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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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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福马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 2012 年 2 月 23 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马集团)
就公司存在的关联销售事项作出承诺, 争取在 5 年左右通过资产
和业务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期间,公司于 2015 年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实现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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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减少日常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之承诺,但于 2017 年
2 月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3 月 8 日, 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福马集团继续承诺在未来 3 年内通过资产和业务重组等方式进
行整合, 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上述承诺变更事项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
的公告》 称,因整合工作涉及面较广,且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
方未能在预计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 故福马集团拟将承诺期限延
期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 2020 年 12 月 18 日, 上述承诺变更事
项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行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减少日常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之承
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影响重大,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
直接影响。 控股股东的承诺已经公开作出, 市场对此已形成一定
预期。 但履行过程中,控股股东 2 次延期, 且第二次承诺延期事
项未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致使承诺处于超期未履行状态,可能
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福马集团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
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福马集团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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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福马机械
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公开承诺,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