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一项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3月1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据其记载,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
定期限办理2017年12月的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对森赫电梯处以100元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规定,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且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当日补申报了所属期为2017年12
月的增值税附加、工会经费及印花税,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公司上述
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
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