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11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51085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文号 〔2025〕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薛黎曦,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号码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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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
),住址:香港岛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改名为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大通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当事人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
年
2
月
8
日,冠城大通发布《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及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所涉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规定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形成,公开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当事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
月
6
日
11:13
分。
(二)当事人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股票情况
2024
年
2
月
6
日
14:47
分、
15:02
分,当事人建议薛某黎寻找账户和资金,买入冠城大通股票以维护股价。经当事人建议后,薛某黎向陈某群、蒋某德寻找证券账户,随后向相应银行账户转入资金,转入资金后由陈某群操作“罗某珍”账户、蒋某德操作“蒋某德”账户在
2
月
7
日买入冠城大通股票,并由陈某群、蒋某德操作账户分别于
2
月
8
日、
2
月
19
日卖出所持冠城大通股票。
“罗某珍”账户于
2
月
7
日买入冠城大通
110
万股,成交金额
1,793,985.82
元。
2
月
8
日、
2
月
19
日卖出所持有全部冠城大通股票,累计卖出金额为
1,921,358
元
,
获利
125,302.41
元。
“蒋某德”账户于
2024
年
2
月
7
日买入冠城大通
117.28
万股,成交金额为
1,840,963
元。
2
月
8
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冠城大通
股票
,成交金额为1,974,616
元,
获
利131,934.68
元。
二、当事人短线交易冠城大通
当事人实际控制深圳市则天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则天行)和深圳市智信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利达)及其证券账户,当事人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其中,则天行证券账户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冠城大通237.2
万股,获利
221,275.01
元;智信利达账户买入卖出冠城大通
476
万股,获利
418,653.61
元。
被调查后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资金划转凭证、委托下单手机号码、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IP
和
Mac
地址等手机取证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
江西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