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创业板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INOMAG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767 万股,不进行老股东公开发售
发行股数
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0.00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5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067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5 月 12 日
1-1-1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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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股票锁定期延长和减持价格的承
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东朱旭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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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东熊永新、朱兴盛、谭乐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在实际控制人熊永宏、熊咏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言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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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12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股东熊言傲进一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在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正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的
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12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股东陈正友进一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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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四)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1、股东张勇、张锡霞、左菊珍、王慧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其担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2、其他股东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上述已作出承诺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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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实施该预案后
股权分布应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股票价格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
公告。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
后,如再次触及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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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价触及预案启动条件且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若公司董
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计划,并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在履行
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
间、期限采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票。单次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额不得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单
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
后)的50%。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
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在公司股权分布
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或采取其他合
法方式予以处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其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计划,并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
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其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采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票。单次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单一会计年度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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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总额的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
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依法履行稳定股价相关事项安排,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
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
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
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
务。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管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预案的规定,并签订
相应书面承诺。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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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
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主要股东熊永宏、熊咏鸽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
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
年内,本人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
3、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
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
可进行减持;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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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
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
公司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
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若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在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
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本人在按照前
述安排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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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
定。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
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2)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元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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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本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有效使用
募集资金、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及完善利润
分配政策等措施弥补即期回报摊薄,公司将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降低
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
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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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保荐人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龙磁科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预计分析
具有合理性,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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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采取
下述约束措施: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
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
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
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
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
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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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股利分配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2月26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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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8,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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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
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提交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
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
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
节 风险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一)下游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高性能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的下游应用主要为微电机,主要用
于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健身器材等行业。未来,如果全球或地区
汽车和变频家电市场增长缓慢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下
游行业景气度,降低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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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期致力于高性能永磁铁氧体功能材料的开发,经过多年技术积淀和市
场积累,已为下游行业内的众多企业提供产品配套。同时,新材料技术进步、相
关行业能源能效政策变化、下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客户要求的日益提高等,对
公司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持续及时、高效地完
成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或新产品竞争优势不足,或客户改变需求等,则技术
研发及新产品开发的预期效果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三)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业务比重较大。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外销收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56%、46.00%和 43.41%。汇率变化对公司的外
币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产生一定影响。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外币资
产、负债账面余额如下:
科目 美元 欧元 越南盾 折合人民币(元) 占总资产比例
货币资金 2,384,063.03 151,189.60 1,127,441,952.19 18,152,795.59 2.19%
应收账款 7,030,821.18 1,193,665.69 1,905,218,000.66 58,945,225.43 7.12%
其他应收款 - 77,396.00 77,211,700.00 628,136.88 0.08%
应付账款 1,056,495.96 52,689.25 7,642,518,737.00 10,083,282.38 1.22%
预收账款 338,197.49 69,116.83 - 2,899,515.91 0.35%
其他应付款 - 16,507.60 - 129,015.15 0.02%
一年内到期其他
455,397.86 - - 3,176,946.53 0.3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324,985.03 - - 9,243,360.54 1.12%
公司实行即时结、售汇政策,外币资产、负债中的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受汇
率变动影响的风险较小,但外币应收账款在回款结汇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可
能产生汇兑损益。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例,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1 美元分别兑换 6.5342 元、6.8632 元和
6.9762 元人民币,变动较大。因汇率变动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变化
及占财务费用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汇兑损益(元,收益以“-”列示) -165,930.16 -1,931,380.08 2,989,579.24
占财务费用比例 -2.91% -28.41% 26.50%
占利润总额比例 -0.17% -2.03%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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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相关风
险、业务经营相关风险、财务相关风险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等。本公司
已在“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分析并完整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
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
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并非来自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十、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发行人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成长性风险。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人成长性
专项意见系基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审慎核查后,通过分析
发行人的历史成长性和现有发展状况作出的判断。
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行业前景、竞争状态、行业地位、业务模式、
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内部管理、产品质量、营销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如
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无法顺利实现预
期的成长性。
十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
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不存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来
源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
的构成,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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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 1-3 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
出具了天健审〔2020〕1-619 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
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0 年 1-3 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11,404.0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8.5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54.5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8.09%;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62.1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3.11%。
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经营业绩有所下降,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当期销售收入较
上年同期略有下降,同时由于复工时间延迟,单位生产成本有所上升所致。详细
数据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
告审计基准日后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