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8日,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医治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邯郸当地相关部门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在充分调查取证后,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公司的责任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部分员工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工作。该事故性质为一起因员工个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鉴于公司在此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邯郸当地有关部门对公司处罚人民币20万元。根据2021年3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本次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且处罚金额为处罚区间的下限。同时,成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合规证明,认为“2021年3月28日,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恒工精密积极配合调查并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足额缴纳罚款。恒工精密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积极进行隐患整改,落实了事故防范措施,相关整改工作通过了行业监管部门和专家组检查验收,目前此次事故已经结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局认为,恒工精密发生的上述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恒工精密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成安县应急管理局的意见,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