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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新源(3012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3456.30 315.37 0.51 7.64 0
2024-04-26 3763.41 642.94 0.51 7.08 0
2024-04-25 3780.67 184.00 0.51 7.73 0
2024-04-24 3694.35 196.17 0.51 7.62 0
2024-04-23 3737.68 88.59 0.51 7.44 0.12
2024-04-22 3745.99 64.62 0.39 5.61 0.04
2024-04-19 3845.29 97.24 0.48 7.00 0
2024-04-18 3915.69 156.36 0.51 7.59 0
2024-04-17 3841.10 223.16 0.51 7.74 0
2024-04-16 3940.71 355.59 0.51 7.14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54.11 1.198
2023-12-31 1 其他 6 169.22 3.946
2 基金 1449 138.99 3.241
3 上市公司 3 92.16 2.149
4 券商 1 24.91 0.581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5 258.07 6.018
2 其他 3 155.85 3.634
3 券商 2 89.00 2.075
4 基金 3 1.20 0.028
2023-06-30 1 基金 1440 763.56 17.804
2 其他 4 1.12 0.0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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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12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科新源收到黄岛海关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关缉违字[2019]0253号)
发文单位 黄岛海关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撤销通知书》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行罚告字[2021]22号)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海科新源收到黄岛海关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关缉违字[2019]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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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2

处罚对象: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黄岛海关下发“黄关缉违字[2019]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其他无机酸酯(不包括卤化氢的酯)共计61,5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2920900090,报关单号425820190000957815,申报CIF价格85,792.5美元)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形,不符合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给予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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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2

处罚对象: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撤销通知书》,撤销该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徐环责改字[2021]1号)。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访谈思派新能源总经理、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的雨水超标外溢情况是思派新能源厂区雨排外排口施工、地质沉降导致污水管道连接处破损及疏通雨排管道导致的,思派新能源不存在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厂区外排放污水的情形。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行罚告字[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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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6-30

处罚对象: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连环行罚告字[202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1日经调查发现,思派新能源存在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厂区外排放污水的情形,经检测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为896mg/L、8.69mg/L、0.3mg/L、11.3mg/L,思派新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思派新能源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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