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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6001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107717.79 608.26 323.00 1850.79 1.06
2024-04-22 107643.30 711.55 322.44 1841.13 5.77
2024-04-19 107883.61 584.64 334.72 1944.72 0.75
2024-04-18 108351.81 957.65 336.67 1999.82 3.18
2024-04-17 108391.64 1284.59 338.35 2030.10 32.48
2024-04-16 108716.39 1314.83 316.65 1785.90 2.07
2024-04-15 109294.79 1810.32 327.78 1953.57 4.50
2024-04-12 109463.87 762.72 324.13 1964.22 3.07
2024-04-11 110477.15 1124.83 322.70 1968.47 0.03
2024-04-10 111288.84 1295.95 336.59 2012.80 12.1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38.10 0.013
2023-12-31 1 基金 99 6689.05 2.257
2 其他 1 1.99 0.001
2023-09-30 1 其他 4 79371.53 26.779
2 上市公司 1 3054.83 1.031
3 基金 1 72.61 0.024
2023-06-30 1 其他 6 79443.58 26.804
2 上市公司 1 5497.93 1.855
3 基金 45 2981.15 1.006
2023-03-31 1 其他 7 81157.86 27.382
2 基金 3 709.54 0.2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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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4 5.35 5.97 -10.39 32.42 173.4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4 8.08 8.08 0 60.00 484.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2023-11-13 8.83 8.83 0 23.30 205.7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10-30 8.59 8.59 0 29.00 249.1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3-10-26 8.63 8.63 0 60.00 517.8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10-10 7.57 7.57 0 39.00 295.23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跃武)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跃武
公告日期 2023-09-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同方股份:关于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同方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轶男)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楚轶男
公告日期 2020-04-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同方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佳,周海英,周立业,张园园,黄俞,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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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07

处罚对象:

