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9年向CIS转让股权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已于2014年7月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替代),欧阳建平及郑锡云在境外设立ROVE时应办理外汇登记,但当时二人未能办理。
201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向欧阳建平、郑锡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认定,欧阳建平、郑锡云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的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分别对欧阳建平、郑锡云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处罚执行完毕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为欧阳建平及郑锡云就其在境外设立实体进行融资办理了外汇补登记,并核发了《业务登记凭证》,故欧阳建平及郑锡云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其在境外设立实体进行融资办理了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