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被处予警告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3 月 6 日,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发改检
处[2017]5 号),中胤集团因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instyle 女鞋旗舰店”在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24 日期间未对划线价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属于
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胤集团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中胤集团已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其改正后的电脑网页截图打印件, 及时整改不
正当价格行为。经中胤集团确认,截至 2017 年 6 月,该网店已停止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该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胤集团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施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对应
的罚则。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中胤集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价格
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给
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调查或涉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胤集团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或影响相关主体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