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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鼎股份(30082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10353.36 32.758
2 基金 1 247.43 0.783
3 社保 1 234.12 0.741
2023-06-30 1 其他 3 10280.94 32.528
2 基金 9 476.15 1.507
3 社保 1 234.12 0.741
2023-03-31 1 其他 3 1347.60 9.274
2 社保 1 193.31 1.330
2022-12-31 1 其他 3 1347.60 9.274
2 基金 21 329.08 2.265
3 社保 1 161.13 1.109
2022-09-30 1 其他 3 1352.60 9.312
2 社保 1 161.13 1.10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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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7 6.20 7.26 -14.60 77.41 479.9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2 6.33 7.56 -16.27 60.02 379.9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9 6.10 7.61 -19.84 49.17 299.9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5 6.00 6.15 -2.44 60.00 36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农圣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2-04-25 15.16 19.31 -21.49 78.90 1196.12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2021-10-26 14.60 17.72 -17.61 200.00 292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7-03-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对北鼎科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简罚[2017]1325号)
发文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7-0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市国税局对北鼎手边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前海简罚[2017]112号)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税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深圳前海北鼎手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对北鼎科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简罚[2017]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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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3-07

处罚对象:

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3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国税南简罚[2017]1325号),北鼎科技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处以罚款50.00元,2017年3月7日缴纳完毕。

深圳市国税局对北鼎手边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前海简罚[201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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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1-12

处罚对象:

深圳前海北鼎手边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深圳市国税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国税前海简罚[2017]112号),北鼎手边因未按期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被处以5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北鼎手边所受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上述第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区间内,该等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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