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临沂漱玉在2020年2月的现场检查中因所经营的3M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侵犯注册权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购销差价率超过35%,被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临市监处字(2020)2-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销售涉事3M口罩,没收违法所得56984.93万元,并处3倍罚款,合计22.79万元。
①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临沂漱玉所经营3M口罩假冒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所涉行为不属于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②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临沂漱玉在疫情期间商品购销差价大于35%,不属于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③临沂漱玉购进涉事商品时索取了临沂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3M口罩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书。临沂漱玉入库验收时核对了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确定其标示商标和生产企业,查看产品内附的产品合格证。临沂漱玉执行了进货审查程序。④2020年8月28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临沂漱玉所受临市监处字(2020)2-081号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并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严重程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缴纳罚款事宜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完毕。发行人未再继续销售涉案3M口罩,已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直营门店所售口罩等商品的零售价格,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文件,严格执行进货审查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