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钻井工具”一套,报关单号为020220191000038010,申报商品名称为钻井工具,总价值419,907.46欧元,申报商品为36,990千克,经查验,实际商品重量为30,580千克,实货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天津新港海关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缉决(简单)字[2019]0088号),对发行人罚款1,000元。就上述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按时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受到的处罚金额较小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经保荐机构华融证券及天元律师核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