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二零年五月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下发的 20048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浙江古越龙山绍兴
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发行人”、“公司”)会同各中介
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
落实,现就贵会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如下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一
致。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
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
目 录
问题一:........................................................................................................................ 4
问题二:...................................................................................................................... 13
问题三:...................................................................................................................... 26
问题四:...................................................................................................................... 29
问题五:...................................................................................................................... 38
问题六:...................................................................................................................... 13
问题七:...................................................................................................................... 69
问题八:...................................................................................................................... 71
问题九:...................................................................................................................... 74
3
问题一:
申请材料提及本次发行对象包括战略投资者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和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
因、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申请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是否明确了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3)认购协议等
相关约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说明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因、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因
1、本次非公开发行系发行人提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的需要
黄酒是中国独有的世界三大古酒之一,绍兴黄酒是黄酒中的杰出代表。根据
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 年,全国酿酒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总计 2,129
家,累计完成产品销售收入 8,350.66 亿元;其中黄酒生产企业总计 110 家,累计
完成销售收入 173.27 亿元。收入规模方面,黄酒行业收入仅占全国酒行业收入
的约 2.07%,远低于白酒、啤酒占比。由上述数据可见,黄酒行业急需改变现状,
黄酒企业需要真抓实干地推广黄酒文化、建设品牌形象,促进黄酒行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发行人作为行业龙头企业,高度重视黄酒产品的战略转型工作,聚
焦以“中央库藏金五年”为代表的大单品,并推出“国酿 1959”系列产品,打
造高端黄酒新标杆;开展事件营销,积极参与“绍兴周”系列活动,举办国雅荟
系列招商品鉴会,参展首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进一
步宣传弘扬绍兴酒文化;推进技改创新,持续在香型、口感方面改进黄酒口味。
但与此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2.88%、98.69%和 92.48%,
基本达到产能上限,增长空间有限。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建设有助于发行
人提高产能,发挥产业的集聚优势,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能有效提高发行人市
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成为发行人未来发展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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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黄酒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系发行人发展过
程中的重要资本支出项目,同时该项目亦是绍兴市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
设工作得到了绍兴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绍兴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第 46 次常务会议强调:“以最快速度、最低成本推进项目融资,为重
大项目建设及时提供融资保障。”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夯实和提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
措,也是上市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的关键步骤。
2、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确定性,保障募集资金建
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如前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
义,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顺利发行或不能足额募集,将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
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性,发行人在董事会阶段确定战略投资者作为发行对
象,并与发行对象签署带有保证金条款、违约条款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保证募
投项目能按时完工投产。
3、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发行人在品牌建设、渠道拓展等方面实现提升,
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在发行人当前的发展阶段,引入在渠道推广、品牌建设方面具有资源、经验
优势;并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支持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战略投资者,对发行
人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前海富荣、盈家科技的实际控制
人郭景文及其关联方运营“安吉尔”、“乐百氏”两大知名品牌,具有完善的零
售商品、快速消费品,特别是食品饮料领域的销售渠道,并在品牌建设方面具有
丰富经验,具体情况请见本题“(三)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相关规定/1、发行对
象具有发行人相关行业重要战略资源”中的相关内容。战略投资者可以在品牌建
设、渠道推广、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发行人优势互补,长期支持发行人经营、发展。
综上,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于发行人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意
义,引入认同公司发展战略、具备长期持股意愿、拥有良好资金实力和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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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的战略投资者,将有助于充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足额募集,
并促进公司在品牌建设、渠道推广、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持续优化和提升。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依据符合相关规定
1、本次非公开的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2 月 25 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06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
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
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依据符合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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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前海富荣、盈家科技系发行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战略
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即 2020 年 2 月 25 日;且本次发行价格 7.0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
者应符合的条件、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做了新的明确要求。《监管问答》要求: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
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
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
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
者。
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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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盈利能力。
(2)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
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对照《监管问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具体
如下:
1、发行对象具有发行人相关行业重要战略资源
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郭景文先生及其关联方控制有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深圳
市盈致未来文创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安吉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上述受郭
景文先生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运营“乐百氏”及“安吉尔”两大知名品牌。郭
景文先生及其关联方在零售商品、快速消费品,特别是食品饮料领域拥有丰富投
资经验、完整的销售渠道及产业布局。郭景文先生及其关联方控制两家主要公司
基本情况如下:
(1)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尔饮水”)
安吉尔饮水成立于 1992 年 8 月 1 日,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是国内专业的
饮用水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企业,运营“安吉尔”品牌,在细分行业内具有较
高的市场知名度,在国内外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安吉尔饮水控制有绍兴
安吉尔净水饮用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安吉尔天龙泉水业有限公司、沈阳安吉尔水
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2)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百氏饮用水”)
乐百氏饮用水成立于 2000 年 1 月 31 日,注册资本 16,566.792 万元,运营“乐
百氏”品牌,是国内知名的茶饮料、饮用水、无酒精饮料生产、销售企业,已在
国内建立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城市均设立分公司。
认购对象本次参与认购发行人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后,愿意在销售渠道、
资源等方面与发行人进行战略合作,为其发展带来战略协同效应。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黄酒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系绍兴市推进
