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出具F〔2021〕0200110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货车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发行人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足额缴纳罚款,且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且处罚金额为《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罚则下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