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本友)
当事人:徐本友,男,群众,1975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本友内幕交易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装备)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本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2月以来,捷强装备董事长潘某关注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出售意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贾某真的协助下与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迪诺科技)董事长王某光沟通交流,就捷强装备收购卡迪诺科技的可行性展开探讨。
2022年4月1日,根据中金公司对卡迪诺科技的前期调研情况,捷强装备潘某、刘某与卡迪诺科技、中金公司相关人员在北京会面,就捷强装备与卡迪诺科技的交易意向、交易方案等进行探讨,明确捷强装备收购卡迪诺主要股权的意向。潘某与卡迪诺科技于当日签署《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投资并购意向书》。其后,中金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调工作。
2022年4月24日,捷强装备和卡迪诺科技进一步围绕交易方案核心条款、交易流程等在北京进行深入沟通,达成明确的收购意向。潘某与王某光、吴某广签署《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组协议》。
2022年4月25日,捷强装备停牌并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同日,捷强装备与卡迪诺科技正式签署《合作意向书》。
捷强装备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捷强装备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增资的计划”,该事项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4月1日形成,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潘某、刘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徐本友内幕交易“捷强装备”
(一)徐本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捷强装备财务总监徐本友通过手机多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潘某、刘某电话联系,其中,与潘某于4月7日、8日、9日共存在4次电话联系,与刘某于4月3日、4日、6日共存在8次电话联系。
(二)徐本友利用“王某俊”账户交易“捷强装备”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2年4月7日至4月11日,“王某俊”中信证券账户买入“捷强装备”27,000股,买入成交金额1,348,062元。上述交易由徐本友通过自行操作和微信指示王某俊操作的方式完成。内幕信息公开后陆续卖出,对应亏损2,867.06元(扣除税费后)。
(三)资金来源及划转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俊”账户为买入“捷强装备”共筹集资金1,350,000元,其中徐本友自有资金800,000元,筹集自王某俊等人的资金550,000元。
(四)徐本友交易“捷强装备”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捷强装备”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4月1日潘某、刘某与卡迪诺科技等人会面并签署《投资并购意向书》,4月3日王某俊通过微信将三方存管银行账号发给徐本友,4月4日徐本友与王某俊微信聊天提及交易日相关内容,之后在第一个交易日即4月6日银证转账计划买入“捷强装备”,4月7日实际买入“捷强装备”。期间,徐本友与潘某、刘某有多次通话联系。
二是买入“捷强装备”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存在突击买入、全仓买入、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的特征。
三是徐本友对交易行为的明显异常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深圳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徐本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本友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