黄酒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世界名酒产区的重要项目。项目将新增 10 万千升黄酒
原酒、12 万千升小包装灌装产能,新增产能的消化问题系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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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经济效益实现的核心问题。在建设募投项目,提高发行人产能的基础上,本
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发行对象将在销售渠道、资源等方面为发行人的进一步发展
提供重要动力。
2、发行对象具有与上市公司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意愿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155,046,42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前海富
荣将成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盈家科技将合计持有发行人
16.09%的股份。发行对象自愿对前述股份锁定 36 个月,具有长期持有上市公司
较大比例股份并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意愿。
3、发行对象有能力履行相应职责,将合法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郭景文及其关联方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通过
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投控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昊华科技(600378)
7,050.38 万股,占昊华科技总股本的 7.86%,并向昊华科技派驻了董事,盈投控
股具有作为国内其他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经验。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将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合法合规地参与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
4、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行对象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均未受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符合《监管问答》中有关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二、申请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是否明确了违
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
发行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前海富荣”)及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家科技”)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5 月 6 日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中分别
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能够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与前海富荣签订的《认购协议》
1、保证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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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2.3 条(i)款约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甲方(指发
行人,下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乙方(指前海富荣,下同)
合计应向甲方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账户(账号:
1211014019200058769)支付人民币 1,000.00 万元作为认购保证金;”
《认购协议》2.3 条(v)款约定:“如果在本次发行结束之前或中国证监会
不予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无论本协议
生效与否),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需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
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乙方在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认购保证金不予退
还,乙方还需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条款
《认购协议》9.1 条至 9.5 条约定:
“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
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
(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
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
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2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虽无
书面表示但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
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其应付认购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9.3 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下
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
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 30 个工作日,甲
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 9.2 条约定支付根本违约之违约金。乙方
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根本违约金。
9.4 本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审
议通过:(1)甲方董事会;(2)甲方股东大会;(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
权的国家出资企业;(4)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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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第 2.4(ii)条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记。
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 30 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
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支付认购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甲方已付(或应付)
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本款前述 10%违约金。”
(二)发行人与盈家科技签订的《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 9.1 条至 9.5 条约定:
“9.1 甲、乙双方(甲方指发行人,乙方指盈家科技,下同)一致同意,如
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
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
反本协议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2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虽无
书面表示但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
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其应付认购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9.3 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下
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
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 30 个工作日,甲
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 9.2 条约定支付根本违约之违约金。乙方
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根本违约金。
9.4 本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审
议通过:(1)甲方董事会;(2)甲方股东大会;(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
权的国家出资企业;(4)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违约。
9.5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第 2.4(ii)条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记。
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 30 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
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支付认购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甲方已付(或应付)
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本款前述 1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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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购协议等相关约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情形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认购协议》,就本次认购事
宜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认购协议》包括股份认购(认购价格、认购方
式及认购数量、认购价款的支付等)、锁定期、违约责任等内容,该等约定符合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
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前款
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
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的规定。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与
发行对象签署《认购协议》等在内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事项,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020 年 3 月 11 日浙江省国资委作出了《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
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20]6 号),
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
与发行对象签署《认购协议》等在内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法律顾
问锦天城律师就该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0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与
发行对象签署补充协议等在内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议案。就调整后的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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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已经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相关约定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因合理且符合相关规
定、定价依据符合相关规定,与战略投资者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明确约定了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认购协议等相关约定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因合理、定价依据
符合相关规定。与战略投资者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违
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中的相关约
定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相关约定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情形。”
问题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穿透披露其各
层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及各层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第 29 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16 条的规定。(2)各
