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原宝安区环保局,以下统称为“宝安区环保局”)根据宝安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信濠光电松岗分厂重新出具“深环保罚字[2019]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二章12.1.1款裁量标准,改对发行人松岗分厂重新处以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