郑跃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跃武)
日期:2023-09-07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3号
当事人:郑跃武,男,1964年10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跃武内幕交易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跃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2月3日,同方股份总经理黄某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总裁吴某提出同方股份拟收购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股权。
2017年2月20日前,吴某与黄某就此事多次会谈,确定了此次重组的换股初步方案。
2017年2月20日,同方股份董事长周某业、黄某、同方股份党委副书记张某路召开核心组会议,黄某在会上提出同方股份拟采用换股方式收购上海莱士股权。
2017年2月,黄某向同方股份董事会秘书张某园提出拟收购上海莱士股权的意向,要求张某园设计可行方案。
2017年2月下旬,黄某、同方股份总会计师王某浒、张某园及华融证券兰某、施某姣就重组方案进行了多次会商。
2017年2月底,吴某与RAASCHINA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上海莱士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某1同在英国开会,吴某向黄某1介绍了同方股份拟收购上海莱士股权的意向,黄某1委托吴某继续与同方股份进行沟通。
2017年3月初,吴某在其科瑞天诚的办公室中向科瑞天诚董事长郑某文汇报并沟通此次重组事项的换股方案。郑某文对此次合作表示同意。
2017年4月16日,张某园向同方股份董事童某斌、同方股份李某航汇报了此次重组事项。
2017年4月20日,周某业、黄某、张某园商议,决定公司股票自4月21日起停牌。15:00后,张某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停牌申请。当晚,张某园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发送微信,告知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4月21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21日起停牌。
2017年5月6日,同方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宣布4月21日所述重大事项涉及重大资产收购,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6月20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宣布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海莱士不超过29.9%的股权。
2017年7月19日,同方股份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
2017年9月15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9月21日,同方股份复牌。
同方股份通过向上海莱士的大股东科瑞天诚、第二大股东莱士中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获得上海莱士29.9%股权,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在公开披露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2月3日,公开于2017年6月20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黄某、郑某文、吴某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不晚于2017年3月初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郑跃武交易“同方股份”的情况
(一)郑跃武与郑某文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郑某文存在通话联络
郑跃武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的弟弟,二人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2月至3月,郑跃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多次通话联系。
(二)郑跃武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同方股份”
“郑跃武”证券账户(中信)为郑跃武本人证券账户,于1998年8月10日开立,后转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年3月2日和6日,郑跃武和郑某文有多次通话联系。2017年3月21日,“郑跃武”证券账户(中信)单笔转入资金900万元。资金转入后的当日和次日,该账户即分多笔买入“同方股份”共计70万股且仅买入“同方股份”单只股票。自2002年7月至2017年3月20日,该账户从未交易过“同方股份”。
“郑跃武”证券账户(银河)为郑跃武本人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1日开立于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2017年3月22日,“郑跃武”证券账户(银河)转入资金900万元。资金转入后的当日、次日和第三日,该账户即分多笔买入“同方股份”共计30万股且仅买入“同方股份”单只股票。自开户后至调查日,该账户仅交易过“同方股份”。
综上,“郑跃武”证券账户2017年3月21日、22日、23日、24日陆续买入“同方股份”共计100万股,成交金额14,034,824元,均系郑跃武本人下单操作。
2017年4月14日、17日,上述“郑跃武”证券账户陆续将“同方股份”全部卖出,盈利1,195,780.07元。
(三)郑跃武使用“于某燕”账户交易“同方股份”
于某燕是郑某文和郑跃武的母亲。“于某燕”账户2004年3月5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2017年3月22日郑跃武与郑某文有通话联系。2017年3月23日,郑跃武建设银行6214********6899账户理财赎回1000万元。2017年3月23日、24日,郑跃武该建设银行账户通过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于某燕”账户的信用账户合计1000万元。在此之前,“于某燕”账户的信用账户可用余额为100元。
2017年3月24日、28日、29日,“于某燕”账户以融资买入及担保品买入方式,放杠杆分多笔买入“同方股份”单只股票共计100万股,成交金额13,952,476.03元。“于某燕”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同方股份”亦未用类似交易方式交易过其他股票。前述交易由郑跃武通过本人186*****948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郑跃武。
2017年4月17日,“于某燕”账户陆续全部卖出“同方股份”,盈利1,183,815.96元。
(四)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跃武交易“同方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
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不晚于2017年3月初知悉内幕信息,郑某文与郑跃武为近亲属关系,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跃武本人账户存在首次交易涉案股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突击集中大量买入涉案股票等特征;“于某燕”账户存在首次交易涉案股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突击集中大量买入涉案股票、放杠杆交易等特征,前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郑跃武对此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跃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为近亲属关系,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郑某文通话联络频繁,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郑跃武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认定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证据不足。2017年2月3日,同方股份总经理黄某向科瑞天诚公司总裁吴某的提议没有形成初步的方案,此后多次会谈确定的换股初步方案亦未达成一致。
第二,郑某文是科瑞天诚的董事长,没有参与洽谈,方案并没有得到其确认。没有证据证明郑跃武与郑某文电话联络是交流内幕信息。郑跃武从事案涉交易时并不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案涉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当事人从无利用消息买卖股票的交易习惯。案涉交易是自主交易行为,没有根据内幕信息。
第四,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已将“同方股份”全部卖出。相关账户少量融资交易是申请人自身学习所需,案涉账户交易资金和数额等方面没有放大和异常。
综上,当事人认为其案涉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案涉信息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依法构成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2月3日。黄某、吴某均是相关公司的总经理或总裁,具有较高的动议和决策权限,二人商议收购事项足以构成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当日即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我局对本案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的认定无误。
第二,2017年3月初科瑞天诚总裁吴某向董事长郑某文汇报重组事项并获得其同意,郑某文由此知悉内幕信息,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郑跃武与郑某文系兄弟,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的通话联络,其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高度吻合,足以认定其非法获取本案内幕信息。
第三,郑跃武交易“同方股份”存在股票交易种类变化、突击存入资金、交易金额放大、放杠杆交易等特征,买入意愿强烈,且交易行为与郑跃武、郑某文通话联络以及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郑跃武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其关于交易不具有异常性、未获取内幕信息的申辩证据不足,其所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案涉股票等情形,均不影响对郑跃武基于密切关系及联络接触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
综上,我局对郑跃武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郑跃武违法所得2,379,596.03元,并处以7,138,788.0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1日

