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通 02 环罚字
[2021]1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认定公司存在“铸造车间东南角密闭棚内外
共有 4 个浇筑完的模具正在冷却静置,且均在冒烟,密闭棚及铸造车间大门均
处于敞开状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并未在运行”的情况。公司“产生含挥发
性有机物废弃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
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
条之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意见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5.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进行了内部追责,并就
生产流程的规范性开展了自纠自查,以提升一线生产人员的环保规范意识,保
障环保及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保荐机构已对上述整改工作及罚款缴纳情况予以核查。 2021 年 10 月 8 日,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证明》:“ 2021 年 6 月,南通
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以通 02 环罚字[2021]1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
予罚款人民币 5.5 万元的行政处罚。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未
导致重大环境影响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按期足
额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已改正,处罚已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