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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牌股份(3010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1 1957.30 124.19 0 0 0
2025-03-10 2110.99 166.19 0 0 0
2025-03-07 2170.31 138.07 0 0 0
2025-03-06 2144.33 431.17 0 0 0
2025-03-05 2146.13 133.84 0 0 0
2025-03-04 2440.43 464.40 0 0 0
2025-03-03 2236.40 232.17 0 0 0
2025-02-28 2164.74 163.68 0 0 0
2025-02-27 2162.79 181.46 0 0 0
2025-02-26 2056.05 83.7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1713.70 20.130
2 上市公司 1 480.00 5.638
2024-06-30 1 其他 6 1901.66 22.536
2 上市公司 1 480.00 5.688
3 基金 24 173.67 2.058
2024-03-31 1 其他 5 1949.38 23.101
2 上市公司 1 480.00 5.688
2023-12-31 1 其他 8 1988.36 23.563
2 上市公司 1 480.00 5.688
3 基金 43 251.29 2.978
2023-09-30 1 其他 5 2098.44 24.868
2 上市公司 1 480.00 5.68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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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08 12.32 12.48 -1.28 20.00 246.40

买方:招商证券交易单元(353800)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6-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李钊受到天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天台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钊
公告日期 2023-06-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严牌股份受到天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天台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嵊应急罚[2021]52号)
发文单位 嵊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李钊受到天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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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6-09

处罚对象:

李钊

2022年9月16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天应急罚(2022)0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总经理李钊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根据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钊处以罚款人民币13.335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严牌股份受到天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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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6-09

处罚对象: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天应急罚(2022)0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嵊应急罚[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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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9-24

处罚对象: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7 月29 日,公司收到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应急罚[2021]52 号”),认定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也未在滤布安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 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08
公司于2020 年6 月19 日与客户嵊州市君集污水深度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
“嵊州君集”)签订《滤布采销合同》,向嵊州君集销售板框压滤机滤布等产品,
公司按照嵊州君集要求发货至现场并负责安装。公安县利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
称“利源环保”)以总包方式负责公司该部分板框滤布产品安装业务。2021 年1
月23 日,公司按要求将第三批滤布产品运送至嵊州君集指定地点,仍由利源环
保负责安装,因当时临近春节,利源环保安装人手紧张,利源环保与嵊州君集相
关负责人协商由嵊州君集相应车间人员自行安装滤布产品,并由利源环保向该等
人员支付相关费用。2021 年1 月27 日,在嵊州君集车间人员安装污泥压滤机滤
布时,车间其他人员误操作启动了压滤机,导致一名安装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类别属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认为公司未与利源环保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
滤布安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46 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 条第二
款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处罚的认定
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罚款,并对滤布安装合同进行了自查,将在今后的滤布
安装合同中补充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相关条款。2021 年8 月2 日,嵊州市应急
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件仅为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公司未曾受到该局其他行政处罚。
3、该罚款处罚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处罚发生后,公司积极缴纳罚款,并对滤布安装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修
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 条相关规定,该处罚程度较轻,
属“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范畴,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出
处罚决定的单位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不属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因此,
该事项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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