同方股份:关于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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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07

处罚对象: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股票代码: 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公告编号:临 2023-054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同方知网”) 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受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知网(CNKI)依法作出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
现将该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相关处罚内容
经查实,知网(CNKI)主要运营主体为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
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其运
营的手机知网、知网阅读等 14 款 App 存在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收集个人
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
除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综合考虑知网(CNKI)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特别是网络
安全审查情况等因素,对知网(CNKI)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
停止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并处人民币 5000 万元罚款。
二、 公司的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公司和同方知网等相关公司诚恳接受,坚决服从。自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对同方知网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以来, 同方知网全力配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
全面开展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项建设。
同方知网将继续夯实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控体系,坚守“服务科技
创新、促进学术传播、承担社会责任”的发展定位,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合规的服
务,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网络数据安全。2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7 日

同方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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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27

处罚对象: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60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知网北京”)、全资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知网数字出版”)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2〕8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该事项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前期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知网北京、全资子公司知网数字出版于 2022年 5 月 13日收到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于2022年5月13日开始对知网北京和知网数字出版进行反垄断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2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2022-029)。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知网北京、知网数字出版收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知
网北京、知网数字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滥用在中国境内
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签订并实施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学术
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
络数据库服务,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的学术
生态,影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创新发展,违反《反垄断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
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上述
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1、停止独家合作行为,不得限制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等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学
术资源合作。2、不得实施不公平的高价行为,应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价格在中国境内
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 
 
(二)对知网北京、知网数字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处以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5%的罚款,计8760万元(大写:捌仟柒佰陆拾万元)。 
 
上述处罚涉及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知网北京和知网数字出版,对应的罚款金额为7460
万元。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对该处罚决定,公司和知网相关公司诚恳接受相关处理决定。按照行政处罚的决定,
结合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知网制定了积极的整改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彻底整改与期刊、高校的独家合作;(二)大幅降低数据库服务价格;(三)保护作者合法
权益;(四)持续优化相关服务;(五)全面加强合规建设。 
 
公司在持续督导知网彻底整改的同时,着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
模式,努力将知网打造成服务科技创新、促进学术传播、勇担社会责任的全新平台。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数字信息、民用核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其中数字信息产
业包括了计算机产品、知识内容与服务、大数据与云计算等业务领域。知网北京和知网数
字出版是公司在知识内容与服务领域的运营主体。2021年度上述两家公司合计营业收入占
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6%,两家公司合计归母净利润占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绝对
值的12%;两家公司合计总资产占公司2021年末总资产的6%,合计归母净资产占公司归
母净资产的14%。 
 
自2022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反垄断调查以来,知网积极配合,全面
自查整改。同时,知网将以“服务科技创新、促进学术传播、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定位,
主动创新发展模式,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不断提高增值服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加速向互
联网平台转型,推进内部整改和质量效益提升。 
 
上述处罚涉及知网北京、知网数字出版社对应的罚款金额7460万元将计入公司当期损
益,对公司今年的净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具体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 
五、备查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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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06

处罚对象:

