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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股份(3012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3867.62 206.36 0.15 5.01 0
2024-04-26 3971.57 221.91 0.22 7.02 0.01
2024-04-25 4019.17 183.04 0.22 7.14 0.01
2024-04-24 3977.43 94.23 0.21 6.55 0.03
2024-04-23 3997.14 80.09 0.20 6.14 0.05
2024-04-22 3970.54 63.66 0.15 4.61 0
2024-04-19 4017.56 107.87 0.23 6.80 0.03
2024-04-18 3993.11 106.18 0.20 6.10 0.04
2024-04-17 3996.05 78.61 0.16 4.98 0
2024-04-16 4198.55 72.45 0.24 6.9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3 17.21 0.993
2023-12-31 1 基金 1120 40.97 2.493
2 QFII 3 27.46 1.671
3 其他 7 19.44 1.183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5 70.37 4.282
2 其他 1 14.64 0.890
3 券商 1 13.29 0.809
2023-06-30 1 基金 1117 172.70 10.507
2 券商 1 71.57 4.354
3 其他 5 3.79 0.230
4 上市公司 1 3.33 0.2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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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1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杨新材受到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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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11

处罚对象: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出具F〔2021〕0200110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货车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发行人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足额缴纳罚款,且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且处罚金额为《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罚则下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东杨新材受到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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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11

处罚对象:

无锡市东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锡卫职当罚〔2021〕020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东杨新材生产车间退火炉3#噪声检测项目判定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东杨新材已按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果经具有相关资质第三方复检为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仅就东杨新材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因此,东杨新材上述违法行为未被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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