分别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
利润) 18,337,995.74 元、 102,015,081.82 元、 24,771,136.94 元、
25,497,790.50 元、 17,035,901.95 元、 11,068,591.88 元, 分别占调
整前相应金额的 10.15%、 40.72%、 8.50%、 13.18%、 78.73%、
1.98%。 2022 年度合并利润表分别调减利润总额、 归母净利润
11,754,391.37 元、 11,754,391.37 元, 分别占调整前相应金额的
5.57%、 5.20%。
( 二) 公司违规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未及时披
露
2024 年 7 月 4 日, 公司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显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019 年 9 月向淦贵生提供
70 万元、 80 万元借款。 淦贵生在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期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资金及利息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完成清偿。
公司公告显示, 根据相关规定, 在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视同上市公司关联人。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期间, 淦贵生为公司关联自然
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淦贵生提供的前述两笔合计 150 万元的借
款构成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且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项。
( 三)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4-
2024 年 1 月 30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 7,000 万元到 10,0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公司 2023 年度
实现归母净利润 4,325.03 万元。 公司 2023 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
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约为 38.21%, 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规发生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且未及时披露, 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 未及时更正。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5 条、 第 4.1.3 条、 第 6.3.10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莫林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赵佩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
准确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莫思铭作为公司主要责任人,
对任期内公司上述违规均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吴春苗作为公-5-
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多期定期
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规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
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
修订)》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莫林弟,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莫思铭, 时任总经理赵佩杰, 时任财务总监吴春苗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6-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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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30

处罚对象:

尹美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当事人:尹美波,男,1977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美波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4年6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尹美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尹美波先后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经纪人。
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尹美波通过所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分别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北元集团”“波导股份”等多只股票,截至2023年6月9日累计亏损636,928.44元,期末仍持有“永鼎股份”“荣盛石化”“迅游科技”3只股票。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6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尹美波私下接受客户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的委托,利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交易“华工科技”“东方财富”“飞龙股份”等多只股票,收取客户支付的报酬共计10.7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记录、消费记录、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美波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此外,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会中提出:第一,部分违法事实已超过两年处罚时效。第二,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黎某某”账户部分交易非由其下单;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6月6日前使用该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第三,10.70万元是林某某、潘某某赠与的款项,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注销相关账户,家庭困难,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我局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期间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3年11月28日我局对尹美波立案调查,距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未超过两年。第二,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证据充分。“黎某某”账户中非由尹美波下单交易的部分,未认定为案涉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张案涉“黎某某”账户已注销属实,案涉股票也已全部卖出,故无需再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第三,涉案10.70万元为客户支付的报酬,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尹美波改称系客户赠与的说法与在案客观证据相悖。第四,尹美波持有、买卖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时间、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其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我局对尹美波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就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尹美波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2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

关于对任家兴、陈雯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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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4-06

处罚对象:

任家兴,陈雯

关于对任家兴、陈雯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4-06 来源:
任家兴,陈雯: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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