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出具“甬曙关简违字【2019】0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12月3日,发行人委托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10120190516367715。第三项货物PVC润滑剂申报的税则号列2915709000,退税率为13%。经查,该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404900000,退税率为0%,申报与实际不符。发行人出口货物申报税则号列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案案值为人民币6.62万元。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处以人民币0.7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