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杭市监罚处〔2020〕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民生药业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产品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测“有关物质”项目不符合民生药业执行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民生药业作出了没收涉案产品并没收涉案产品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产品(货值金额334,485.22元)以及违法所得793,233.33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