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7 月29 日,公司收到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应急罚[2021]52 号”),认定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也未在滤布安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 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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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
公司于2020 年6 月19 日与客户嵊州市君集污水深度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
“嵊州君集”)签订《滤布采销合同》,向嵊州君集销售板框压滤机滤布等产品,
公司按照嵊州君集要求发货至现场并负责安装。公安县利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
称“利源环保”)以总包方式负责公司该部分板框滤布产品安装业务。2021 年1
月23 日,公司按要求将第三批滤布产品运送至嵊州君集指定地点,仍由利源环
保负责安装,因当时临近春节,利源环保安装人手紧张,利源环保与嵊州君集相
关负责人协商由嵊州君集相应车间人员自行安装滤布产品,并由利源环保向该等
人员支付相关费用。2021 年1 月27 日,在嵊州君集车间人员安装污泥压滤机滤
布时,车间其他人员误操作启动了压滤机,导致一名安装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类别属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认为公司未与利源环保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
滤布安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46 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 条第二
款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处罚的认定
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罚款,并对滤布安装合同进行了自查,将在今后的滤布
安装合同中补充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相关条款。2021 年8 月2 日,嵊州市应急
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件仅为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公司未曾受到该局其他行政处罚。
3、该罚款处罚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处罚发生后,公司积极缴纳罚款,并对滤布安装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修
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 条相关规定,该处罚程度较轻,
属“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范畴,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出
处罚决定的单位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不属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因此,
该事项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