楚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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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管局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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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轶男)
日期:2022-01-06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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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楚轶男,女,1983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楚轶男内幕交易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楚轶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2月3日,同方股份总经理黄某1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总裁吴某提出同方股份拟收购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股权。
2017年2月20日前,吴某与黄某1就此事多次会谈,确定了此次重组的换股初步方案。
2017年2月20日,同方股份董事长周某业、黄某1、同方股份党委副书记张某路召开核心组会议,黄某1在会上提出同方股份拟采用换股方式收购上海莱士股权。
2017年2月,黄某1向同方股份董事会秘书张某园提出拟收购上海莱士股权的意向,要求张某园设计可行方案。
2017年2月下旬,黄某1、同方股份总会计师王某浒、张某园及华融证券兰某、施某姣就重组方案进行了多次会商。
2017年2月底,吴某与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上海莱士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某2同在英国开会,吴某向黄某2介绍了同方股份拟收购上海莱士股权的意向,黄某2委托吴某继续与同方股份进行沟通。
2017年3月初,吴某在其科瑞天诚的办公室中向科瑞天诚董事长郑某文汇报并沟通此次重组事项的换股方案。郑某文对此次合作表示同意。
2017年4月16日,张某园向同方股份董事童某斌、同方股份李某航汇报了此次重组事项。
2017年4月20日,周某业、黄某1、张某园商议,决定公司4月21日停牌。15:00后,张某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停牌申请。当晚,张某园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发送微信,告知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4月21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21日起停牌。
2017年5月6日,同方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宣布4月21日所述重大事项涉及重大资产收购,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6月20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宣布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海莱士不超过29.9%的股权。
2017年7月19日,同方股份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
2017年9月15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9月21日,同方股份复牌。
同方股份通过向上海莱士的大股东科瑞天诚、第二大股东莱士中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获得上海莱士29.9%股权,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在公开披露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2月3日,公开于2017年6月20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黄某1,郑某文、吴某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楚轶男内幕交易“同方股份”的情况
(一)楚轶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关系密切,联络接触频繁
楚轶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日常联系频繁,关系非常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楚轶男与郑某文存在大量通话联系。
(二)楚轶男利用“聚鑫弘扬11号”账户内幕交易“同方股份”的情况
1.聚鑫弘扬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情况
聚鑫弘扬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聚鑫弘扬11号)成立于2017年3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和楚轶男为委托人,分别认购8600万元和4300万元。
楚轶男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2017年3月2日签订的《云南信托·聚鑫弘扬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云信信2017-256(2)号》(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均指定上海巨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谷)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云南信托按照委托人意愿,聘请上海巨谷作为该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并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投资;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楚轶男作为委托人B,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均为楚轶男。
2.“聚鑫弘扬11号”账户及交易情况
“聚鑫弘扬11号”账户为聚鑫弘扬11号开立的证券账户,2017年2月13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营业部。“聚鑫弘扬11号”账户仅能使用绑定特定MAC地址的电脑下达投资建议指令和交易指令。
2017年3月10日-3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聚鑫弘扬11号”账户通过电脑下单合计买入“同方股份”1,799,360股,成交金额25,119,754.2元,投资建议指令由上海巨谷魏某盛下达,交易指令由云南信托交易员下达。该账户合计买入“同方股份”的资金占聚鑫弘扬11号资产初始净值的20.42%,超过聚鑫弘扬11号可购买的最大资金量。
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28日、3月1日,“聚鑫弘扬11号”账户将买入的“同方股份”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582,565.77元,亏损5,121,235.74元。
