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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
中区十里泉东路1号;
程终发,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程霞,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
和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
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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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
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2月6日,泰和科技披露《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泰和科技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
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而根据泰和
科技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
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
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
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
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泰和科技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泰和科技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反映上述
消毒剂类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2月4日至6日,泰和科技
股票收盘价格变动达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
泰和科技在按要求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也未披露
消毒剂类产品收入占比以及对泰和科技业绩的具体影响,直至2
月10日才在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泰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泰和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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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科技董事会秘书程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泰和科
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
终发、董事会秘书程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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