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普明税务所针对绵阳虹凯未按期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作出绵高新国税限改〔2018〕5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绵阳虹凯于2018年4月29日前申报有关事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缴款记录,绵阳虹凯已申报并缴纳上述税款及其滞纳金。
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绵阳虹凯作出绵高新国税简罚〔2018〕2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绵阳虹凯处以200元罚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缴款记录,上述罚款已足额缴纳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