3.“聚鑫弘扬11号”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聚鑫弘扬11号”账户交易“同方股份”的资金主要来源为:2017年3月8日转入的127,710,000元。该资金来源为:一是,2017年3月2日,楚轶男从其招商银行524XXXXXXXXXX906账户转入“聚鑫弘扬11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4300万元;二是,2017年3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浙江省分行托管专户120XXXXXXXXXXXXX329账户转入“聚鑫弘扬11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8600万元。
楚轶男招商银行账户4300万元来源为:2017年2月23日、2月28日、3月1日分别赎回楚轶男理财产品合计4000万元;2017年3月2日从楚轶男银河证券资金账户转入100万元。其余200万元资金为楚轶男账户中原有资金。
楚轶男承认,购买聚鑫弘扬11号的资金来源是郑某文给予的买房资金。
4.楚轶男利用“聚鑫弘扬11号”账户交易的情况
“聚鑫弘扬11号”账户仅能使用绑定特定MAC地址的电脑进行交易,楚轶男无法直接操作“聚鑫弘扬11号”账户进行交易。聚鑫弘扬11号由上海巨谷聚鑫弘扬11号信托计划项目负责人魏某盛负责发出投资建议指令。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3月9日11时41分,楚轶男138XXXXX611手机主叫魏某盛136XXXXX404手机,通话时长3分21秒。3月10日,“聚鑫弘扬11号”账户开始大量买入“同方股份”,直至超过信托合同约定的最大买入额。楚轶男对如何取得魏某盛的联系电话以及与魏某盛此次通话的原因无法解释。魏某盛称不认识楚轶男,不记得此次通话原因,亦不记得此次通话内容。上海巨谷及魏某盛对作出买入“同方股份”的投资建议没有合理解释。
5.聚鑫弘扬11号信托合同变更情况
2017年4月18日,云南信托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楚轶男签订《云南信托·聚鑫弘扬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云信信2017-256BC号)》(以下简称信托补充协议)约定:
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第(2)项:投资于单只上市公司流通股(“兴源环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其中投资于“兴源环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依市值计算)可以达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90%,但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变更为:投资于单只上市公司流通股(“兴源环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其中投资于“兴源环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依市值计算)可以达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同方股份(600100)”(依市值计算)可以达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但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2017年4月18日信托补充协议落款时间为云南信托盖章的时间。工商银行和楚轶男签订信托补充协议完成后,同方股份已经停牌。
(三)“楚轶男”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同方股份”的情况
2017年1月26日,楚轶男银河证券账户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户手续由本人办理。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楚轶男”账户于2017年3月17日手机下单买入“同方股份” 258,800股,成交金额3,649,352元,由楚轶男通过本人138XXXXX611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楚轶男;2017年3月21日、4月5日,全部卖出“同方股份”,盈利6,454.64元。
“楚轶男”账户交易“同方股份”资金来源为2017年3月8日亏损617,558.7元卖出“捷成股份”所得部分资金、3月15日亏损21,532.5元卖出“云南白药”所得资金。
(四)楚轶男电话号码变更情况
2007年至2017年11月,楚轶男使用的手机号为138XXXXX611。2017年11月,本案调查人员联系聚鑫弘扬11号投资顾问谈话后,楚轶男注销该号码。2017年12月,调查人员得知楚轶男使用手机号变更为135XXXXX906,试图联系进行询问后,楚轶男再次将手机号注销。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楚轶男交易“同方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楚轶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关系非常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楚轶男与郑某文存在大量通话联系。
“聚鑫弘扬11号”账户方面,楚轶男利用该账户超量买入“同方股份”,交易行为与楚轶男和魏某盛的通话高度吻合,楚轶男及魏某盛对该次通话均无合理解释,该账户投资顾问上海巨谷及魏某盛对买入“同方股份”亦均无合理解释。
“楚轶男”账户方面,开户至案涉交易之前,“楚轶男”账户从未交易过“同方股份”,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同方股份”,买入意愿较强。
综上,楚轶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关系非常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楚轶男与郑某文存在大量通话联系,楚轶男利用“聚鑫弘扬11号”账户超量买入“同方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原因异常,信托补充协议签订反常;“楚轶男”账户买入“同方股份”亦存在股票交易种类变化、亏损卖出等情况。上述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楚轶男对此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楚轶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关系非常密切,楚轶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存在大量通话联系,利用相关信托计划及使用本人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经合并计算,楚轶男本案内幕交易亏损,没有违法所得。案件调查期间,楚轶男存在多次不接听调查人员电话、多次更换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更换手机、出境躲避调查等情形。
根据楚轶男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楚轶男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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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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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同方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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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24