层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进行承诺。(3)是否
存在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通过资管产品参与认购。(4)认购产品存续
期能否能保证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符合锁定期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说明并明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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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穿透披露其各层出资人具体认购份
额及各层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是否存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29
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16 条的规定
(一)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穿透后其各层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
1、前海富荣
(1)前海富荣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97171186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郭涛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
经营范围
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期限 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长期
(2)各层级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
根据前海富荣的工商资料,前海富荣各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比例如
下:
序号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根 据 前 海 富 荣 提 供 的 资 料 , 并 经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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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sxt.gov.cn)公示的信息,前海富荣穿透各层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层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第二层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最终穿透出资人及最终出资比例
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 郭景文(80%) 郭景文(80%)
司(100%) 郭涛(20%) 郭涛(20%)
根据上表所示,前海富荣穿透至最终出资人为 2 名自然人。
2、盈家科技
(1)盈家科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MA2BG25648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3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亚军
住所 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 398 号科创园 A 幢 11 楼 1102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批发、零售;农业技术的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广告服务;电信业务经营;国内贸易(不含国际限
经营范围
制及禁止类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一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期限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长期
(2)各层级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
根据盈家科技的工商资料,盈家科技各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比例如
下:
序号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000 97.22
2 盈投控股有限公司 500 1.39
3 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 1.39
合计 36,000 100.00
根据盈家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www.gsxt.gov.cn)公示的信息,盈家科技穿透各层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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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出资 第四层出 第五层出 最终穿透出
第一层出资人及 第二层出资人
人及出资比 资人及出 资人及出 资人及最终
出资比例 及出资比例
例 资比例 资比例 出资比例
冷霜 冷霜
- - -
(85.4701%) (83.0940%)
王舰 王舰
- - -
(14.245%) (13.8490%)
深圳安吉尔 深圳市亿 郭景文
台州盈安股权投
饮水产业集 尔德投资 (80%)
资合伙企业(有限
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郭涛 郭景文
合伙)(97.22%) 绍兴安吉尔投
(80%) (100%) (20%) (0.2216%);
资管理有限公
郭景文 郭涛
司(0.2849%) 深圳市亿尔
(80%) (0.0554%)
德投资有限 -
郭涛
公司(20%)
(20%)
盈投控股有限公
郭民(100%) - - - 郭民(1.39%)
司(1.39%)
郭景文 郭景文
深圳市前海富荣 深圳市亿尔德 - -
(80%) (1.1120%)
资产管理有限公 投资有限公司
郭涛
司(1.39%) (100%) 郭涛(20%) - -
(0.2780%)
如上表所示,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盈投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穿透至最终为合计 5 名自然人。
根据盈家科技提供的资料及国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www.gsxt.gov.cn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 http :
//www.amac.org.cn/index/)公示信息,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台州盈安”)为一家私募基金,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已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Q245。绍兴安吉尔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台州盈安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持有台州盈安 0.2849%
合伙份额。
(二)认购对象各层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是
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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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海富荣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海富荣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公司用于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及本公司对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均
来源于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
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承诺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盈家科技
2020 年 4 月 30 日,盈家科技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公司用于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均为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外)资金用于
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
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承诺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安
排的情形。”
3、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尔德投资”)
2020 年 4 月 30 日,亿尔德投资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公司对深
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绍兴安吉
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出资均来源于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外)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
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承诺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
4、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投控股”)
2020 年 4 月 30 日,盈投控股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公司对浙江
盈家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出资均来源于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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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外)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
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承诺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
5、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州盈安”)
2020 年 4 月 30 日,台州盈安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企业对浙江
盈家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出资均来源于本企业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对外募集(本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依法向合格投资人募集除外)、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
偿、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承诺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6、绍兴安吉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尔投资”)
2020 年 4 月 30 日,安吉尔投资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公司对台
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均来源于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
公司及其关联方(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
方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
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承诺保底收
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7、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尔饮水”)
2020 年 4 月 30 日,安吉尔饮水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公司对绍
兴安吉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均来源于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外)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
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承诺保底收益或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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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的情形。”
8、郭景文、郭涛
2020 年 4 月 30 日,郭景文、郭涛分别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如下:“本人
对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均来源于本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
联方(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份而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外)资金
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