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对卡莱特有限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沪嘉税简罚(2018)1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卡莱特有限上海分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对卡莱特有限上海分公司处以人民币50元的罚款,卡莱特有限上海分公司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卡莱特有限上海分公司被处罚的数额较低,该行为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所列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类型。因此,卡莱特有限上海分公司被处罚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