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伟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伟雄,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董
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经查明,李伟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能实业)披露的《关于股东违规减持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
示, 李伟雄作为海能实业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 于 8 月 27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海能实业股票 40 万股,占海能实业总股本的 0.26%, 成交金
额 1,006.91 万元。
李伟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
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伟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伟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4 日