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因昆山尚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昆山尚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针对违规项目进行整改,通过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复查;(2)拆除厂内搭建围墙,清理保持消防车通道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因此,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昆山尚为“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行政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最低档的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