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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2786.35 204.71 0 0 0
2024-04-22 2945.90 289.09 0 0 0
2024-04-19 2962.51 678.34 0 0 0
2024-04-18 2637.75 304.36 0 0 0
2024-04-17 2570.08 136.86 0 0 0
2024-04-16 2869.84 413.67 0 0 0
2024-04-15 2585.46 347.64 0 0 0
2024-04-12 2397.14 62.16 0 0 0
2024-04-11 2428.60 134.44 0 0 0
2024-04-10 2486.30 142.1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446.25 9.469
2 基金 2 34.66 0.736
2023-12-31 1 其他 3 480.77 16.297
2 基金 36 194.29 6.586
3 QFII 1 25.87 0.877
2023-09-30 1 其他 2 475.87 16.131
2 基金 4 123.33 4.181
2023-06-30 1 其他 1 450.00 15.254
2 基金 42 305.20 10.346
2023-03-31 1 其他 2 476.43 16.150
2 基金 4 304.55 10.3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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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屹通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汪志荣,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屹通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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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19

处罚对象:

汪志荣,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公告编号:2024-002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总经理汪志荣近
日收到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4
号、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8日,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汪志荣收到建德市应
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4号、建德
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由于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当事人分别对公司“525”
一般触电事故(造成二名工人死亡)的发生负有责任及领导责任。根据建德市人
民政府对本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次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
整(70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汪志荣作出罚款人民币币壹拾柒万捌仟肆佰壹
拾捌元捌角柒分(178,418.87)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上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积
极处理善后工作,积极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公司认真总结并深刻汲取本次
事故教训,在全公司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改专项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
排查及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
                                     1
力度,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此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
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整改完毕,对事故中死亡的二名工人已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本次事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公司将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各类员工安全培训,做到安全管理常态化、科学化,
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降低安全生产隐患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该行政处罚造成的影
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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