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一起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公司与主要客户百力通联合开发一款9KW变流器和电机新项目。
为了验证新研发产品在整机上的性能,2019年10月,百力通向公司空运2台燃气
式发电机组用于测试。在空运时,百力通的工程师与物流公司之间的信息传导出
现失误,将发货单据的货物名误写为“发动机”。2019年10月10日,公司委托重
庆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2台发动机,报关单号800320191039032189,申报
税号8407909090,税率为23%,完税价格3,680美元,进口关税汇率为23%,总计
缴纳税金(含进口增值税)10,148.32元。
2019年10月14日,重庆机场海关查验科关员在查验时发现,货物实际为燃气
发电机组,数量两台,实际税号8502200000,税率应为35%,完税价格应为4,840
美元,品名、税号申报错误,税差12%,应缴纳税金(含进口增值税)17,988.92
元,减去已缴纳的税金,需补交税金7,840.60元。
2019年11月19日,重庆江北机场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机关简罚
字【2019】00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840.6
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公司已按照重庆江北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机关简罚字【2019】
0099号)的要求按照,于2019年12月2日补交税款并缴清了罚款。
上述违法事项主要系公司客户方的工程师与物流公司信息沟通失误所致,本
公司在报关审验时把关不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司在后续经营中将引以为戒,
加强业务内控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
上述违法事实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