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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子科技(3008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1833.60 9.425
2024-06-30 1 其他 2 1834.66 9.430
2 基金 43 103.07 0.530
2024-03-31 1 其他 1 1833.60 9.425
2023-12-31 1 其他 1 1833.60 9.512
2 基金 39 198.66 1.031
2023-09-30 1 其他 1 1833.60 9.632
2 基金 2 95.56 0.5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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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3-01 40.00 45.70 -12.47 62.26 2490.48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01 40.00 45.70 -12.47 50.00 200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25 36.00 43.49 -17.22 35.00 126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子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25 36.00 43.49 -17.22 65.00 234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25 36.00 43.49 -17.22 100.00 360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09 34.60 38.44 -9.99 20.00 69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矩子科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矩子科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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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5

处罚对象: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处罚情况矩子科技委托上海德才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展览品的方式,用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复进口矩子自动光学检测仪1台,申报商品编号9031499090。根据ATA单证册,该批货物复进口最后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ATA单证册号CNll/2019-1038。经查,矩子科技未能在复进口最后日期前将该批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进境。202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向矩子科技出具沪外港关简违字[2020]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2、整改措施根据矩子科技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矩子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训诫、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公司的报关工作制度,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经过本次整改,公司未再发生此类情况。3、核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罚款金额明显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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