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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科技(3008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81893.40 1360.49 0.12 2.22 0
2025-12-03 84153.44 1697.52 0.12 2.27 0
2025-12-02 84150.17 1768.30 0.12 2.34 0
2025-12-01 83767.55 1125.16 0.13 2.59 0
2025-11-28 84917.63 2659.75 0.13 2.58 0
2025-11-27 85239.46 1900.42 0.18 3.57 0.03
2025-11-26 84465.33 2092.56 0.15 2.99 0.02
2025-11-25 84681.85 2088.55 0.13 2.61 0
2025-11-24 84158.76 1575.00 0.13 2.61 0
2025-11-21 84514.83 1779.89 0.13 2.5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6053.26 14.343
2 基金 1 646.86 1.533
2025-06-30 1 其他 4 6277.68 15.403
2 基金 32 564.14 1.384
2025-03-31 1 其他 5 7079.45 17.841
2024-12-31 1 其他 4 7212.97 18.206
2 基金 32 421.06 1.063
2024-09-30 1 其他 4 7228.09 21.1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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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9 20.52 22.68 -9.52 26.37 541.11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淞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

20250807 22.87 24.87 -8.04 12.37 282.9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外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25 23.94 25.71 -6.88 24.50 586.5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919 8.29 10.67 -22.31 30.00 248.7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翡翠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习友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7 8.00 10.75 -25.58 249.95 1999.6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翡翠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习友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1 12.60 13.43 -6.18 360.00 4536.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5-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欧阳建平、郑锡云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欧阳建平,郑锡云

欧阳建平、郑锡云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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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12

处罚对象:

欧阳建平,郑锡云

依据2009年向CIS转让股权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已于2014年7月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替代),欧阳建平及郑锡云在境外设立ROVE时应办理外汇登记,但当时二人未能办理。
201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向欧阳建平、郑锡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认定,欧阳建平、郑锡云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的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分别对欧阳建平、郑锡云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处罚执行完毕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为欧阳建平及郑锡云就其在境外设立实体进行融资办理了外汇补登记,并核发了《业务登记凭证》,故欧阳建平及郑锡云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其在境外设立实体进行融资办理了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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