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中富有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环罚字[2018]069号),认为公司存在:(1)堆放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公司污水排放总磷浓度超过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九章9.1.2的规定,对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处以贵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十日内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5.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公司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贵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17万元罚款,两项共计罚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