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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60006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50348.08 405.72 88.91 347.65 13.44
2024-03-25 50369.88 499.04 77.23 301.20 3.58
2024-03-22 51180.96 379.96 74.40 296.86 0.08
2024-03-21 51380.59 348.48 75.40 305.38 2.19
2024-03-20 51429.82 527.01 78.22 317.58 1.42
2024-03-19 51240.16 423.65 80.52 326.11 2.69
2024-03-18 51519.11 719.18 80.24 326.58 1.08
2024-03-15 51341.38 491.32 95.79 385.08 1.48
2024-03-14 51478.90 629.29 99.74 395.97 7.39
2024-03-13 51634.65 735.48 96.30 384.24 8.1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2.01 0.001
2023-09-30 1 其他 2 60380.07 31.352
2 基金 1 2607.00 1.354
3 社保 1 2130.01 1.106
2023-06-30 1 其他 2 59945.30 31.126
2 基金 28 3457.46 1.795
3 社保 1 2130.01 1.106
2023-03-31 1 其他 1 59196.51 30.737
2 社保 1 1680.00 0.872
3 基金 1 981.68 0.510
2022-12-31 1 其他 2 59197.87 30.738
2 基金 79 4789.92 2.487
3 社保 3 3803.74 1.975
4 保险 1 1100.00 0.5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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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0 6.88 6.88 0 64.20 441.71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5-21 4.04 4.04 0 433.55 1751.5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19-10-22 3.15 3.50 -10.00 45.00 141.7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28 2.33 2.61 -10.73 322.58 751.61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6-22 2.31 2.61 -11.49 161.22 372.4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7-14 3.86 4.26 -9.39 525.44 2028.2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5-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胜军
公告日期 2012-03-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皖维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吴尚义,吴福胜,吴霖,季学勇,钱道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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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5-24

处罚对象:

王胜军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066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王胜军,男,1977年8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胜军内幕交易“皖维高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胜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5月,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第一大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与浙江皕盛塑胶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
????2021年初,皖维集团暨皖维高新董事长吴某胜推动皖维高新启动收购皖维皕盛相关事项。
????2021年3月19日,皖维高新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皖维高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确定了本次事项的中介机构。吴某胜,皖维高新董事高某保、总经理孙某武、常务副总经理王某苗、党委委员吴某海,皖维集团董事会秘书闫某斌等人参会。
????4月7日和5月25日,皖维高新召开两次项目协调会,讨论中介机构对皖维皕盛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有关事项。皖维高新证券部部长王某、皖维皕盛董事长李某忠等人参会。
????6月1日至6月12日,王某带领各中介机构人员前往皖维皕盛浙江嘉善分公司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7月1日、8日、26日,皖维高新召开三次项目协调会,讨论具体交易方案、中介机构工作计划、项目进展和问题等事项。
????8月10日,皖维高新召开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8月12日,皖维高新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皖维集团等合计持有的皖维皕盛100%股权,同时拟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皖维高新2021年8月12日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吴某胜、高某保、孙某武、王某苗、吴某海、闫某斌、王某、李某忠等48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吴某胜、高某保、孙某武、王某苗、吴某海、闫某斌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19日,王某、李某忠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4月7日。
????二、王胜军内幕交易“皖维高新”情况
????(一)王胜军交易“皖维高新”情况
????1.账户交易情况
????“王胜军”证券账户,2021年6月3日开立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团结东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于2021年6月4日、11日、21日、23日陆续买入“皖维高新”100,000股,买入金额485,020.00元,2021年9月1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709,500.00元,账户盈利223,388.25元。
????2.账户资金情况
????“王胜军”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王胜军敏感期内购买“皖维高新”的资金为三方存管账户的自有资金。
????3.账户控制和使用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胜军”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交易“皖维高新”股票,下单手机号码是王胜军手机号码。王胜军实际控制并使用“王胜军”账户。
????(二)王胜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王胜军是皖维高新营销中心销售一部部长,与23个内幕信息知情人是领导同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13个内幕信息知情人有通讯联系。其中,王胜军和吴某胜、孙某武、吴某海、王某苗、闫某斌等5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1年5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联络较为频繁。王胜军在2021年6月3日开户前3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海、高某保、李某忠有通话联系,开户当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胜、孙某武、王某有通话联系。
????2021年3月开始,皖维高新每周一、三、五召开经营分析会,王胜军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胜、孙某武、吴某海等人参会。
????(三)“王胜军”账户交易特征
????王胜军在长期未进行股票交易后,于2021年6月3日与皖维高新证券部部长王某通话后突击开户,开户时点异常。开户当月“王胜军”账户陆续转入资金共488,000.00元,几乎全部用于买入“皖维高新”,成交100,000股,成交金额485,020.00元,具有短期重仓买入单只股票特征,买入意愿坚决。“王胜军”账户开户、划转资金、买卖“皖维高新”等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流水、通讯记录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胜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皖维高新”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进行内幕交易。王胜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王胜军违法所得223,388.25元,并处以6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5月23日

皖维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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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2-03-05

处罚对象:

吴尚义,吴福胜,吴霖,季学勇,钱道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 8月 4日刊登了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反馈。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安徽监管局监管关注函 2次,责令整改并出具警示函 1次。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如下:
    (一)2011年8月2日收到的安徽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字
    [2011]229号)
    1、问题描述
    一、你公司于 2011年 3月 22日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中已投入的自有资
    金 4亿元时,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你公司与内蒙古白雁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额超过董事
    会批准的金额,就超出部分 1012. 72万元,你公司没有按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
    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补充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你公司未按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对经营层与独
    立董事之间的年报沟通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四、你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及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均
    未按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你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时,未按我局通知要求对调研情况进行
    书面记录。
    2、落实整改情况 
    问题一:公司将根据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配使用的议案》,或将此议案纳入下一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完善相应程序。
    问题二:公司认真吸取上年度超额进行关联交易的深刻教训,已责成公司经营层及子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同时要求财务部、证券部按月及时核资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并密切关注关联交易情况。
    若日常关联交易出现在客观情况变化(如价格或数量出现较大波动)、交易数额接近或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数额时,公司经营层将及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来新的决策,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问题三:公司董事会已责成董事会秘书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要求》组织相关工作,做好独立董事与经营层的沟通交流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文件。
    问题四:公司董事会已责成董事会秘书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组织相关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要求审计委员会要求发表书面意见。
    问题五:公司 2011 年 6 月 24 日接待东兴证券化工研究院范劲松时,已按“皖证监函字[2010]149号《关于规范辖区上市公司接待特点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如实进行了预约登记、核实身份、填写特点对象身份信息登记、签署承诺书以及谈话记录等项管理工作,今后将更加严格地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特定对象的调研接待工作。
    (二)2012年3月5日收到的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号
    《关于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
    1、问题描述 
    经查,你公司于 2011年 7月 15日至 12月 8日期间累计将 14,53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另外,还于 2011 年期间以募集资金 3983.25 万元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均未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违规资金划转由你公司董事、副总会计师吴霖签批同意,董事会秘书吴尚义对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负责。前述人员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五条关于“…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将 14,530 万元资金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有主动纠正的情节,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对前述行为予以改正;
    (二)对你公司负有责任的吴霖、吴尚义予以警示,并责成你公司追究其相
    应责任;
    (三)要求你公司董事长吴福胜、总经理季学勇、监事会主席钱道璋于
    2012年 3月 9日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内部控制执行,切实规范运作。有关整改情况应于 2012年 3月 20日前书面向我局报告。
    2、落实整改情况 
    2012年 3月 12日,皖维高新出具《关于落实〈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情况的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于 2012年 3月 10 日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精神,公司董事长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相关情况,强调要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切实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内部控制执行,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努力提升公司质量。
    二、公司将 2011 年以募集资金 3983.2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事项提交五届十一次董事事会形成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相关责任人吴霖、吴尚义已签收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表示接受
    相关警示。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年 2月 9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即给予董事、副总会计师吴霖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 2012年年度薪酬 10%,给予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尚义警告处分并扣发 2012年年度薪酬 5%。
    四、2012 年 3 月 9 日下午,公司董事长吴福胜、总经理季学勇、监事会主
    席钱道璋以及副总会计师吴霖、董事会秘书吴尚义,前往贵局接受了监管谈话。
    今后,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和自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内部控制执仇,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努力做好公司的各项工作,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三)2014年9月25日收到的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字[2014]241号
    1、问题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 42号)、《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近日完成了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经检查,关注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对原材料 PVA采购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本部向供应
    商采购 PVA用于进一步生产高强高模短纤和粉状 PVA,未对个别供应商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也未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
    二、公司对存货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公司未按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定期
    对全部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三、公司付款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于 2013年向淮南矿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 3,7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按公司付款审批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2013 年,公司对历年累积形成的养老保险计提金额与实际缴纳金额的
    差额 831.51 万元,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未按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披露。
    五、年报披露内容存在瑕疵,如:董事会报告成本分析表中对成本变动比
    例的计算有误;将账龄为 2-3年的 1272万元预付账款披露为 1-2年(912万元)和 1年以内(360万元);预付账款按账龄列示部分与前五名单位部分相矛盾。
    2、落实整改情况 
    问题一:公司责成物资供应部立即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一次检查梳理,对供应商资信、经营状况及供货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立即剔除出供应渠道,对其所正在进行的供应业务立即中止。责成物资供应部在今后的采购业务中严格按照《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坚决落实合格供应商管理及考评;责成审计部定期对物资供应部执行合格供应商评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走样,防范潜在风险。
    问题二:针对少数分厂没有准确领用或没有及时使用生产物资的现状,企业管理部重新修改了备品备件、辅助材料在 ERP 系统预留的申报、审批流程,对系统中有库存的物资进行自动识别,且增加了申报采购但又未及时使用生产物资的考核员力度。审计部、财务部每月对三级库物资进行盘点和跟踪,对未及时使用的已领用物资重新纳入 ERP 系统,统一调配使用,减少资金占用。公司同时责成各生产单位,严格按照将存货管理制度规定,强化过程监管,减少备品备件、辅助材料的库存,杜绝三级库的存在。
    问题三:鉴于此次支付的款项高达 3700 万元,与公司付款审批制度中的“生产经营性采购业务,付款金额 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须经采购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中规定的金额差距较大,且所有领导审批是在采购员借据上进行的,公司要求规范大额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对经营性采购付款金额较大的业务,必须采用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的形式履行签批程序。
    问题四:公司责成财务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计提,并每年与社保部门进行清算,避免养老保险计提数与实际缴费数产生差异。
    问题五:经核查,该部分错误确系财务人员及信息披露人员工作不细致造成的错误。公司已对财务部门负责人、证券部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把信息披露关,审慎核对披露数据,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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