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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新材(6000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3825.72 3978.56 0.28 1.26 0
2025-12-04 22272.07 2531.37 0.28 1.19 0
2025-12-03 23320.37 2684.61 0.28 1.17 0.12
2025-12-02 22725.90 2243.17 0.16 0.67 0
2025-12-01 22374.84 1181.43 0.16 0.66 0
2025-11-28 22338.48 1837.59 0.16 0.65 0
2025-11-27 22472.99 1166.46 0.16 0.63 0
2025-11-26 22974.63 1535.67 0.16 0.64 0
2025-11-25 22815.35 1457.72 0.16 0.64 0
2025-11-24 22879.85 1007.24 0.16 0.6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54395.57 39.087
2025-06-30 1 其他 5 55136.38 39.619
2 基金 48 1018.61 0.732
3 QFII 1 787.43 0.566
2025-03-31 1 其他 3 54395.57 39.087
2024-12-31 1 其他 4 54397.12 39.088
2 基金 26 180.67 0.130
2024-09-30 1 其他 4 57719.45 41.47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05 3.14 3.20 -1.88 3812.25 11970.4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90605 4.95 5.01 -1.20 3812.25 18870.6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621 3.87 3.87 0 572.43 2215.32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20180620 4.10 4.05 1.23 1682.00 6896.2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20180510 5.59 5.11 9.39 650.00 3633.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20140612 5.50 5.20 5.77 5500.00 3025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冠城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薛黎曦
公告日期 2025-06-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薛黎曦
公告日期 2025-06-0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冠城新材:关于对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薛黎曦
公告日期 2025-05-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冠城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薛黎曦
公告日期 2020-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被淮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淮开)安监罚[2019]执013号
发文单位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冠城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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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10

处罚对象:

薛黎曦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公告编号:临2025-029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情况概述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简称“冠城大通”)实
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女士于 2024 年 12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4004 号),
因其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
案。2025 年 5 月,公司收到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赣处罚字[2025]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5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 号)。经查明,在 2024 年 2 月期间,鉴于资本
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薛黎曦为稳定股价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虽出于稳定股价目的,
但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薛黎曦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
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被调
查后薛黎曦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愿意认错认罚
等情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第1页
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薛黎曦女士
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
重大影响。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0 日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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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10

处罚对象:

薛黎曦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11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51085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文号                              〔2025〕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薛黎曦,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号码R2
****
9
(
5
),住址:香港岛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改名为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大通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当事人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
年
2
月
8
日,冠城大通发布《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及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所涉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规定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形成,公开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当事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
月
6
日
11:13
分。
  
(二)当事人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股票情况
  
2024
年
2
月
6
日
14:47
分、
15:02
分,当事人建议薛某黎寻找账户和资金,买入冠城大通股票以维护股价。经当事人建议后,薛某黎向陈某群、蒋某德寻找证券账户,随后向相应银行账户转入资金,转入资金后由陈某群操作“罗某珍”账户、蒋某德操作“蒋某德”账户在
2
月
7
日买入冠城大通股票,并由陈某群、蒋某德操作账户分别于
2
月
8
日、
2
月
19
日卖出所持冠城大通股票。
  
“罗某珍”账户于
2
月
7
日买入冠城大通
110
万股,成交金额
1,793,985.82
元。
2
月
8
日、
2
月
19
日卖出所持有全部冠城大通股票,累计卖出金额为
1,921,358
元
,
获利
125,302.41
元。
  
“蒋某德”账户于
2024
年
2
月
7
日买入冠城大通
117.28
万股,成交金额为
1,840,963
元。
2
月
8
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冠城大通
股票
,成交金额为1,974,616
元,
获
利131,934.68
元。
  
二、当事人短线交易冠城大通
  
当事人实际控制深圳市则天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则天行)和深圳市智信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利达)及其证券账户,当事人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其中,则天行证券账户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冠城大通237.2
万股,获利
221,275.01
元;智信利达账户买入卖出冠城大通
476
万股,获利
418,653.61
元。
  
被调查后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资金划转凭证、委托下单手机号码、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IP
和
Mac
地址等手机取证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
江西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
年
5
月
29
日

冠城新材:关于对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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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09

处罚对象:

薛黎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7 号
────────────────────────
关于对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薛黎曦,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
(〔2025〕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冠城大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新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薛黎曦实际控制深圳市则天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则天行)和深圳市智信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
利达)及其证券账户。薛黎曦作为公司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
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其
中,则天行证券账户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 237.2 万股,获利
221,275.01 元;智信利达账户买入卖出 476 万股,获利 418,653.61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薛黎曦作为公司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
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薛黎曦提出申辩理由
如下:
一是对案涉账户管理存在瑕疵,由他人自主进行决策、被动
发生短线交易,无主观故意。二是相关交易没有造成投资者损失,
情节轻微。三是承诺采取上缴收益、加强学习管理等整改措施弥
第2页
补案涉事项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薛黎曦是相关证券账户
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相关账户实施的违规短线交易行为承担相
应责任。其所称被动发生短线交易、无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
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薛黎曦作为公司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短
线交易公司股票,且违规交易股数、金额较大,违规事实清楚,
情节严重,其所称情节轻微、未造成投资者损失等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第三,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尽义
务,其他相关整改措施均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
黎曦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第3页
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6 日
第4页

冠城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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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17

处罚对象:

薛黎曦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公告编号:临2025-022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简称“冠城大通”)实
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女士于 2024 年 12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4004 号),
因其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3)。
近日,公司收到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赣处罚字[2025]3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经查明,
在 2024 年 2 月期间,鉴于资本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薛黎曦为稳定股价建议他人
买卖股票。虽出于稳定股价目的,但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薛黎曦
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
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被调查后薛黎曦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主观恶
性较小,配合调查,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
根据《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拟作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
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 150 万元罚款;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
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第1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薛黎曦
女士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7 日
第2页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被淮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淮开)安监罚[2019]执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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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21

处罚对象: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0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后并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江苏大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开)安监罚[2019]执013号),因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江苏大通处以2.6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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