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曾因发布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2023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Q84号),责令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8,000元。公司已依法缴纳罚款,并完成了相应整改。就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公司已及时改正,处罚机关责令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不予行政处罚。就公司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如经营者有该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受到该类处罚,因此该项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关于我公司被行政处罚情况的报告》,就上述违法行为,公司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缴纳罚款,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该案件已结束。长沙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前述予以确认。基于上述,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所受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