处罚对象:

何佳,周海英,周立业,张园园,黄俞,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35 号
───────────────
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同方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100;
周立业,时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 俞,时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周海英,时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何 佳,时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
-2-
张园园, 时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19 年 1 月 31 日,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方股份或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8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 亿元到-17.2 亿元,预
计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14.5 亿元到-20.2 亿元。业绩预亏主要是计提各类资产
减值所致,包括子公司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壹人壹本)商誉减值、参股公司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融泰)与中国医疗网络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及持有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现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指出,前述资
产减值测试工作正在进行中,减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除上述事
项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
定因素。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8
年亏损额度大幅增加,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8.8 亿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除上述事项外,增加子公
司壹人壹本商誉减值金额并对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 还计提大额
存货跌价损失、对子公司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
对持有的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计提减值及参股公司
华融泰、 天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国际)出现投资
-3-
亏损等。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8 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
求, 充分、审慎地评估当期投资损益、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
等,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
出现巨大偏差,差异金额巨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
额达 21.6 亿元,差异幅度达 125%,情节严重; 同时,公司未在
业绩预告中对可能导致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事项进行充分、明确的
风险提示。 此外,公司也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与实际业绩相比差异绝对值巨大,且
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周立业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裁黄俞作为公
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周海英作为财务负责人、 时
任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作为具体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 时任独
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佳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
人员,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其行为严重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4-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提出: 一是公司在业绩预告发布前已与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充分沟通,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隐瞒,并得到会计师的初步
认可。 二是在公司实际业绩与预测业绩的差异中,有部分是因公
司与审计机构对相关科目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 公司对上述科目
的处理遵循以前年度的一贯政策。 2019 年 1 月下旬,公司已就
业绩预告事项充分征求年审会计师意见,会计师未提出异议。 相
关有分歧会计科目涉及商誉、 存货跌价准备等,导致差异共计
10 亿元。 三是减值存在一定的非公司可控原因。 由于 2019 年 4
月初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导致整体产业布局可能出现调整,如壹
人壹本、传统计算机产品等业务未来存在逐步关停、转型、处置
的可能。因此,公司和会计师根据相关要求下调了对壹人壹本的
业绩预测等账面价值。四是参股和联营企业华融泰和天诚国际、
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国信)等属于投资管
理型公司, 下属子公司的数量和层级众多且包括上市公司和境外
公司,因此公司对 2018 年度上述子公司主要业绩指标的预估很
容易出现较大偏差。 五是本次违规虽然差异金额较大但预亏方向
一致,公司也已积极整改, 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管理。
具体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周立业、 时任总裁黄俞认为,
已密切关注此次审计事项重大变化进展,并多次与审计机构、公
-5-
司各相关部门充分沟通。 时任财务总监周海英认为, 其本着谨慎
性原则,审慎调整商誉、存货等会计科目的减值,并在得知会计
师对公司审计事项的意见后,第一时间向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
多次与会计师讨论沟通。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园园认为, 已按照公
告要求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
佳认为, 业绩预告前, 已对业绩预告是否存在不准确等情况进行
充分提示;在了解到公司年度报告业绩与业绩预告有较大偏差
时,又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对公司业绩真实性、审慎性等提
出要求,已勤勉履职。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存货、商誉、无形资产等是公司主业经营的重要内容,
公司理应充分关注,并在披露业绩预告时审慎预计账面价值调整
情况,合理确定相关调整对于减值情况等财务信息及当年经营业
绩的具体影响。但是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审慎, 且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违规事实清楚。
二是公司称与审计机构对相关科目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导
致公司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公司理应就上述分歧导致
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公司仅在业绩预告中概
括提示减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但未对上述不确定性的具体金
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有针对性的充分提示。 此外,公
司在业绩预告中也未对同方友友的商誉减值、存货及无形资产减
-6-
值、投资损益等进行风险提示。 该部分涉及金额合计高达 14.86
亿元,是导致本次业绩预告差异过大的重要原因。
三是公司称已在 2019 年 1 月下旬就业绩预告情况与会计师
进行充分沟通, 并得到会计师的初步认可,公司就此提供了多份
年审会计师的专项说明作为证据材料。但提交的数份专项说明材
料在内容上存在前后矛盾, 部分说明内容与公司申辩理由所述事
实明显不符, 且公司对其中部分关键说明材料无法提供会计师签
字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本所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纳。
四是公司资产减值应当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末的
相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和计提。 2019 年 4 月控股股东
变更后的产业布局调整、壹人壹本及传统计算机产品等业务的关
停或转型,属于期后事项变化,不能作为公司对 2018 年度业绩
预告不准确的免责理由。
五是公司应当实时跟进并掌握参股或联营企业及下属子公
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尤其在业绩预告等关键时点,更应提
前摸排确认。 公司因对华融泰、天诚国际、同方国信等参股或联
营企业计提的投资损失仅为 3.06 亿元,并非公司业绩预告与实
际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的主要原因。
此外,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主观故意、已主动沟通、事
后整改等,均不影响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违规的认定,不能作为
减免处分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7-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
长周立业、 时任总裁黄俞、 时任财务总监周海英、 时任独立董事
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佳、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予以公开谴
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北京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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